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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101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08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摘编)

赵效民主编

 建党初期中共的土地主张:中共“一大”时,由于对中国社会经济情况缺乏了解,以及对中国革命的性质和任务还不够明确,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只强调社会主义革命,只提出无产阶级政党要“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显然,当时还不知道在社会主义革命之前必须先进行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58页)

 1922年1月,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列宁对中国代表阐述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各国革命的道路,大会纠正了中国共产党人只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次革命论思想,指出,必须先进行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认清“组织农民之重要”,没收大地主大军阀的土地分配给农民。

 1922年11月5日12月5日,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东方问题的总提纲》等决议案,并重申列宁在1920年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起草并通过的《民族和殖民问题提纲》,主要内容有:土地革命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十月革命后的国际形势决定了这个土地革命必须“由共产主义先锋队所领导”;只有工农苏维埃、农民苏维埃这种政体“才能保证农民土地革命的彻底实现”;在封建势力很强的国家,必须首先肃清封建特权,而农民“争取土地的斗争”在这里“具有决定的意义”;应当无条件地、无例外地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反对没收地主土地时给予补偿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观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定要民族革命和土地革命同时并进,把革命建立在工农,特别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力量的基础之上。(58-59页,引文内容参见贝拉·库恩编《共产国际文件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65年版,有关章节;《列宁斯大林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3页。)

 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表《对于时局的主张》,首次明确提出“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的要求。同年7月,中共召开“二大”,发表了《宣言》,强调“中国3万万的农民,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第一次分析了我国农村阶级,指出:它包括“富足的农民地主”,“独立耕种的小农”和“佃户和农业雇工”。其中小农和佃农、雇工占农民的95%。他们要解除穷困和痛苦“必须与工人握手进行革命”,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统治。(59-60页)

 1922年底,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在分析农村阶级时指出:佃农“是工人阶级最有利的友军,为中国共产党所不应忽视”;“无产阶级在东方诸经济落后国的运动,若不得贫农群众的协助,很难成就革命的工作”。计划还提出:“限制私人地权在若干亩以内,以此等大地主中等地主限外之地改归耕种该地之佃农所有”;开展“限制租额运动”,每年应缴纳地主之租额由佃农组织的佃农协会议定。(60页)

 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农民问题决议案》,初步提出党的土地政策,这是党领导中国革命的一个进步,但是应当指出,从党成立到1923年底的两年多时间中,党中央尚未能认真讨论制定明确的土地纲领,未能深入地理解和接受列宁和共产国际有关土地革命的指示,因而仅仅停留在出探索和宣传上,并没有认真组织和领导但是开始兴起的萧山、海丰等地的农民运动。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党的力量弱小,偏重于建党和工人运动以及缺乏实践经验外,与当时党中央总书记陈独秀对农民和土地斗争的态度有很大关系。这个时期他过高地估计了资产阶级的力量,因而认为资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同时也是革命的主要动力。相反地他把工人阶级置于被资产阶级领导的从属地位,认为中国农民大多数有土地,因而不能参加反封建反地主阶级的土地革命,只能参加反帝反军阀的国民革命。(60-61页)中共中央着重对农民土地斗争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和宣传时,一批熟悉我国农民情况的中国共产主义者开辟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道路。包括:1921年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发起人之一沈定一在浙江萧山发动农民的减租运动,说服农民成立了衙前乡农民协会,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的第一个农会;1922年,农民运动领袖澎湃组织发动的广东海丰农民减租运动;1923年3月由中共湖南区委派前往衡山县白果等地的刘东轩、谢怀德发动的湖南衡山县农民运动。

 1924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三届二次扩大会议,强调国共合作的意义,号召各级党组织的共产党员支持国民党实现“一大”《宣言》的各项要求。会议期间,共产党人恽代英曾批评《宣言》中关于赎买地主土地的方针,指出“土地国有,亦未必定须用收买的法子”(恽代英《评国民党政纲》,《中国青年》1924年第18、19期)。(75页)。

 1924年5月,中共中央召开三届三次扩大会议,改变了过去中共对农民只做宣传工作,而实际的领导工作由共青团中央和一部分共产党人去进行的情况,号召共产党人到农村去积极指导农民运动,明确表示“工人农民的运动是共产党的工作”。(75页)

 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对农民运动的决议案》,提出“在农民的政治斗争中我们应该结合中农、佃农、贫农、雇农以及反对大地主”,“在此种结合中特别要保障贫农、雇农的特殊利益”;在分析农民所受剥削的严重性时,第一次把受“重租”剥削放到第一位,指出应当强迫大地主让步,“应使农民向国民党政府要求以官地分给贫农”。中共“四大”《决议案存在的缺点》:主要是对农民运动规定了很多限制,批评农民运动“左了”,“提出的口号太高、范围太大”,“犯了幼稚病”,并规定“不宜轻率由农会议决实行减租运动”。这对于当时刚刚兴起的广东等省的减租运动来说,影响是不好的。(75-76页)

 192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根据瞿秋白的建议通过了《中国现时的政局与共产党的职任决议案》,提出“最终目标”:“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田地交给农民”。认为“耕地农有”是农民“最主要的要求”,如果农民得不到土地,他们不能成为革命的拥护者,革命政府等不到巩固,革命就会失败。会议认为,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必须联合工人和农民去打倒军阀政府,建立工农政权,这样才能最终夺取大地主的土地。(76-77页)

 1926年,毛泽东在《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一文中指出:“大地主是农民的死敌,是乡村中真正的统治者,是帝国主义军阀的真实基础,是封建宗法社会的唯一坚垒,是一切反革命势力发生的最后原因。”(载《中国农民》第1期,1926年1月1日)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经济落后之半殖民地革命最大的对象是乡村宗法封建阶级(地主阶级)”。并且还强调指出:“中国的军阀”是“乡村封建阶级的首领”,过去“说要打倒军阀额不是要打倒乡村的封建阶级,岂非不知轻重本末”(毛泽东《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农民问题丛刊》1926年9月1日)。(82页)

 1926年7月,陈独秀等人认为“中共与左派的力量不够压倒蒋介石的力量”,并提出右倾机会主义的主张,并在党的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提出:用“团结佃、雇农、自耕农与中小地主,使不积极作恶的大地主中立,只攻击极反动的大地主”的口号,代替了党的“四大”关于“联合中农、佃农、贫农、雇农以反对大地主”的口号;只谈反帝反军阀,不谈土地问题。

 1926年10月,中共湖南区委第六次代表大会号召农民起来推翻地主封建政权,解散团防局等地主武装,普遍建立农会,农民自己丈量土地,根据土地的实际数量和质量交租。地主和富农不能再像过去采用以少报多、以劣充优等手段谎报土地数量和质量来榨取更多租额。

 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以下称“一大”)通过《地租问题决议案》和《取缔高利贷决议案》规定:将原来占产量50%至80%的地租减低5%至30%,另外再减2%至8%作为“农民教育经费”,同时,禁止高利贷剥削,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20%”。“一大”关于《乡村公产决议案的规定:将土豪劣绅等所把持的“公产”、“庙产”一律由农民收回,并进行清算。还规定,“公产”、“庙产”“祠堂”的土地允许由原耕农民耕种,收获时农民除纳累进税外其余全归自己。

 1927年1月,中共湖南区委在《告农民书》中提出“打倒豪绅地主”的口号,不久又提出“全省土地归公有由土地委员会分给农民”的主张。

 1927年2月,中共湖南区委发表《对湖南农民运动的宣言》支持农民的土地斗争说:“现在贫农中流行的思想是‘平均地权’,他们觉得每个农民应该有两亩地的耕种权”。

 1927年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在毛泽东和国民党左派邓演达等人的推动和努力下,发表《对农民宣言》指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而“贫农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不使得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最后之成功”。会议通过《对农民问题决议案》中,规定实行“二五减租”,“准许佃农有永久使用土地权”,“公地”、“庙产”归乡自治机关,依法没收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一切反革命的土地和财产。(99页)

 1927年下旬,中共在武汉召开“五大”,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土地问题。毛泽东等多数代表提出,要在湖南、湖北等地大力发展农民武装和建立农村革命政权,立即进行急进的土地革命,普遍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陈独秀则认为:“无论如何在目前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也是太革命了的”。他主张等北伐进展后再来加深土地革命。经过激烈争论,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土地革命纲领:一、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二、(甲)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乙)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丙)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丁)革命军兵士中没有土地者,于革命战役完成后,可领得土地耕种。为了实现这个纲领,《决议案》还提出了“取消地主绅士所有的一切政权及权利。建立农民乡村自治政府”和“解除乡村中反动势力的武装。组织农民自卫军,保障自治政府及革命的胜利”等。《决议案》认为:“不但取得土地,就是实行减租,也非有农民自己的武装和政权不可。”由此可见,中共“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是很不彻底的,它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就是这样一个《决议案》,陈独秀还认为,需要经过一个宣传时期和说服过程,等到国民党右派头目和军官能够接受时,才能实行。因而,党的“五大”在土地革命方面实际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108-109页)

 大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土地斗争之所以没有能够深入进行下去的原因:第一,土地斗争失败,与我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不成熟有关。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还处在幼年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人由于理论水平不高,缺乏经验,还没有找到土地革命的道路。毛泽东等不少共产党人虽然从广东、湖南等地开展农民运动的时间中懂得了要取得减租减息和没收分配土地的胜利,没有为农民撑腰的革命政权和武装做保障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这一点,当时在党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在整个大革命时期,对如何建立可靠的革命政权和武装,如何把这两者和土地革命联系起来,保证农民土地斗争的胜利,就缺乏正确而有效的政策和策略。第二,土地革命的失败,与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有密切关系。作为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的陈独秀对农民运动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对于农民要求政权和土地的斗争,一直持反对的态度。而他的这种思想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在192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特别会议上就已经明显暴露出来。他在为会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不去揭露和谴责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右派对农民运动的各种破坏,而是大谈民族革命战线面临分裂的危险,而危险的由来,主要是“民众日益向左,武汉政权日益向右”。在他看来,蒋介石的反动,是因为“湘、鄂工农运动之突起”,以及“我们党中的‘左’稚病”和“包办民众运动”。在这个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提出了主要策略:一方面限制工农运动的发展,反对“耕地农有”,以换取蒋介石由右向左;另一方面扶助汪精卫取得国民党中央、国民革命政府和民众运动的领导地位,用以制约蒋介石的军事势力,实际上是不惜牺牲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去迁就和迎合蒋介石的反动要求,对蒋介石、汪精卫的信任超过了对工农基本群众的信任。第三,土地斗争的失败,也与共产国际的指导有密切关系。从北伐后到大革命失败以前,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曾就土地革命问题向中共中央发来过两次重要的指示。一次是1926年12月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决议》提出:“土地问题尖锐起来,这是目前形势的中心问题。对于这个基本问题持坚决态度并能给予彻底回答的那个阶级,将成为革命的领导者”。共产党“担心农村阶级斗争的尖锐化会削弱反帝统一战线,这是没有根据”。《决议》要求:“必须根据中国各个不同地区的经济和政治特点分别制定土地革命的策略”。对于国民党统辖区域,《决议》提出了“减租至最低限度”和“没收属于反动军阀的寺院地产,及对国民政府作战的买办、地主、豪绅等之土地”两项政策。

 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新成立的5人临时中央常务委员会发出题为《目前农民运动总策略》的农字第九号通告。这是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发出的第一个专门讲农民土地问题的文件。“通告”一方面明确指出中国革命已经“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党的责任就在于“积聚一切革命势力,开展这一革命的新阶段”;另一方面十分强调建立农民政权和农民武装的重要性。

 1927年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史称“八七”会议,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的基本方针。这个基本方针虽然把建立农村政权作为土地革命基本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时所指的农村政权就是农会,而对于在农会以上的乡、区、县(市)政权仍主张沿用国民政府的名义,而不是组织自上而下的由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即后来的苏维埃政府。这主要是受共产国际1927年7月关于“不退出国民党,仍留在该党内”,组织“左派国民党”(1927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指示的影响。

 1927年7月至1928年7月的一年间,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没收分配政策的探索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从只没收大地主土地到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的阶段

从中国共产党进入土地革命时期起,就已经明确把地主豪绅把持的如族田、祠堂、庙宇等公田放在没收之列(《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目前农民运动总策略》规定:“没收祠堂庙宇等及一切公共土地”)。但对于地主阶级的私有土地如何没收,我们党在开始时并不很明确,因而在政策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一)“七·一五”到“八七”会议为只没收大地主土地阶段

大革命失败后,新成立的中共中央5人临时小组发布的《目前行动纲领》(1927年7月18日)、《中央农字第九号通告》(1927年7月20日)、《中央对于武汉反动时局之通告》(1927年7月24日)等文件中,依然把“没收大地主土地”作为党的土地没收政策。中国革命进入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仍继承了大革命后期的主张,不同的是,这种没收不再是停留在字面上,而是立即执行。中共中央这一时期仍坚持没收大地主土地的主张,主要是执行1927年5月《共产国际第八次执行委员会全体会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的结果。这个决议案要求中国党在农村实行土地革命时,“毅然取消缴纳富豪之佃租,重新分配土地,没收大地主、官僚、寺院等等之一切田产”。共产国际的这个决议案是产生于大革命失败之前,当中国革命已进入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的新时期之后,仍旧实行这个政策就不合时宜了。

(二)“八七”会议到1927年9月为没收大中地主土地,小地主土地不没收阶段

“八七”会议上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把原来没收大地主土地的政策改成“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的政策,明确提出:在“最近开始暴动的口号之中,本党不提出没收小田主土地的口号”,规定:“对小田主则减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因此在“八七”会议及会后的一段时间里,对于小地主的土地是否应该没收的问题党内的意见并不是统一的。

例如。“八七”会议在讨论土地的没收政策时,毛泽东曾提出:“小地主问题是土地革命的中心问题,困难的是在不没收小地主土地,为此,则有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则要停止工作。所以要根本取消地主制,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现在应解决小地主问题,如此方可以安民”。(《中共“八七”会议记录》1927年8月7日)

“八七”会议后毛泽东去湖南。在中共湖南省委开会研究秋收起义中的土地政策时,要不要没收小地主土地的问题又被提了出来。会上,毛泽东进一步陈述了“现在应解决小地主问题”的理由。他说:“中国大地主少,小地主多,若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则没有好多被没收者,被没收的土地既少,贫农要求土地的又多,单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和需要,要能全部抓住农民,必须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彭公达:《关于湖南秋暴经过的报告》1927年10月8日)

(三)1927年9月至1927年11月将没收大中地主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

“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政策最早见于1927年9月9日《中共中央致广东省委信》。该信针对广东省委此时对小地主仍实行的减租政策指出:“中央认为广东的暴动必然要实行达到没收地主的土地。我们无所谓减租不减租,我们根本就不交租”。9月23日,中共中央又致函广东省委,重申:“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与此同时,中央也向其他地区发出了实行这一新政策的指示。

中共中央这时做出没收小地主土地的决定是因为对小地主的认识发生了变化。

1927年7月20日中央农字第九号通告到“八七”会议,不把小地主土地放在没收之列的原因,都是把小地主作为小资产阶级看待,农字第九号通告是把小地主视为团结对象,“八七”会议是为了争取小地主在土地革命中保持中立。当时党中央的主要领导人在论述党的土地政策时就明确 提出:“在国民革命中,我们需要小资产阶级。小地主属于小资产阶级,因此,我们必须向他们作某些让步”。(《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27年4月29日)

当时所说的小地主中,确实包括一些在农村虽有少量土地出租,但其生活的主要来源是靠从事其他劳动(如医生、教员、工人、店员等)收入的人。这一部分人毫无疑问应当属于小资产阶级,并且对他们的土地也不应该没收。把这部分人同小地主混在一起而等同对待是不对的,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而小地主则不同,他们是以收取地租作为主要剥削方式,应当属于地主阶级,是土地革命的对象,把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小地主也作为小资产阶级看待是不恰当的。

后来,随着各地武装暴动的兴起和农民运动的开展,党对小地主的认识发生了变化。1927年9月2日以前,中共河南省委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斗争能否取得胜利,“全靠与中小地主自耕农的联合战线能否结成”。中央在9月2日给河南省委的复信中针对此点批评说:“这是不对的,其实小地主一到斗争发展到抗租或没收土地时,必然离开联合战线以至于反动的”。(《中央致河南省委函》1927年9月2日)。在这里,中央实际上已经把小地主排除在联合战线之外。9月4日,河南省委在未接到中央这封复信之前又向中央报告,其中提到,在土地革命斗争中,“须兼顾小地主的利益,而不十分妨害中地主,使他们在一个共同要求之下,形成一条民主的、反封建统治的联合战线”。同时提出“要联合正绅”等。中央在9月24日复信中对这个提法又作了进一步的批评,指出:“这仍然是旧的策略,已经不适用了”,现在“地主无大小,绅士无正劣,必然的同是我们的敌人。此时所谓之乡村联合战线,只是农民与手工业者、革命的知识分子(小学教员之类)的联合战线”。中央在这两封信里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地把小地主从原来的团结或联合对象改为土地革命的对象,这种改变无疑是正确的。二是部分地把前面所说的主要靠从事其他劳动的小块土地出租者,从小地主中分了出来,并且把这部分人仍留在反对地主阶级的联合战线之内。【P124】

二、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的阶段

1927年11月上旬,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提出“一切政权归工农兵士贫民代表会议”(《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1927年11月)的口号,并在土地革命方面通过了自我党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但是另一方面又提出了不少左倾的政策。在土地政策上,突出的是把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土地;把原来只是作为最终目标的“土地国有”的主张,改为立即就要付诸实现的政策。如“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有”。(《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纲领草案》1927年11月28日)。土地的没收,就是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将一切私有土地归为公有,实际上就是“没收一切土地”。这次扩大会议的新决定之一,就是“没收一切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贫农耕种”。(瞿秋白《中国革命与共产党》1928年4月起草的向党的“六大”准备的报告稿)。本来,在“八七”会议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党是反对立即实行没收一切土地和土地国有的主张的。认为:“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国有”,是“由民权革命进于社会主义的阶段”的任务。(《中央致安徽函》1927年8月5日)。基于这种思想,中共中央对当时湖南省委提出的“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归之公有”的土地纲领,是持不同意见的,指出:“不要提出‘魔兽自耕农土地’的口号。我们目前是在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下进行革命”。但是,时隔几月后,当时党中央主要领导人认为“现在的革命斗争,已经必然要超越民权主义的范围而急剧的进展;中国革命的进程,必然要彻底解决民主任务而急转直下的进于社会主义的道路。”(《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1927年11月)。瞿秋白在1927年11月27日发表的《中国革命是什么样的革命?》一文中说得更加明白:“中国革命要彻底推翻旧社会关系(半封建制度的资本主义前期的社会关系),也就不能不超越资产阶级的民权主义的范围。所以当前中国的革命,显然是由解决民权主义任务急转直下到社会主义的革命。”瞿秋白还认为:“不但地主,就是富裕农民(自耕农)的土地,也不能不侵犯到,自然更必须扫灭一切地主,不论大中小的地主,必须由劳农取得政权,实行土地国有。”(瞿秋白《中国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新策略》,《布尔什维克》第1卷,第7期,192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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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11月上旬,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提出一切政权归工农兵士贫民代表会议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1927年11月的口号,并在土地革命方面通过了自我党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摘编)

赵效民主编

 建党初期中共的土地主张:中共“一大”时,由于对中国社会经济情况缺乏了解,以及对中国革命的性质和任务还不够明确,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只强调社会主义革命,只提出无产阶级政党要“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显然,当时还不知道在社会主义革命之前必须先进行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58页)

 1922年1月,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列宁对中国代表阐述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各国革命的道路,大会纠正了中国共产党人只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次革命论思想,指出,必须先进行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认清“组织农民之重要”,没收大地主大军阀的土地分配给农民。

 1922年11月5日12月5日,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东方问题的总提纲》等决议案,并重申列宁在1920年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起草并通过的《民族和殖民问题提纲》,主要内容有:土地革命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十月革命后的国际形势决定了这个土地革命必须“由共产主义先锋队所领导”;只有工农苏维埃、农民苏维埃这种政体“才能保证农民土地革命的彻底实现”;在封建势力很强的国家,必须首先肃清封建特权,而农民“争取土地的斗争”在这里“具有决定的意义”;应当无条件地、无例外地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反对没收地主土地时给予补偿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观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定要民族革命和土地革命同时并进,把革命建立在工农,特别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力量的基础之上。(58-59页,引文内容参见贝拉·库恩编《共产国际文件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65年版,有关章节;《列宁斯大林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3页。)

 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表《对于时局的主张》,首次明确提出“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的要求。同年7月,中共召开“二大”,发表了《宣言》,强调“中国3万万的农民,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第一次分析了我国农村阶级,指出:它包括“富足的农民地主”,“独立耕种的小农”和“佃户和农业雇工”。其中小农和佃农、雇工占农民的95%。他们要解除穷困和痛苦“必须与工人握手进行革命”,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统治。(59-60页)

 1922年底,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在分析农村阶级时指出:佃农“是工人阶级最有利的友军,为中国共产党所不应忽视”;“无产阶级在东方诸经济落后国的运动,若不得贫农群众的协助,很难成就革命的工作”。计划还提出:“限制私人地权在若干亩以内,以此等大地主中等地主限外之地改归耕种该地之佃农所有”;开展“限制租额运动”,每年应缴纳地主之租额由佃农组织的佃农协会议定。(60页)

 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农民问题决议案》,初步提出党的土地政策,这是党领导中国革命的一个进步,但是应当指出,从党成立到1923年底的两年多时间中,党中央尚未能认真讨论制定明确的土地纲领,未能深入地理解和接受列宁和共产国际有关土地革命的指示,因而仅仅停留在出探索和宣传上,并没有认真组织和领导但是开始兴起的萧山、海丰等地的农民运动。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党的力量弱小,偏重于建党和工人运动以及缺乏实践经验外,与当时党中央总书记陈独秀对农民和土地斗争的态度有很大关系。这个时期他过高地估计了资产阶级的力量,因而认为资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同时也是革命的主要动力。相反地他把工人阶级置于被资产阶级领导的从属地位,认为中国农民大多数有土地,因而不能参加反封建反地主阶级的土地革命,只能参加反帝反军阀的国民革命。(60-61页)中共中央着重对农民土地斗争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和宣传时,一批熟悉我国农民情况的中国共产主义者开辟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道路。包括:1921年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发起人之一沈定一在浙江萧山发动农民的减租运动,说服农民成立了衙前乡农民协会,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的第一个农会;1922年,农民运动领袖澎湃组织发动的广东海丰农民减租运动;1923年3月由中共湖南区委派前往衡山县白果等地的刘东轩、谢怀德发动的湖南衡山县农民运动。

 1924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三届二次扩大会议,强调国共合作的意义,号召各级党组织的共产党员支持国民党实现“一大”《宣言》的各项要求。会议期间,共产党人恽代英曾批评《宣言》中关于赎买地主土地的方针,指出“土地国有,亦未必定须用收买的法子”(恽代英《评国民党政纲》,《中国青年》1924年第18、19期)。(75页)。

 1924年5月,中共中央召开三届三次扩大会议,改变了过去中共对农民只做宣传工作,而实际的领导工作由共青团中央和一部分共产党人去进行的情况,号召共产党人到农村去积极指导农民运动,明确表示“工人农民的运动是共产党的工作”。(75页)

 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对农民运动的决议案》,提出“在农民的政治斗争中我们应该结合中农、佃农、贫农、雇农以及反对大地主”,“在此种结合中特别要保障贫农、雇农的特殊利益”;在分析农民所受剥削的严重性时,第一次把受“重租”剥削放到第一位,指出应当强迫大地主让步,“应使农民向国民党政府要求以官地分给贫农”。中共“四大”《决议案存在的缺点》:主要是对农民运动规定了很多限制,批评农民运动“左了”,“提出的口号太高、范围太大”,“犯了幼稚病”,并规定“不宜轻率由农会议决实行减租运动”。这对于当时刚刚兴起的广东等省的减租运动来说,影响是不好的。(75-76页)

 192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根据瞿秋白的建议通过了《中国现时的政局与共产党的职任决议案》,提出“最终目标”:“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田地交给农民”。认为“耕地农有”是农民“最主要的要求”,如果农民得不到土地,他们不能成为革命的拥护者,革命政府等不到巩固,革命就会失败。会议认为,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必须联合工人和农民去打倒军阀政府,建立工农政权,这样才能最终夺取大地主的土地。(76-77页)

 1926年,毛泽东在《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一文中指出:“大地主是农民的死敌,是乡村中真正的统治者,是帝国主义军阀的真实基础,是封建宗法社会的唯一坚垒,是一切反革命势力发生的最后原因。”(载《中国农民》第1期,1926年1月1日)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经济落后之半殖民地革命最大的对象是乡村宗法封建阶级(地主阶级)”。并且还强调指出:“中国的军阀”是“乡村封建阶级的首领”,过去“说要打倒军阀额不是要打倒乡村的封建阶级,岂非不知轻重本末”(毛泽东《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农民问题丛刊》1926年9月1日)。(82页)

 1926年7月,陈独秀等人认为“中共与左派的力量不够压倒蒋介石的力量”,并提出右倾机会主义的主张,并在党的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提出:用“团结佃、雇农、自耕农与中小地主,使不积极作恶的大地主中立,只攻击极反动的大地主”的口号,代替了党的“四大”关于“联合中农、佃农、贫农、雇农以反对大地主”的口号;只谈反帝反军阀,不谈土地问题。

 1926年10月,中共湖南区委第六次代表大会号召农民起来推翻地主封建政权,解散团防局等地主武装,普遍建立农会,农民自己丈量土地,根据土地的实际数量和质量交租。地主和富农不能再像过去采用以少报多、以劣充优等手段谎报土地数量和质量来榨取更多租额。

 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以下称“一大”)通过《地租问题决议案》和《取缔高利贷决议案》规定:将原来占产量50%至80%的地租减低5%至30%,另外再减2%至8%作为“农民教育经费”,同时,禁止高利贷剥削,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20%”。“一大”关于《乡村公产决议案的规定:将土豪劣绅等所把持的“公产”、“庙产”一律由农民收回,并进行清算。还规定,“公产”、“庙产”“祠堂”的土地允许由原耕农民耕种,收获时农民除纳累进税外其余全归自己。

 1927年1月,中共湖南区委在《告农民书》中提出“打倒豪绅地主”的口号,不久又提出“全省土地归公有由土地委员会分给农民”的主张。

 1927年2月,中共湖南区委发表《对湖南农民运动的宣言》支持农民的土地斗争说:“现在贫农中流行的思想是‘平均地权’,他们觉得每个农民应该有两亩地的耕种权”。

 1927年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在毛泽东和国民党左派邓演达等人的推动和努力下,发表《对农民宣言》指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而“贫农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不使得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最后之成功”。会议通过《对农民问题决议案》中,规定实行“二五减租”,“准许佃农有永久使用土地权”,“公地”、“庙产”归乡自治机关,依法没收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一切反革命的土地和财产。(99页)

 1927年下旬,中共在武汉召开“五大”,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土地问题。毛泽东等多数代表提出,要在湖南、湖北等地大力发展农民武装和建立农村革命政权,立即进行急进的土地革命,普遍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陈独秀则认为:“无论如何在目前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也是太革命了的”。他主张等北伐进展后再来加深土地革命。经过激烈争论,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土地革命纲领:一、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二、(甲)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乙)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丙)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丁)革命军兵士中没有土地者,于革命战役完成后,可领得土地耕种。为了实现这个纲领,《决议案》还提出了“取消地主绅士所有的一切政权及权利。建立农民乡村自治政府”和“解除乡村中反动势力的武装。组织农民自卫军,保障自治政府及革命的胜利”等。《决议案》认为:“不但取得土地,就是实行减租,也非有农民自己的武装和政权不可。”由此可见,中共“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是很不彻底的,它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就是这样一个《决议案》,陈独秀还认为,需要经过一个宣传时期和说服过程,等到国民党右派头目和军官能够接受时,才能实行。因而,党的“五大”在土地革命方面实际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108-109页)

 大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土地斗争之所以没有能够深入进行下去的原因:第一,土地斗争失败,与我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不成熟有关。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还处在幼年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人由于理论水平不高,缺乏经验,还没有找到土地革命的道路。毛泽东等不少共产党人虽然从广东、湖南等地开展农民运动的时间中懂得了要取得减租减息和没收分配土地的胜利,没有为农民撑腰的革命政权和武装做保障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这一点,当时在党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在整个大革命时期,对如何建立可靠的革命政权和武装,如何把这两者和土地革命联系起来,保证农民土地斗争的胜利,就缺乏正确而有效的政策和策略。第二,土地革命的失败,与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有密切关系。作为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的陈独秀对农民运动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对于农民要求政权和土地的斗争,一直持反对的态度。而他的这种思想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在192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特别会议上就已经明显暴露出来。他在为会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不去揭露和谴责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右派对农民运动的各种破坏,而是大谈民族革命战线面临分裂的危险,而危险的由来,主要是“民众日益向左,武汉政权日益向右”。在他看来,蒋介石的反动,是因为“湘、鄂工农运动之突起”,以及“我们党中的‘左’稚病”和“包办民众运动”。在这个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提出了主要策略:一方面限制工农运动的发展,反对“耕地农有”,以换取蒋介石由右向左;另一方面扶助汪精卫取得国民党中央、国民革命政府和民众运动的领导地位,用以制约蒋介石的军事势力,实际上是不惜牺牲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去迁就和迎合蒋介石的反动要求,对蒋介石、汪精卫的信任超过了对工农基本群众的信任。第三,土地斗争的失败,也与共产国际的指导有密切关系。从北伐后到大革命失败以前,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曾就土地革命问题向中共中央发来过两次重要的指示。一次是1926年12月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决议》提出:“土地问题尖锐起来,这是目前形势的中心问题。对于这个基本问题持坚决态度并能给予彻底回答的那个阶级,将成为革命的领导者”。共产党“担心农村阶级斗争的尖锐化会削弱反帝统一战线,这是没有根据”。《决议》要求:“必须根据中国各个不同地区的经济和政治特点分别制定土地革命的策略”。对于国民党统辖区域,《决议》提出了“减租至最低限度”和“没收属于反动军阀的寺院地产,及对国民政府作战的买办、地主、豪绅等之土地”两项政策。

 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新成立的5人临时中央常务委员会发出题为《目前农民运动总策略》的农字第九号通告。这是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发出的第一个专门讲农民土地问题的文件。“通告”一方面明确指出中国革命已经“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党的责任就在于“积聚一切革命势力,开展这一革命的新阶段”;另一方面十分强调建立农民政权和农民武装的重要性。

 1927年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史称“八七”会议,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的基本方针。这个基本方针虽然把建立农村政权作为土地革命基本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时所指的农村政权就是农会,而对于在农会以上的乡、区、县(市)政权仍主张沿用国民政府的名义,而不是组织自上而下的由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即后来的苏维埃政府。这主要是受共产国际1927年7月关于“不退出国民党,仍留在该党内”,组织“左派国民党”(1927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指示的影响。

 1927年7月至1928年7月的一年间,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没收分配政策的探索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从只没收大地主土地到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的阶段

从中国共产党进入土地革命时期起,就已经明确把地主豪绅把持的如族田、祠堂、庙宇等公田放在没收之列(《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目前农民运动总策略》规定:“没收祠堂庙宇等及一切公共土地”)。但对于地主阶级的私有土地如何没收,我们党在开始时并不很明确,因而在政策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一)“七·一五”到“八七”会议为只没收大地主土地阶段

大革命失败后,新成立的中共中央5人临时小组发布的《目前行动纲领》(1927年7月18日)、《中央农字第九号通告》(1927年7月20日)、《中央对于武汉反动时局之通告》(1927年7月24日)等文件中,依然把“没收大地主土地”作为党的土地没收政策。中国革命进入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仍继承了大革命后期的主张,不同的是,这种没收不再是停留在字面上,而是立即执行。中共中央这一时期仍坚持没收大地主土地的主张,主要是执行1927年5月《共产国际第八次执行委员会全体会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的结果。这个决议案要求中国党在农村实行土地革命时,“毅然取消缴纳富豪之佃租,重新分配土地,没收大地主、官僚、寺院等等之一切田产”。共产国际的这个决议案是产生于大革命失败之前,当中国革命已进入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的新时期之后,仍旧实行这个政策就不合时宜了。

(二)“八七”会议到1927年9月为没收大中地主土地,小地主土地不没收阶段

“八七”会议上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把原来没收大地主土地的政策改成“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的政策,明确提出:在“最近开始暴动的口号之中,本党不提出没收小田主土地的口号”,规定:“对小田主则减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因此在“八七”会议及会后的一段时间里,对于小地主的土地是否应该没收的问题党内的意见并不是统一的。

例如。“八七”会议在讨论土地的没收政策时,毛泽东曾提出:“小地主问题是土地革命的中心问题,困难的是在不没收小地主土地,为此,则有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则要停止工作。所以要根本取消地主制,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现在应解决小地主问题,如此方可以安民”。(《中共“八七”会议记录》1927年8月7日)

“八七”会议后毛泽东去湖南。在中共湖南省委开会研究秋收起义中的土地政策时,要不要没收小地主土地的问题又被提了出来。会上,毛泽东进一步陈述了“现在应解决小地主问题”的理由。他说:“中国大地主少,小地主多,若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则没有好多被没收者,被没收的土地既少,贫农要求土地的又多,单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和需要,要能全部抓住农民,必须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彭公达:《关于湖南秋暴经过的报告》1927年10月8日)

(三)1927年9月至1927年11月将没收大中地主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

“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政策最早见于1927年9月9日《中共中央致广东省委信》。该信针对广东省委此时对小地主仍实行的减租政策指出:“中央认为广东的暴动必然要实行达到没收地主的土地。我们无所谓减租不减租,我们根本就不交租”。9月23日,中共中央又致函广东省委,重申:“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与此同时,中央也向其他地区发出了实行这一新政策的指示。

中共中央这时做出没收小地主土地的决定是因为对小地主的认识发生了变化。

1927年7月20日中央农字第九号通告到“八七”会议,不把小地主土地放在没收之列的原因,都是把小地主作为小资产阶级看待,农字第九号通告是把小地主视为团结对象,“八七”会议是为了争取小地主在土地革命中保持中立。当时党中央的主要领导人在论述党的土地政策时就明确 提出:“在国民革命中,我们需要小资产阶级。小地主属于小资产阶级,因此,我们必须向他们作某些让步”。(《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27年4月29日)

当时所说的小地主中,确实包括一些在农村虽有少量土地出租,但其生活的主要来源是靠从事其他劳动(如医生、教员、工人、店员等)收入的人。这一部分人毫无疑问应当属于小资产阶级,并且对他们的土地也不应该没收。把这部分人同小地主混在一起而等同对待是不对的,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而小地主则不同,他们是以收取地租作为主要剥削方式,应当属于地主阶级,是土地革命的对象,把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小地主也作为小资产阶级看待是不恰当的。

后来,随着各地武装暴动的兴起和农民运动的开展,党对小地主的认识发生了变化。1927年9月2日以前,中共河南省委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斗争能否取得胜利,“全靠与中小地主自耕农的联合战线能否结成”。中央在9月2日给河南省委的复信中针对此点批评说:“这是不对的,其实小地主一到斗争发展到抗租或没收土地时,必然离开联合战线以至于反动的”。(《中央致河南省委函》1927年9月2日)。在这里,中央实际上已经把小地主排除在联合战线之外。9月4日,河南省委在未接到中央这封复信之前又向中央报告,其中提到,在土地革命斗争中,“须兼顾小地主的利益,而不十分妨害中地主,使他们在一个共同要求之下,形成一条民主的、反封建统治的联合战线”。同时提出“要联合正绅”等。中央在9月24日复信中对这个提法又作了进一步的批评,指出:“这仍然是旧的策略,已经不适用了”,现在“地主无大小,绅士无正劣,必然的同是我们的敌人。此时所谓之乡村联合战线,只是农民与手工业者、革命的知识分子(小学教员之类)的联合战线”。中央在这两封信里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地把小地主从原来的团结或联合对象改为土地革命的对象,这种改变无疑是正确的。二是部分地把前面所说的主要靠从事其他劳动的小块土地出租者,从小地主中分了出来,并且把这部分人仍留在反对地主阶级的联合战线之内。【P124】

二、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的阶段

1927年11月上旬,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提出“一切政权归工农兵士贫民代表会议”(《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1927年11月)的口号,并在土地革命方面通过了自我党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但是另一方面又提出了不少左倾的政策。在土地政策上,突出的是把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土地;把原来只是作为最终目标的“土地国有”的主张,改为立即就要付诸实现的政策。如“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有”。(《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纲领草案》1927年11月28日)。土地的没收,就是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将一切私有土地归为公有,实际上就是“没收一切土地”。这次扩大会议的新决定之一,就是“没收一切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贫农耕种”。(瞿秋白《中国革命与共产党》1928年4月起草的向党的“六大”准备的报告稿)。本来,在“八七”会议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党是反对立即实行没收一切土地和土地国有的主张的。认为:“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国有”,是“由民权革命进于社会主义的阶段”的任务。(《中央致安徽函》1927年8月5日)。基于这种思想,中共中央对当时湖南省委提出的“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归之公有”的土地纲领,是持不同意见的,指出:“不要提出‘魔兽自耕农土地’的口号。我们目前是在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下进行革命”。但是,时隔几月后,当时党中央主要领导人认为“现在的革命斗争,已经必然要超越民权主义的范围而急剧的进展;中国革命的进程,必然要彻底解决民主任务而急转直下的进于社会主义的道路。”(《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1927年11月)。瞿秋白在1927年11月27日发表的《中国革命是什么样的革命?》一文中说得更加明白:“中国革命要彻底推翻旧社会关系(半封建制度的资本主义前期的社会关系),也就不能不超越资产阶级的民权主义的范围。所以当前中国的革命,显然是由解决民权主义任务急转直下到社会主义的革命。”瞿秋白还认为:“不但地主,就是富裕农民(自耕农)的土地,也不能不侵犯到,自然更必须扫灭一切地主,不论大中小的地主,必须由劳农取得政权,实行土地国有。”(瞿秋白《中国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新策略》,《布尔什维克》第1卷,第7期,192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