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届国务院向上届全国人大提交《预算法》(修订案),历经三审未通过。这样一个重要法律草案三审未通过,可以说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具有深刻内涵的事件。究其原因,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学者可以提出许多不同的解释。本届全国人大已再次将《预算法》(修订案)列入立法计划,而且有建议提出今年即可四审通过。
我们必须看到原《预算法》(修订案)是在中央尚未决定实施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由国务院提交人大审议的。应该肯定,经过三次审议已经对有关条文提出不少修改意见,三审稿比一审稿和二审稿有很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次财税改革做出一系列重要决策,今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中央政治局又先后审议财税改革方案,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决策。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把《预算法》(修订案)作为此次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来定位。根据这个新定位,我们对《预算法》(修订案)要提出与原草案不同的两项修订要求。其一,我们不能停留在原三审稿的基础上,《预算法》(修订案)应该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央政治局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对此次财税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重新审核《预算法》(修订案),凡属与这一系列决策不相符合的条文均应修改或删除;其二,《预算法》(修订案)应该与此次财税改革方案相协调,此次财税改革要在2016年基本完成,2020年全面完成。新《预算法》既是此次财税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同时,其它财税改革的成果也应该体现在新《预算法》中。
值得充分肯定的是三审稿中规定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一条款是对执行了三十多年的现行预算制度的重大改革。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政府收入和支出没有纳入预算的情况早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政府也多次发文要求扩大预算覆盖范围。近几年此项工作收效很大。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中,政府收入占GDP比重从2011年31%左右提高到2012年36%左右,又提高到2013年39%左右,其中一部分比重上升是由于某些政府收入项目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长速度所带来的,也有一部分比重上升是预算覆盖政府收入的范围扩大所带来的。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收入透明度大幅提高,政府收入占GDP比重问题才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个涉及政府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关键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即:如何判断政府多项收入是否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说目前还有没有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收入尚未纳入预算管理?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按照这两项修改要求,在《预算法》(修订)中应增加一个条款:“凡政府向企业、居民征收税费应该报经全国人大、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实施。”这个条款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依靠这个条款才能使三审稿中“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原则性条款成为可执行、可考核和可检验的条款。三审稿增加的这条原则性条款非常有价值,是中国财政发展史中里程碑式的条款,但是中国经济立法历史经验证明,仅仅有这种原则性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落实起来总会打折扣。《预算法》几年修订一次,既然三审稿增加了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原则性条款,那就一定要增加一条可执行、可考核和可检验的条款。
同时,根据我国立法和执法的历史经验,在《预算法》中增加了这个条款之后,全国人大在审议通过《预算法》时可以同时作一项决议,责成国务院在三年之内把所有全国性向企业、居民征收税费的行政法规上报全国人大审议核准并公布,未经核准并公布的,三年之后一律作废,任何机构向企业或居民征收未经全国人大核准并公布的税费一律属违法行为。同样,全国人大可以责成省人大对省政府以及省以下各级人大或政府所有征收税费的规定参照此办法处理,在本省范围内,任何级别的任何机构向企业或居民征收未经省人大核准并公布的税费,一律属违法行为。如果全国人大能够立法允许企业和居民对上述违法的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承担审理责任,那么,人大、政府和法院就可以分工协作实施“把征收税费的权力关进笼子”的新体制。
一些政府机构乱收费已经成为企业和居民沉重负担,也是企业和居民抱怨比较多的领域,许多权钱交易产生的腐败也与乱收费相关。许多政府减免税费的措施所产生的改革红利被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乱收费项目吃掉,没有让企业和居民享受到。现在没有一个部门能够掌握目前企业和居民向各类机构上缴了多少“费,此次《预算法》修订中如能对此采取有力的立法措施,在三审稿上追加条款,并同时做出决议,就体现了习近平主席所说“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战略方向。用三年时间把向企业和居民征收税费的权力关进笼子,无疑将成为载入我国政府执政史册和财政史册上的里程碑事件。
这是民心所向,民心期待。
上届国务院向上届全国人大提交《预算法》(修订案),历经三审未通过。这样一个重要法律草案三审未通过,可以说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具有深刻内涵的事件。究其原因,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学者可以提出许多不同的解释。本届全国人大已再次将《预算法》(修订案)列入立法计划,而且有建议提出今年即可四审通过。
我们必须看到原《预算法》(修订案)是在中央尚未决定实施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由国务院提交人大审议的。应该肯定,经过三次审议已经对有关条文提出不少修改意见,三审稿比一审稿和二审稿有很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次财税改革做出一系列重要决策,今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中央政治局又先后审议财税改革方案,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决策。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把《预算法》(修订案)作为此次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来定位。根据这个新定位,我们对《预算法》(修订案)要提出与原草案不同的两项修订要求。其一,我们不能停留在原三审稿的基础上,《预算法》(修订案)应该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央政治局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对此次财税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重新审核《预算法》(修订案),凡属与这一系列决策不相符合的条文均应修改或删除;其二,《预算法》(修订案)应该与此次财税改革方案相协调,此次财税改革要在2016年基本完成,2020年全面完成。新《预算法》既是此次财税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同时,其它财税改革的成果也应该体现在新《预算法》中。
值得充分肯定的是三审稿中规定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一条款是对执行了三十多年的现行预算制度的重大改革。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政府收入和支出没有纳入预算的情况早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政府也多次发文要求扩大预算覆盖范围。近几年此项工作收效很大。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中,政府收入占GDP比重从2011年31%左右提高到2012年36%左右,又提高到2013年39%左右,其中一部分比重上升是由于某些政府收入项目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长速度所带来的,也有一部分比重上升是预算覆盖政府收入的范围扩大所带来的。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收入透明度大幅提高,政府收入占GDP比重问题才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个涉及政府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关键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即:如何判断政府多项收入是否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说目前还有没有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收入尚未纳入预算管理?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按照这两项修改要求,在《预算法》(修订)中应增加一个条款:“凡政府向企业、居民征收税费应该报经全国人大、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实施。”这个条款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依靠这个条款才能使三审稿中“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原则性条款成为可执行、可考核和可检验的条款。三审稿增加的这条原则性条款非常有价值,是中国财政发展史中里程碑式的条款,但是中国经济立法历史经验证明,仅仅有这种原则性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落实起来总会打折扣。《预算法》几年修订一次,既然三审稿增加了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原则性条款,那就一定要增加一条可执行、可考核和可检验的条款。
同时,根据我国立法和执法的历史经验,在《预算法》中增加了这个条款之后,全国人大在审议通过《预算法》时可以同时作一项决议,责成国务院在三年之内把所有全国性向企业、居民征收税费的行政法规上报全国人大审议核准并公布,未经核准并公布的,三年之后一律作废,任何机构向企业或居民征收未经全国人大核准并公布的税费一律属违法行为。同样,全国人大可以责成省人大对省政府以及省以下各级人大或政府所有征收税费的规定参照此办法处理,在本省范围内,任何级别的任何机构向企业或居民征收未经省人大核准并公布的税费,一律属违法行为。如果全国人大能够立法允许企业和居民对上述违法的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承担审理责任,那么,人大、政府和法院就可以分工协作实施“把征收税费的权力关进笼子”的新体制。
一些政府机构乱收费已经成为企业和居民沉重负担,也是企业和居民抱怨比较多的领域,许多权钱交易产生的腐败也与乱收费相关。许多政府减免税费的措施所产生的改革红利被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乱收费项目吃掉,没有让企业和居民享受到。现在没有一个部门能够掌握目前企业和居民向各类机构上缴了多少“费,此次《预算法》修订中如能对此采取有力的立法措施,在三审稿上追加条款,并同时做出决议,就体现了习近平主席所说“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战略方向。用三年时间把向企业和居民征收税费的权力关进笼子,无疑将成为载入我国政府执政史册和财政史册上的里程碑事件。
这是民心所向,民心期待。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联办财经研究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68061号-1 联办财经院SEEC Research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