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三层次收入分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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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8311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11-30 分类:最新视点专家观点文章

宋晓梧

中央强调提出共同富裕之后,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理论界也出现了探讨共同富裕的热潮。近期我参加了几个座谈会,对如何理解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争论得相当激烈。这可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意识形态的撕裂和社会阶层的断裂。争论涉及的问题很多,有的学术性强,如过高收入群体如何界定?有的政策性强,如是否开征遗产税?有的涉及深层次意识形态争论,如搞市场经济可否达到共同富裕?可以说在诸多问题上都有激烈争论。

  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文件涉及面确实很宽,不仅有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裕,还有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这样讨论共同富裕,应当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都囊括进来,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大方面。

  我个人没有能力研究这样宏大的目标体系,仅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个比较狭窄的视野谈谈看法。我认为当前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攻方向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也不是没有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文件明确提出“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

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作为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攻方向,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目标。度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很多,有的很学术化,如基尼系数、泰尔指数、五等分法,以及基于五等分法的阿鲁瓦利亚指数、收入不良指数等等。根据国内外相关资料,我抛砖引玉,提出以下指标,供大家参考。

一是城乡差距缩小到1.51以下。浙江2020年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是1.9:1,有的县接近1.5:1。但从全国看,目前还在2.6:1左右。二是行业差距缩小到2.51以内。2019年从行业门类看,最高行业职工平均年收入是161352元,最低行业职工平均年收入是39340元,两者相差4.1倍。如暂把农林牧副渔行业剔除,则最高最低行业差距也在3.2倍。三是地区差距。不再用地区人均GDP作为衡量区域是否协调发展的指标,主要看地区之间是否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平抑城乡差距也有十分重要作用。四是中等收入群体达到7亿,占总人口的50%以上,目前中等收入群体大约在4亿左右。五是最重要的指标,即通过二次分配,全国的基尼系数下降到0.35以内。以上这五个指标是可以做国际比较的。到2035年或2050年,以上几个主要指标基本实现了,是否可以说我们初步构建了共享社会,达到了共同富裕?

   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分歧也比较大。如有的认为先把人均GDP搞到美国当前的水平,达到6万美元以上,再说共同不迟。我从来不赞成这类说法。那种认为随着人均GDP提高,依照库兹涅茨倒U曲线收入分配差距自然缩小的理论已被证伪。总结中外各国的历史经验,不管人均GDP是多少,贫富差距过大都将导致社会的大动乱。斯巴达克斯起义时人均GDP是多少?巴黎公社起义时人均GDP 是多少?陈胜、吴广、李自成起义时人均GDP又是多少?历史经验说明,在任何经济发展阶段,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都是不可持续的。

当然,我也不赞成以“杀富济贫”的途径来实现共同富裕。为了反驳“杀富济贫”,我还很认真地上网查了,但没找到哪个人提出“杀富济贫”理论,似乎批判“杀富济贫”有点无的放矢。其实不然,我们都感受到这种舆论氛围的弥漫和压迫。这就是一些人指责的民粹主义思潮吧?回顾历史,一般情况下,社会两极分化极易滋生民粹主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长期处在世界高位,近年来虽有回落,基尼系数仍一直在0.46左右高位徘徊。这还是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多个研究机构的基尼系数更高一些。据胡润富豪榜提供的数据,2021年世界富豪榜中有1058位富豪居住在中,成世界上第一个拥1000位已知十亿美元企家的家。美696位上富豪榜排在第二。2021年新500富人榜布,他们的产总计18亿元人民币,超线城市GDP之合。据世界财富研究机构发表的数据,我国拥有千万资产的206万人,亿万资产的14.5万人。同时我国月收入1000元左右的人还有6亿,据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有7.1亿人。这种情况下滋生民粹主义在所难免吧?我们不能一面声色俱厉地指责民粹主义盛行,一面又对长期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置若罔闻。扬汤止沸莫如釜底抽薪,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实实在在地取得明显进展,滋生民粹主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就会逐渐瓦解。

其实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是一篇很大很难的文章了。皮凯蒂的《二十一世纪资本论》、《资本与意识形态》几百万字,也没把当前收入分配问题讲得很清楚,尤其是他提出的那些解决贫富差距的建议,更没有哪个国家敢贸然采纳。今天我仅提出一个观点,构建三层次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体系,望大家批评指正。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这三个层次的分配制度之间既有紧密的有机联系,又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一次分配是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以及管理和数据等要素都应由市场配置,并各自按贡献取得回报。二次分配是建立在一次分配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社会各阶层充裕的合理合法的一次分配收入,国家就难以建立规范的包括基本社会保障、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二次分配制度。三次分配应当激励和引导高收入群体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更是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为基础。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初次分配还搞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就谈不上三次分配。

有一种说法,认为“初次分配靠市场、再分配靠政府、三次分配靠自愿”。这样的概括比较简明易记,但也有些简单化。先说“初次分配靠市场”,如果市场体系比较成熟健全,这一提法原则上没有大的问题。但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系构建方面,尤其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要素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例如,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关联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分割了劳动力市场,致使近3亿农民工的收入长期被压低。农民工初次分配问题,显然不能简单用企业自主用工,农民工自主择业这样的个别劳动契约关系来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进一步打破城乡行政分割,加快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意义重大。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提供就业公共服务等,也是政府不可或缺的责任。

“再分配靠政府”原则上没有问题。基本社会保障、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制度是政府立法实施的。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曾提出把初次分配的激励原则引入再次分配,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创造了高速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逐步积累了许多问题,其中十分突出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强调并提高其公平性、共济性。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直接税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其中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又高于资本所得税率,且我国的直接税种中,目前主要针对流量收入,调节存量财产差距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多年酝酿,未见出台。长期积累,对居民的财富差距必将起放大作用。人民银行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份额最高的20%家庭的资产占全部家庭资产的63%,而最低20%家庭仅占2.6%因此,“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再分配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平抑初次分配的过大差距上。

“三次分配靠自愿”的提法也不够严谨。自愿捐赠当然是值得提倡和肯定的。2016年我国发布《慈善法》后,舆论围浓重,企和公理性捐逐步步入正,中赠总量出比以往更的提升,2016年社赠总1458亿元,比上年增243亿元,2017年捐赠总步增1526亿元。但2018年出大幅下滑,社赠总量下降至1270亿元,比2017256亿元,低于2016年水平。这说明三次分配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人均捐款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仅靠宣传号召、道德感召,三次分配也是很难规范地发展起来。根据《2020慈善捐赠报据,2019年美慈善捐赠总额4496.4美元,合人民31513.5亿元,人均捐额为1370.85美元。初步算,美慈善捐赠总额约为30倍,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8倍,人均捐赠额约为102倍。我认为,有了遗产税、赠与税的平台,同时给予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建立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三次分配才能更充分地得到发展。

关于遗产税,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现在争论更加激烈。我国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再次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至今没有开征。反对开征遗产税的理由不少,其中影响最大的有两个。一个是说现在开征遗产税不合时宜,民营企业家已是惊弓之鸟,大量往国外转移资产,开征遗产税,不是进一步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吗?那我想问一句,香港原来是有遗产税的,回归大陆以后取消了,可是香港有遗产税的时候,没有几个富人把财产转移出去,取消了遗产税之后却有不少富人把财产转移出去,这是遗产税惹的祸吗?美国、日本、欧洲各国也都有遗产税,怎么没见他们有一个富豪把财产转移到至今没有遗产税的中国大陆来呀?第二个说中国几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是子承父业,如征收遗产税,老百姓就没有创造财富的原动力了。对此我也很不理解。民国27年,公元1938年民国政府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1940年正式开征遗产税。1973年,台湾当局颁布《遗产及赠与税法》,一级税率为60%我们常说台湾地区和我们是同文同种,同文是文化传统吧,为什么同样的优秀文化传统,我们就不能开征遗产税了呢?我认为,现在中国大陆已经有了庞大的富人阶层,这就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

   概括说,初次分配重在调动社会各阶层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让一切能够创造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现出来。再分配重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校正市场的 “马太效应”,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次分配重在慈善公益事业,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国民。这三个层次的分配制度不可顾此失彼,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调整组合。构建各有侧重又内在关联的三层次分配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平台。

 

 


构建三层次收入分配体系

浏览:8313 作者: 时间:2021-11-30 分类:最新视点专家观点文章
我国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再次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至今没有开征

宋晓梧

中央强调提出共同富裕之后,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理论界也出现了探讨共同富裕的热潮。近期我参加了几个座谈会,对如何理解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争论得相当激烈。这可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意识形态的撕裂和社会阶层的断裂。争论涉及的问题很多,有的学术性强,如过高收入群体如何界定?有的政策性强,如是否开征遗产税?有的涉及深层次意识形态争论,如搞市场经济可否达到共同富裕?可以说在诸多问题上都有激烈争论。

  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文件涉及面确实很宽,不仅有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裕,还有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这样讨论共同富裕,应当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都囊括进来,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大方面。

  我个人没有能力研究这样宏大的目标体系,仅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个比较狭窄的视野谈谈看法。我认为当前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攻方向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也不是没有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文件明确提出“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

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作为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攻方向,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目标。度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很多,有的很学术化,如基尼系数、泰尔指数、五等分法,以及基于五等分法的阿鲁瓦利亚指数、收入不良指数等等。根据国内外相关资料,我抛砖引玉,提出以下指标,供大家参考。

一是城乡差距缩小到1.51以下。浙江2020年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是1.9:1,有的县接近1.5:1。但从全国看,目前还在2.6:1左右。二是行业差距缩小到2.51以内。2019年从行业门类看,最高行业职工平均年收入是161352元,最低行业职工平均年收入是39340元,两者相差4.1倍。如暂把农林牧副渔行业剔除,则最高最低行业差距也在3.2倍。三是地区差距。不再用地区人均GDP作为衡量区域是否协调发展的指标,主要看地区之间是否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平抑城乡差距也有十分重要作用。四是中等收入群体达到7亿,占总人口的50%以上,目前中等收入群体大约在4亿左右。五是最重要的指标,即通过二次分配,全国的基尼系数下降到0.35以内。以上这五个指标是可以做国际比较的。到2035年或2050年,以上几个主要指标基本实现了,是否可以说我们初步构建了共享社会,达到了共同富裕?

   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分歧也比较大。如有的认为先把人均GDP搞到美国当前的水平,达到6万美元以上,再说共同不迟。我从来不赞成这类说法。那种认为随着人均GDP提高,依照库兹涅茨倒U曲线收入分配差距自然缩小的理论已被证伪。总结中外各国的历史经验,不管人均GDP是多少,贫富差距过大都将导致社会的大动乱。斯巴达克斯起义时人均GDP是多少?巴黎公社起义时人均GDP 是多少?陈胜、吴广、李自成起义时人均GDP又是多少?历史经验说明,在任何经济发展阶段,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都是不可持续的。

当然,我也不赞成以“杀富济贫”的途径来实现共同富裕。为了反驳“杀富济贫”,我还很认真地上网查了,但没找到哪个人提出“杀富济贫”理论,似乎批判“杀富济贫”有点无的放矢。其实不然,我们都感受到这种舆论氛围的弥漫和压迫。这就是一些人指责的民粹主义思潮吧?回顾历史,一般情况下,社会两极分化极易滋生民粹主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长期处在世界高位,近年来虽有回落,基尼系数仍一直在0.46左右高位徘徊。这还是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多个研究机构的基尼系数更高一些。据胡润富豪榜提供的数据,2021年世界富豪榜中有1058位富豪居住在中,成世界上第一个拥1000位已知十亿美元企家的家。美696位上富豪榜排在第二。2021年新500富人榜布,他们的产总计18亿元人民币,超线城市GDP之合。据世界财富研究机构发表的数据,我国拥有千万资产的206万人,亿万资产的14.5万人。同时我国月收入1000元左右的人还有6亿,据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有7.1亿人。这种情况下滋生民粹主义在所难免吧?我们不能一面声色俱厉地指责民粹主义盛行,一面又对长期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置若罔闻。扬汤止沸莫如釜底抽薪,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实实在在地取得明显进展,滋生民粹主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就会逐渐瓦解。

其实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是一篇很大很难的文章了。皮凯蒂的《二十一世纪资本论》、《资本与意识形态》几百万字,也没把当前收入分配问题讲得很清楚,尤其是他提出的那些解决贫富差距的建议,更没有哪个国家敢贸然采纳。今天我仅提出一个观点,构建三层次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体系,望大家批评指正。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这三个层次的分配制度之间既有紧密的有机联系,又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一次分配是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以及管理和数据等要素都应由市场配置,并各自按贡献取得回报。二次分配是建立在一次分配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社会各阶层充裕的合理合法的一次分配收入,国家就难以建立规范的包括基本社会保障、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二次分配制度。三次分配应当激励和引导高收入群体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更是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为基础。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初次分配还搞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就谈不上三次分配。

有一种说法,认为“初次分配靠市场、再分配靠政府、三次分配靠自愿”。这样的概括比较简明易记,但也有些简单化。先说“初次分配靠市场”,如果市场体系比较成熟健全,这一提法原则上没有大的问题。但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系构建方面,尤其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要素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例如,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关联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分割了劳动力市场,致使近3亿农民工的收入长期被压低。农民工初次分配问题,显然不能简单用企业自主用工,农民工自主择业这样的个别劳动契约关系来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进一步打破城乡行政分割,加快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意义重大。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提供就业公共服务等,也是政府不可或缺的责任。

“再分配靠政府”原则上没有问题。基本社会保障、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制度是政府立法实施的。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曾提出把初次分配的激励原则引入再次分配,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创造了高速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逐步积累了许多问题,其中十分突出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强调并提高其公平性、共济性。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直接税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其中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又高于资本所得税率,且我国的直接税种中,目前主要针对流量收入,调节存量财产差距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多年酝酿,未见出台。长期积累,对居民的财富差距必将起放大作用。人民银行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份额最高的20%家庭的资产占全部家庭资产的63%,而最低20%家庭仅占2.6%因此,“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再分配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平抑初次分配的过大差距上。

“三次分配靠自愿”的提法也不够严谨。自愿捐赠当然是值得提倡和肯定的。2016年我国发布《慈善法》后,舆论围浓重,企和公理性捐逐步步入正,中赠总量出比以往更的提升,2016年社赠总1458亿元,比上年增243亿元,2017年捐赠总步增1526亿元。但2018年出大幅下滑,社赠总量下降至1270亿元,比2017256亿元,低于2016年水平。这说明三次分配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人均捐款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仅靠宣传号召、道德感召,三次分配也是很难规范地发展起来。根据《2020慈善捐赠报据,2019年美慈善捐赠总额4496.4美元,合人民31513.5亿元,人均捐额为1370.85美元。初步算,美慈善捐赠总额约为30倍,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8倍,人均捐赠额约为102倍。我认为,有了遗产税、赠与税的平台,同时给予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建立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三次分配才能更充分地得到发展。

关于遗产税,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现在争论更加激烈。我国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再次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至今没有开征。反对开征遗产税的理由不少,其中影响最大的有两个。一个是说现在开征遗产税不合时宜,民营企业家已是惊弓之鸟,大量往国外转移资产,开征遗产税,不是进一步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吗?那我想问一句,香港原来是有遗产税的,回归大陆以后取消了,可是香港有遗产税的时候,没有几个富人把财产转移出去,取消了遗产税之后却有不少富人把财产转移出去,这是遗产税惹的祸吗?美国、日本、欧洲各国也都有遗产税,怎么没见他们有一个富豪把财产转移到至今没有遗产税的中国大陆来呀?第二个说中国几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是子承父业,如征收遗产税,老百姓就没有创造财富的原动力了。对此我也很不理解。民国27年,公元1938年民国政府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1940年正式开征遗产税。1973年,台湾当局颁布《遗产及赠与税法》,一级税率为60%我们常说台湾地区和我们是同文同种,同文是文化传统吧,为什么同样的优秀文化传统,我们就不能开征遗产税了呢?我认为,现在中国大陆已经有了庞大的富人阶层,这就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

   概括说,初次分配重在调动社会各阶层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让一切能够创造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现出来。再分配重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校正市场的 “马太效应”,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次分配重在慈善公益事业,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国民。这三个层次的分配制度不可顾此失彼,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调整组合。构建各有侧重又内在关联的三层次分配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