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这是中国新一届领导集体对于房地产问题的首次公开表态。这表明,新一届领导集体正在重新审视和思考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居民住房体系建设的战略,标志着我国房地产政策开始在总体上步入正轨。
1、关于房地产行业的性质:基本民生,经济支柱。 对我国住房性质的判断,是房地产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习总书记在讲话中谈到“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精准定性了住房既具有民生属性,又具有经济性质。但是,我国多年来的房地产政策总体上偏于经济发展而忽视民生。一方面,豪华政府办公楼比比皆是;另一方面,几千万户低收入家庭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仍居住在达不到最低居住条件的住房中。多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一直存在经济增长与改善民生孰轻孰重之争。就住房政策而言,前几年主要的偏差是过分强调经济增长而对民生有所忽视。
2、关于政府和市场在房地产中的职能定位。 住房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政府和市场在住房问题上的职能定位。无论是解决民生住房需求,还是作为经济发展的房地产业 ,都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相应的职能。有一种意见认为解决民生住房问题完全是政府职能,而发展经济的住房要完全由市场调节,这种意见是片面的,不可行,很可能误导决策。应该是:各类住房依档次由低档到高档,政府职能由强减弱而市场职能由弱至强。即:保障性住房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自住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高档住房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
3、关于居民和住房分类。政府对住房是有分类的,但由于没有明确政府对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的责任,目前的分类重在住房类别而忽视了居民类别,没有按照不同居民的不同住房需求分类。实践证明,不首先对居民分类,而仅侧重对住房分类的办法不宜作为政府制订政策、解决民生性住房问题的依据。
4、关于城市规划。目前,城市住房规划不能适应不同居民的住房需要。总体来讲,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普通住房规划数量偏少,高档住房数量偏多。一些地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缺乏配套公共设施,有在城市某一区域形成“贫民窟”的可能,这是十分危险的,政治上和社会管理上都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
5、关于房价指标。多年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成为我国房地产调控的主基调。但是,房价作为政策制订依据的先行指标,其统计方法不科学,为政府决策和居民购房提供的信号严重失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起误导作用。建议:建立房价分类统计制度——保障性住房、自住普通住房、高档住房的三个层次房价统计监测机制,细化住房市场价格。针对大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不同位置的房价差距较大,应该在分类统计的基础上,就同一城市细分不同区域房价,使房价更有参考价值。
6、关于限购。目前,限购已经成为中央政府调控房价最主要的措施。总体来说,我国国民经济目前处于产能过剩的状态,在这种形势下,这样一种不加区别的限制需求的政策与国民经济宏观发展方向不符。
7、关于保障性住房:“限价限购”。中央政府把保障性住房纳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启动了 3600万套(另有追加1000万套的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这个战略决策深得民心,是多年来受到低收入居民衷心拥护的重大政府决策之一。建议:针对低收入人群,政府要全面负担其住房保障责任,数以千万计的居住在厨房厕所不全、没有自来水供应、人均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居民户中的绝大多数显然属于低收入家庭,为这些居民提供具有自来水供应、厨房、厕所、取暖设备,面积达到人均 15平方米左右的基本住房应该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全部由政府提供。政府在此类居民基本住房上的责任和在他们的养老、医疗等领域的责任是一样的,不能失职。同时,规划必须绝对避免“贫民窟”的出现。而且对于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居民,政府应提供公租房,即:政府通过购买或土地出让金置换从开发商手中获得保障性住房产权,低租金出租给这部分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居民。上述计划完成时间可以因地制宜,有些地方可以很快完成,有些地方完成时间可能较长,不宜全国统一步伐,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对特别困难的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应该适当增加补贴以缩短这些地方完成的时间。此类住房政策可以简称为“限价限购”。
8、关于自住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控价控购”。随着保障性住房逐年推进,一般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更强烈地反映出来。令人欣慰的是,虽然中央政府没有出台针对此类居民的系统的专项住房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从当地条件出发,尝试解决此类居民的自住普通住房需求了。上海市早在 2009年就出台“共有产权房”政策,近期北京市也推出自住普通住房,其共同点都是在房价持续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一部分补贴,保障部分低中等或中等收入居民(所谓夹心层)自住普通住房的需求。这个新方针是地方政府在实施保障性住房战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民住房供应体系上的有益探索。建议尽快将上海、北京此项政策上升为国策。此类住房规划的数量、享受此类住房待遇的居民收入标准、政府补贴的比例、政府回收的时间和条件均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财政资源自行确定。此类住房政策可以简称为“控价控购”。
9、关于高档住房:“放价放购”。上海、北京等地方政府关于自住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的决策意义重大而深远,意味着这些政府承认目前当地的高房价是基本合理的,当地政府不准备采取以降价为目标的政策措施。这是对所谓“压低房价”、“使房价回归正常水平”方针的否定,是真正地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方针。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以外的住房除控制规划以外全部交由市场决定。此类住房政策可以简称为“放价放购”。
10、关于房地产税:停止房产税试点,开征交易环节消费税,启动房地产税立法。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三年,这两个城市对房产税试点的态度很难令人认为房产税试点成功。实践证明,房产税试点没有得到其他地方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实际上,试点的不成功不是具体方案问题,而是由于房产税不符合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格局,照搬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房产税制度完全没有可行性。建议:由地方政府立法决定在交易环节征收消费税。政府搞房产税,把自己和相当数量的居民处在长期、甚至永远的“零和博弈”状态,绝不是一个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好的决策选择。废除“零和博弈”的农业税大大推动了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与农民和谐关系的建设,难道政府还要再出台一个“零和博弈”的房产税吗?
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这是中国新一届领导集体对于房地产问题的首次公开表态。这表明,新一届领导集体正在重新审视和思考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居民住房体系建设的战略,标志着我国房地产政策开始在总体上步入正轨。
1、关于房地产行业的性质:基本民生,经济支柱。 对我国住房性质的判断,是房地产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习总书记在讲话中谈到“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精准定性了住房既具有民生属性,又具有经济性质。但是,我国多年来的房地产政策总体上偏于经济发展而忽视民生。一方面,豪华政府办公楼比比皆是;另一方面,几千万户低收入家庭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仍居住在达不到最低居住条件的住房中。多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一直存在经济增长与改善民生孰轻孰重之争。就住房政策而言,前几年主要的偏差是过分强调经济增长而对民生有所忽视。
2、关于政府和市场在房地产中的职能定位。 住房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政府和市场在住房问题上的职能定位。无论是解决民生住房需求,还是作为经济发展的房地产业 ,都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相应的职能。有一种意见认为解决民生住房问题完全是政府职能,而发展经济的住房要完全由市场调节,这种意见是片面的,不可行,很可能误导决策。应该是:各类住房依档次由低档到高档,政府职能由强减弱而市场职能由弱至强。即:保障性住房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自住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高档住房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
3、关于居民和住房分类。政府对住房是有分类的,但由于没有明确政府对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的责任,目前的分类重在住房类别而忽视了居民类别,没有按照不同居民的不同住房需求分类。实践证明,不首先对居民分类,而仅侧重对住房分类的办法不宜作为政府制订政策、解决民生性住房问题的依据。
4、关于城市规划。目前,城市住房规划不能适应不同居民的住房需要。总体来讲,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普通住房规划数量偏少,高档住房数量偏多。一些地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缺乏配套公共设施,有在城市某一区域形成“贫民窟”的可能,这是十分危险的,政治上和社会管理上都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
5、关于房价指标。多年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成为我国房地产调控的主基调。但是,房价作为政策制订依据的先行指标,其统计方法不科学,为政府决策和居民购房提供的信号严重失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起误导作用。建议:建立房价分类统计制度——保障性住房、自住普通住房、高档住房的三个层次房价统计监测机制,细化住房市场价格。针对大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不同位置的房价差距较大,应该在分类统计的基础上,就同一城市细分不同区域房价,使房价更有参考价值。
6、关于限购。目前,限购已经成为中央政府调控房价最主要的措施。总体来说,我国国民经济目前处于产能过剩的状态,在这种形势下,这样一种不加区别的限制需求的政策与国民经济宏观发展方向不符。
7、关于保障性住房:“限价限购”。中央政府把保障性住房纳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启动了 3600万套(另有追加1000万套的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这个战略决策深得民心,是多年来受到低收入居民衷心拥护的重大政府决策之一。建议:针对低收入人群,政府要全面负担其住房保障责任,数以千万计的居住在厨房厕所不全、没有自来水供应、人均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居民户中的绝大多数显然属于低收入家庭,为这些居民提供具有自来水供应、厨房、厕所、取暖设备,面积达到人均 15平方米左右的基本住房应该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全部由政府提供。政府在此类居民基本住房上的责任和在他们的养老、医疗等领域的责任是一样的,不能失职。同时,规划必须绝对避免“贫民窟”的出现。而且对于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居民,政府应提供公租房,即:政府通过购买或土地出让金置换从开发商手中获得保障性住房产权,低租金出租给这部分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居民。上述计划完成时间可以因地制宜,有些地方可以很快完成,有些地方完成时间可能较长,不宜全国统一步伐,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对特别困难的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应该适当增加补贴以缩短这些地方完成的时间。此类住房政策可以简称为“限价限购”。
8、关于自住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控价控购”。随着保障性住房逐年推进,一般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更强烈地反映出来。令人欣慰的是,虽然中央政府没有出台针对此类居民的系统的专项住房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从当地条件出发,尝试解决此类居民的自住普通住房需求了。上海市早在 2009年就出台“共有产权房”政策,近期北京市也推出自住普通住房,其共同点都是在房价持续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一部分补贴,保障部分低中等或中等收入居民(所谓夹心层)自住普通住房的需求。这个新方针是地方政府在实施保障性住房战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民住房供应体系上的有益探索。建议尽快将上海、北京此项政策上升为国策。此类住房规划的数量、享受此类住房待遇的居民收入标准、政府补贴的比例、政府回收的时间和条件均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财政资源自行确定。此类住房政策可以简称为“控价控购”。
9、关于高档住房:“放价放购”。上海、北京等地方政府关于自住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的决策意义重大而深远,意味着这些政府承认目前当地的高房价是基本合理的,当地政府不准备采取以降价为目标的政策措施。这是对所谓“压低房价”、“使房价回归正常水平”方针的否定,是真正地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方针。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普通住房(共有产权房)以外的住房除控制规划以外全部交由市场决定。此类住房政策可以简称为“放价放购”。
10、关于房地产税:停止房产税试点,开征交易环节消费税,启动房地产税立法。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三年,这两个城市对房产税试点的态度很难令人认为房产税试点成功。实践证明,房产税试点没有得到其他地方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实际上,试点的不成功不是具体方案问题,而是由于房产税不符合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格局,照搬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房产税制度完全没有可行性。建议:由地方政府立法决定在交易环节征收消费税。政府搞房产税,把自己和相当数量的居民处在长期、甚至永远的“零和博弈”状态,绝不是一个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好的决策选择。废除“零和博弈”的农业税大大推动了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与农民和谐关系的建设,难道政府还要再出台一个“零和博弈”的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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