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金沙河合作社调研系列报告之二
调研时间:2017年7月
调研对象:金沙河农业种植合作社
调研内容:2017年夏季麦收及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
2017年,南和县县委在全县范围内大力推广“党支部参与领办合作社”模式,金沙河合作社土地流转明显加速,合作社规模迅速扩大,这对职业农民数量和合作社的管理幅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面积扩大之后,合作社能否延续其“大而精”的优势?其次,2017年夏收,金沙河将迎来其股权联盟模式的第一次分红,股权联盟中的三方主体将按照怎样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土地这一生产要素贡献价值有多大?股权联盟模式和固定租金模式在收入分配上存在哪些差异?围绕这两方面问题,在今年麦收情况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对金沙河合作社在麦收之后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了跟踪,现形成以下报告。
一、麦季收成情况
(一)总量情况
2017年夏季麦收,金沙河合作社在2016年秋季6145.9亩土地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土地流转2760亩,小麦种植面积达到8905.7亩,小麦总产量457.2万公斤,平均销售价格2.53元/公斤,实现总体收入1157.4万元,利润258.5万元。
(二)亩均情况
2017年麦收,合作社平均每亩小麦产量513.37公斤(折合1026.7斤),每亩种植收入1299.6元,每亩支出成本1009.3元,小麦种植平均每亩利润290.2元。
同往年相比,亩均种植收入仅次于2014年,是近8年来的次高值;亩均成本则首次突破千元大关,达到近8年以来的峰值,较2010年成本几乎增加了一倍;成本的增加直接侵蚀了利润,使得今年的亩均利润甚至比合作社成立8年以来小麦亩均利润的平均值300.4元,还低了10元,但较去年同期略有增长,每亩地增加了22元。
图1:2010-2017年麦收情况
(三)火灾因素影响分析
由于合作社流转土块与周边毗邻的普通农户地块在种植时间、品种上都相同,因此收割时间参差不齐。今年麦收时节,南和县郝桥镇杨庄村的合作社地块周边普通农户焚烧秸秆引发火灾,导致合作社330亩丰收在望的小麦颗粒无收,直接经济损失达42.9万元左右,尽管农业保险机构按照最高每亩地500元的标准进行了相关赔付,挽回部分损失,但仍直接造成涉地的两位职业农民麦收核算出现亏损:其中一位种植343.2亩,过火面积110亩,亏损9.1万元;另外一位种植338.9亩,过火面积220亩,亏损15.1万元。
火灾因素也直接导致合作社今年小麦平均亩产产量下降,亩均利润不理想。经测算,如果剔除掉火灾这一不可预见风险,实际上合作社今年小麦的平均亩产应该在1066斤,亩均收入1349.6元,每亩的利润会增加约50元,应达到340.2元,火灾造成的损失将合作社的亩均利润水平拉低了约15%。
二、合作社各方主体利益分配情况
(一)合作社利益分配模式简介
目前在金沙河合作社内存在两类利益分配模式,一种是固定地租模式,一种是股权联盟模式。
1、固定地租模式
固定地租是采用公司+合作社+职业农民+土地出租农户的模式,土地出租农户从合作社收取固定的租金,职业农民和合作社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对除去地租、种植成本以后的种田收益进行分配。也即土地出租农户获得的是固定租金,合作社和职业农户各自拿到50%的种田利润分成。这一模式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如下:
50%种植收益 合作社
种植收入—种植成本—土地租金 =
土地出租农户 50%种植收益 职业农民
2、股权联盟模式
股权联盟是采用公司+合作社+职业农民+土地股权农户的方式,各方主体的分配方式如下:
合作社
种植收入—种植成本 = 种植收益 职业农民
土地股权农户
这一模式下,租金并不构成合作社的生产成本,土地股权农户也不再收取固定的租金,而是和职业农民、合作社一起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去分享种田收益的利润分成。
(二)股权联盟模式首次分红情况
2017年夏收是合作社股权联盟模式创立以来,这一模式的首次分红。目前,合作社实行股权分红模式的土地共有1751.7亩,共有6位职业农民进行田间种植管理,其中武庄村和前小林村合计1377.1亩,善下村 374.6亩。
1、分红地块基本情况
目前,武庄村和前小林村是由4位职业农业进行管理,合计种植面积1377.1 亩,实现收入1882641.7元,利润471741.7元。平均小麦亩产1084.4斤,亩均收入1367.1元,较合作社的平均每亩收入高出67.5元;每亩地支出1024.5元,高于合作社的平均成本支出15.2元;亩均利润342.6元,也较均值高出了52.3元。武庄村和前小林村流转地块实现了“高投入、高产出,高利润”的生产模式。
善下村的374.6亩小麦由2位职业农民进行种植管理,合计收入521194元,实现收益149055元。亩均产量为1098.3斤,亩均收入1391.4元,高于合作社的均值,亩均成本993.5元,又低于合作社的平均成本,因此每亩地的利润397.9元,较合作社的整体利润水平每亩地高出了100元。因此,善下村实际上属于“低投入、高产出、高利润”的模式,而且本季是善下村的这块土地流转至合作社后的第一季,土地养护、杂草铲除等各方面基本工作尚未完全到位,一定意义上还属于“生地”非“熟地”。
表1:分红地块亩均收益
地块 | 亩产量 | 亩收入 | 亩支出 | 亩利润 |
武庄村和前小林村 | 1084.4斤 | 1367.1元 | 1024.5元 | 342.6元 |
善下村 | 1098.3斤 | 1391.4元 | 993.5元 | 397.9元 |
2、各方主体收益分配情况
在此次分红中,武庄和前小林村地块,参与土地流转的股权农民在原固定地租的基础上,每亩地额外分得69.2元,共1377.1亩,合计95271元;职业农民每亩地分得171.3元,4位职业农民分别得到50480元、61295元、61441元、62654元,合计 235870元;合作社每亩地分得102.1元,合计140599元。
表2:武庄村和前小林村2017年麦季分红
主体 | 合作社 | 职业农民 | 土地股权农户 |
每亩分成(元) | 102.1 | 171.3 | 69.2 |
规模(亩) | 1377.1 | 1377.1 | 1377.1 |
合计分红(元) | 140599 | 235870 | 95271 |
在此次分红中,善下村地块,参与土地流转的股权农民在原固定地租的基础上,每亩地额外分得80元,共374.6亩,合计29968元;职业农民每亩地分得199元,2位职业农民分别得到38624元、35903元,合计74527元;合作社每亩地分得119元,合计44559元。
表3:善下村2017年麦季分红
主体 | 合作社 | 职业农民 | 土地股权农户 |
每亩分红(元) | 119 | 199 | 80 |
规模(亩) | 374.6 | 374.6 | 374.6 |
合计分红(元) | 44559 | 74527 | 29968 |
3、各方主体股权收益分配比例测算
(1)扣除地租后的各方分成比例测算
股权联盟模式下,参与分红的主体分别为:合作社、合作社职业农民、土地股权农户。按照之前设计的三年过渡原则,参与金沙河合作社土地流转的股权农户,在原有地租的基础上,还可享受粮食种植收益的二次分红。因此,土地股权农户在进行此次利润分配之前,就已经拿到了本季的固定租金,而本季小麦种植的利润核算也是在种植收入扣除包含土地租金在内的种植成本之后的利润,我们简称租后利润,以此来区分未扣除地租的租前利润。
在此次分红中,为了维护职业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职业农民仍旧维持其在原有的“五五分成”模式下的比例不变,也即职业农民分得50%的租后利润。其余50%的租后利润,在固定地租模式下,全部归属于合作社的利润;而在股权联盟模式下,因为有土地股权农户参与分红,则由土地股权农户和合作社共同分享这部分利润,这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合作社让利于“民”。
根据参与股权分红的三方主体实际的收益所得进行测算,在租后利润中,职业农民分得50%,合作社分得30%,股权农户分得20%,从而在职业农民、合作社、土地股权农户三方之间形成了5:3:2的分成比例结构。
图2:股权联盟模式租后收益分成比例
(2)未扣除地租前的各方分成比例测算
实际上,在股权联盟的过渡阶段,土地股权农户不仅仅分得两成的种田收益,还在本季种植之前就已经收取了这一季的固定地租,其实际所得应该是固定地租+20%的租后利润分成。因此,参与分红的三方主体从合作社粮食种植中获取的收益比例,如果考虑地租因素,则会有所改变。
南和县当地土地流转的地租采用“双500”——500斤小麦+500斤玉米的定价模式,价格为县物价局当年公布的指导价格,在每季种植前支付。2017年,南和县小麦的指导价格为1.19元/斤,玉米为0.88元/斤。因此,本季种植小麦前,土地股权农户就已经收到了本季小麦的地租——每亩地500斤小麦,折算为595元/亩。
因此,全口径计算,2017年麦季,土地股权农户每亩地实际的收益为:固定地租595元+20%租后利润分成;合作社每亩地实际的收益为:30%的租后利润;职业农民每亩地实际的收益为:50%的租后利润。
武庄和前小林村,其每亩地的租后利润为342.6元,租前利润为租后利润加上本季地租,为937.6元。租前利润中,合作社分得10.9%,土地股权农户分得70.8%,职业农民分得18.3%。如表4所示。
善下村的租后利润为397.9 元,租前利润为992.9元。租前利润中,合作社分得12%,土地股权农户分得68%,职业农民分得20%。如表5所示。
表4:武庄村和前小林村租前利润分配
主体 | 合作社 | 土地股权农户 | 合作社职业农民 |
固定地租 |
| 595 |
|
租后收益 | 102.1 | 69.2 | 171.3 |
合计收益 | 102.1 | 664.2 | 171.3 |
租前收益占比 | 10.9% | 70.8% | 18.3% |
表5:善下村租前利润分配
主体 | 合作社 | 土地股权农户 | 合作社职业农民 |
固定地租 |
| 595 |
|
租后收益 | 119 | 80 | 199 |
合计收益 | 119 | 675 | 199 |
租前收益占比 | 12% | 68% | 20% |
按照租后利润核算,合作社、土地股权农户、职业农民三方的比例分成结构为3:5:2。按照租前利润计算,虽然武庄村和前小林村、善下村两个股权分红的地块,分红比例略有差异,但其三方的分成比例结构大概为7:2:1,如下图3所示。这意味着,土地承包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土地资本化后,土地所带来的资本价值为合作社种植收益的70%,职业农民以自己的劳动、技术、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投入,将其人力资本化后,其所得为合作社种植收益的20%,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本身以其资本要素投入获得剩余的10%的收益。三大主体分别投入土地、人力、资本三种生产要素,三种要素价值贡献体现在分配领域,就是对合作社小麦种植所创造的利润分别享有70%、20%、10%的价值分配权。
图3:股权联盟模式租前收益分成(武庄村和前小林村)
(三)固定地租模式下,各方收益情况
股权联盟与固定地租两种模式的收益分配方式不同,为了更好的比较两种模式下各方主体分成比例的差异,我们对照股权联盟的测算办法,计算固定地租模式下,各方的分成比例情况。
本季,合作社实行固定地租模式的土地7154亩,由20位职业农民进行种植管理,共实现收入917万元,亩均收入1281.8元,低于整体均值;利润196.4万元,亩均利润274.6元,也低于整体均值。上述两个亩均数据都偏低主要是由于330亩遭受火灾的麦田都属于固定地租模式。
1、租后收益中各方分成比例测算
固定地租模式下,土地出租农户在本季种植前,就已经获得固定收益的地租——595元,其并不参与租后利润的分成,而是由职业农民和合作社对租后收益进行五五分成。因此对于租后利润,土地出租农户、职业农民、合作社三方之间是按照0:5:5的比例进行分配。
2、租前收益中各方分成比例测算
固定地租模式下,租前利润为869.5元。土地出租农户获得500斤小麦的地租——595元,农民和合作社对租后收益按照五五分成原则,各自分得亩均利润的一半,也即137.3元。因此,其三方的亩均所得分别为595元、137.3元、137.3元,对应的分成比例分别为68.4%、15.8%、15.8%,如图4所示。
图4:固定租金模式租前收益分成
表6:固定地租模式收益分配情况
主体 | 合作社 | 土地出租农户 | 合作社职业农民 |
固定地租 |
| 595 |
|
租后收益 | 137.3 | 0 | 137.3 |
合计收益 | 137.3 | 595 | 137.3 |
租前利润占比 | 15.8% | 68.4% | 15.8% |
租后利润占比 | 50% | 0 | 50% |
(四)两种分配模式对比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将合作社分配体系中涉及的四个主体,在两种分配模式下各自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所得,综合整理如下:
1、土地承包农户收入比较——土地股权农户较土地出租农户收入高出10%以上。土地股权农户和土地出租农户相比,从收益绝对值上看,由于有二次分配的增值收益,因此显而易见,土地股权农户的收益自然高于土地出租农户。本季,土地出租农户获得每亩地595元的地租收入,而土地股权农户在固定租金的基础上还有69.2[1](80[2])元的二次分红,其共得到664.2(675)元的收益,土地股权农户出让土地收益较土地出租农户高了11.8%(13.4%);从分配比例上看,无论是租前收益还是租后收益,土地出租农户也都低于土地股权农户。
2、职业农民收入比较——职业农民的收入分配比例维持稳定。两种模式下,职业农民的分成方式并未发生变化,其都获得租后收益的50%。两种模式下租前收益比例之所以出现差异,只是因为不同地块,租后收益不同。从绝对值看,股权联盟模式下的亩均收益高于固定租金模式,这主要由于股权联盟所涉地块的亩均收益较高。
3、合作社收入比较——合作社让渡部分利益给土地股权农户。在股权联盟模式下,将固定地租模式下原属于合作社的租后收益的20%,分配给了土地股权农户,导致合作社的收益占比从租后利润的50%将至30%,租前收益也从15.8%将至10%,同时合作社亩均的收益绝对值也低于固定地租模式,见下表8。
从收益分配的比例上看,职业农民的利益在两种模式中保持稳定的分配结构占比,也即租后利润的50%,并无差异。在股权联盟模式中,合作社和土地股权农户之间则属于“零和”博弈,共享租后利润的50%,如果从原合作社的利益中让渡给土地股权农户的多,合作社所得比例自然就少。
从收益的绝对值来看,合作社在股权联盟模式下的收益相较于固定地租模式减少了23%,职业农民在股权联盟模式中的收益与固定地租模式相比增加了29%,土地股权农户比固定地租农户的收入高了12%。总体来看,股权联盟模式下,除了合作社的亩均收益有所下降,其他参与方的收益都较固定地租模式有显著的提升。
表7:两种分配模式下各方收益比例结构对比
各方主体 | 股权联盟模式 | 固定地租模式 |
| 租前收益[3] | 租后收益 | 租前收益 | 租后收益 |
合作社 | 10.9% | 30% | 15.8% | 50% |
职业农民 | 18.3% | 50% | 15.8% | 50% |
土地股权农户 | 70.8% | 20% | — | — |
土地出租农户 | — | — | 68.4% | 0 |
表8:两种分配模式下各方收益绝对值对比
各方主体 | 股权联盟模式 | 固定地租模式 | 亩均收益比较[4] |
亩均收益 | 收益合计 | 亩均收益 | 收益合计 |
合作社 | 105.7 | 185158 | 137.3 | 982244.2 | -23% |
职业农民 | 177.2 | 310397 | 137.3 | 982244.2 | 29% |
土地股权农户 | 666.5 | 1167525 | — | — | 12% |
土地出租农户 | — | — | 595 | 4256630 |
(五)四方主体收益比较分析
2017年麦季,合作社作为单一独立主体,单季收益为116.7万元;职业农民这一群体共分得129.3万元,平均每一位职业农民单季收入5万元;股权联盟模式涉地规模1751.7亩,假设平均每户4亩地,大约涉及438户土地承包农户,每亩收益666.5元,土地股权农户平均每户收入可以达到2666元;固定地租模式涉地规模7154亩,同样假设每户4亩地,大约涉及1690位土地承包户,亩均收益595元,土地出租农户平均每户收入2380元。
合作社作为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虽然其在亩均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和绝对值都是最低的,但由于规模效应,其单季收入高达116.7万元,远高于职业农民和土地出让农户;职业农民的收入则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种植效率和种植规模,亩均的效益越高,种植规模越大则其收益越高;对于土地出让农户而言,虽然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贡献分成比例最高,但受制于土地面积有限,承包户从出让土地经营权中所获取的收益仍旧很难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表9:各方主体收益比较
各方主体 | 总收益 |
| 单一主体收益 |
合作社 | 1167402 | 单一主体 | 1167402/社 |
职业农民 | 1292641 | 26位职业农民 | 49717元/人 |
土地股权农户 | 1167525 | 1751.7亩 | 666.5元/亩*4=2666元/户 |
土地出租农户 | 4256630 | 7154亩 | 595元/亩*4=2380/户 |
三、职业农民本季种植收入情况
2017年,合作社26位职业农民种植小麦8905.7亩,实现总收入143.8万元,人均5.53万元。
(一)种植面积
26职业农民中,种植面积最大的为650亩,最少的为163亩,平均种植面积342.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有3位,400亩以上的5位,主要集中在300-400亩之间,有11位。
图5:职业农民种植面积分布
(二)种植效率
从亩均产量、亩均支出、亩均分红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亩均产量
合作社25[5]职业农民中,小麦种植亩产量最高为1220斤,最低为838斤,中位数为1084斤。实现亩产1200斤以上的共有3位职业农户,合计827.3亩,约占全部合作社总种植面积的10.1%;实现亩产1100斤以上的有11位,合计3227.1 亩;1000斤以上的17位,合计5693亩。8位职业农民种植的小麦亩产低于1000斤,合计2530.6亩,其中有2位职业农民的亩产量低于900斤。
表10:亩均产量分布
产量分布(斤) | 职业农民数量(位) | 种植面积(亩) | 比例 |
≧1200 | 3 | 827.3 | 10.1% |
1100-1200 | 8 | 2399.8 | 29.2% |
1000-1110 | 6 | 2466.0 | 30.0% |
≦1000 | 8 | 2530.6 | 30.7% |
2、亩均成本
合作社25位职业农民中,成本最高的是1103.3元每亩,最低的成本支出为每亩858.2元。合作社中有11位职业农民种植的3969.4亩小麦的种植成本超1000元,4054亩小麦的种植成本控制在940—1000元之间。只有一位农户的成本低于900元,其种植面积为200亩。
表11:亩均成本分布
成本分布(元) | 职业农民数量(位) | 种植面积(亩) | 比例 |
≧1000 | 11 | 3969.4 | 48.3% |
940-1000 | 13 | 4054.0 | 49.3% |
≦900 | 1 | 200 | 2.4% |
3、亩均利润
农户亩均分红最高值为307.9元,最低为51.1元。有2位职业农民的亩均分红超过300元,有9位超过200元,合计2564.3亩,约占全面种植面积的31.2%。13位职业农民的亩均分红在100-200元之间,这一分红区间的种植面积占比最大,约占合作社全部土地面积的一半左右。亩均分红低于100元的有3位职业农民,合计1357.2亩耕地。
表12:亩均利润分布
利润分布(元) | 职业农民数量(位) | 种植面积(亩) | 比例 |
≧300 | 2 | 581.3 | 7.1% |
200-300 | 7 | 1983.0 | 24.1% |
100-200 | 13 | 4302.1 | 52.3% |
≦100 | 3 | 1357.2 | 16.5% |
(三)种植收益
从种植收益的绝对值来看,剔除火灾影响这一非正常因素外,本季25位职业农民人均收入为5.75万元。其中,收入最高的为10.9万元,最低的2万元。单季收入突破10万元大关的有2位,分别为10.9万元、10万元;单季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共有16位,人均收入实现7.2万元;单季收入3-4万元之间的有6位;剩余3位在2-2.5万元之间。
从种植面积上来看,职业农民收入与其种植面积之间并无十分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非种植面积越大,收入就越高。以收入最高的职业农民为例,其种植面积为401亩,仅略高于25位职业农民的平均种植面积。而收入最低的职业农民的其种植面积为391.6亩,几乎与收入最高的职业农民相当,但二者的收入差距,却有5倍之多。
图6:种植面积与分红收益分布图
[1] 此数据为武庄村和前小林村的数据。
[2] 括号内为善下村的数据,以下同。
[3] 此处用的是武庄村和前小林村的数据。
[4] 是以固定地租模式下的亩均收益为基准进行比较。
[5] 剔除了遭受火灾的异常数据,以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