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中的增值收益和减值损失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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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380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市值变化较大,各方面专家开始重视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运作,降低国有控股成本、提高持股效率、激活沉淀资本,并为国家建设提供机动资金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究竟有多大的资本运作空间来实现增值收益和减少减值损失。

特别是,国有资本的增值与减值,一方面发生在国有资产在具体经营上的盈亏,另一方面发生在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而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和减值损失,因此可能还会大大超越国企在具体经营上的得失,绝不能对此忽视掉以轻心。我国过去在有形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方面已经有很多相关的监督考核措施和方法,但在资本运作层面应对资本市场的波动,既没有要求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努力扩大增值收益、减小减值损失,也没有制订相应的监督考核措施。这已经成为国企改革一个空白的领域。我们这份报告就从资本运作所可能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入手,提出目前国企改革应该填补的这项空白并探讨相关的政策制度建设。

首先,把国有企业分为中央国有企业(简称“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简称“地方国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至201512月末,全部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01378亿元,其中央企205789亿元,约占全部国企的一半多一些。这一比例多年来一直比较稳定。

    其次,把国有企业分为上市国有企业(简称:国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二者的比例随着不断有企业上市还在变动中,但可根据各时间点的比例进行估算。(比例从30%-80%

    在这里为了估算方便,我们主要选取中央所属的国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简称:上市央企)的数据作为估算基础,地方国企的数据可以按比例折算。

    我们对上市央企市值和净资产的折算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A股非金融类上市央企,A股金融类上市央企,港股上市央企。即:

 

上市央企数据= A股非金融类上市央企数据+ A股金融类上市央企数据+港股上市央企数据

 

    根据对万得资讯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加总和分类,得到如下结果:

 

时间

上市央企当期市值 (万亿元)

上市央企当期净资产(万亿元)

估算市净率

2014-6

21.7

18.5

1.17

2015-6

39.8

21.8

1.83

2016-6

27.9

23.9

1.17

    

    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冲高及回落,上市央企的市值变动很大。从20146月的22万亿左右,至20156月达到40万亿左右的高点,一年内增加18万亿,增幅近80%;而到2016年尽管央企的净资产有所增加,但市值却回落到28万亿左右,一年之内减少了约12万亿元,降幅达30%

    从某种角度说,这18万亿的增值和12万亿元的减值(合并幅度为30万亿元)就是上市央企在2014-2016年年间,资本运作的最大空间或者潜在利益。当然能否实现这部分利益则取决于“管资本”的部门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资本运营能力。

    这还只是上市央企的资本运作空间。由于上市央企占全部央企的2/3左右,中央企业占全部国企的一半左右。如果国企全部实现证券化,那么上述波动的幅度还有可能放大3倍左右,也就是说差不多为90万亿左右的幅度。当然那样所要求的资本市场条件会更苛刻,需要较长时间的市场准备工作。

并且如果依据以上标准,对国有资本在市场上的运作实行考核,通过这种考核的导向,就可以鼓励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在其所具有权属的国有资本的运作上,通过在资本市场上低位时买入,高位时卖出,在客观上,总体也可以起到减少市场波动,稳定市场的作用(不排除短期局部可能会加剧造成市场波动的状况)。

总之,我们已经确立了国有企业“管资本为主”的新战略,而资本市场上国有资本的扩大增值和缩小减值应该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之一。特别是减值的损失如何规避应该引起足够的关注。处理不当引发的国有资本减值损失都是人民的血汗,切切不可忽视。

当然允许并鼓励相关部门和国资本出资人代表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本运作虽然在总体上会有利于我国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但在具体的运作上也有可能造成国有资本损失。以这种形式造成的损失何种应该定性为国有资本流失,何种不能定性为国有资本流失,目前的制度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实际上束缚了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手脚。对此问题我们另外完成了一份《必须准确界定国有资本流失及相关责任》的特报,是此特报的姊妹篇,可以同时阅读。

注:1.我们统计的央企中包括部分的文化类上市公司,原本不在统计范围之内,但由于数量很少,影响应当十分微弱;

2.部分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主要由于一部分央企集团含有多个上市公司,而这些上市公司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


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中的增值收益和减值损失应予重视

浏览:5382 作者: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市值变化较大,各方面专家开始重视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运作,降低国有控股成本、提高持股效率、激活沉淀资本,并为国家建设提供机动资金的问题。

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市值变化较大,各方面专家开始重视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运作,降低国有控股成本、提高持股效率、激活沉淀资本,并为国家建设提供机动资金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究竟有多大的资本运作空间来实现增值收益和减少减值损失。

特别是,国有资本的增值与减值,一方面发生在国有资产在具体经营上的盈亏,另一方面发生在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而国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和减值损失,因此可能还会大大超越国企在具体经营上的得失,绝不能对此忽视掉以轻心。我国过去在有形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方面已经有很多相关的监督考核措施和方法,但在资本运作层面应对资本市场的波动,既没有要求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努力扩大增值收益、减小减值损失,也没有制订相应的监督考核措施。这已经成为国企改革一个空白的领域。我们这份报告就从资本运作所可能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入手,提出目前国企改革应该填补的这项空白并探讨相关的政策制度建设。

首先,把国有企业分为中央国有企业(简称“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简称“地方国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至201512月末,全部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01378亿元,其中央企205789亿元,约占全部国企的一半多一些。这一比例多年来一直比较稳定。

    其次,把国有企业分为上市国有企业(简称:国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二者的比例随着不断有企业上市还在变动中,但可根据各时间点的比例进行估算。(比例从30%-80%

    在这里为了估算方便,我们主要选取中央所属的国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简称:上市央企)的数据作为估算基础,地方国企的数据可以按比例折算。

    我们对上市央企市值和净资产的折算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A股非金融类上市央企,A股金融类上市央企,港股上市央企。即:

 

上市央企数据= A股非金融类上市央企数据+ A股金融类上市央企数据+港股上市央企数据

 

    根据对万得资讯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加总和分类,得到如下结果:

 

时间

上市央企当期市值 (万亿元)

上市央企当期净资产(万亿元)

估算市净率

2014-6

21.7

18.5

1.17

2015-6

39.8

21.8

1.83

2016-6

27.9

23.9

1.17

    

    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冲高及回落,上市央企的市值变动很大。从20146月的22万亿左右,至20156月达到40万亿左右的高点,一年内增加18万亿,增幅近80%;而到2016年尽管央企的净资产有所增加,但市值却回落到28万亿左右,一年之内减少了约12万亿元,降幅达30%

    从某种角度说,这18万亿的增值和12万亿元的减值(合并幅度为30万亿元)就是上市央企在2014-2016年年间,资本运作的最大空间或者潜在利益。当然能否实现这部分利益则取决于“管资本”的部门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资本运营能力。

    这还只是上市央企的资本运作空间。由于上市央企占全部央企的2/3左右,中央企业占全部国企的一半左右。如果国企全部实现证券化,那么上述波动的幅度还有可能放大3倍左右,也就是说差不多为90万亿左右的幅度。当然那样所要求的资本市场条件会更苛刻,需要较长时间的市场准备工作。

并且如果依据以上标准,对国有资本在市场上的运作实行考核,通过这种考核的导向,就可以鼓励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在其所具有权属的国有资本的运作上,通过在资本市场上低位时买入,高位时卖出,在客观上,总体也可以起到减少市场波动,稳定市场的作用(不排除短期局部可能会加剧造成市场波动的状况)。

总之,我们已经确立了国有企业“管资本为主”的新战略,而资本市场上国有资本的扩大增值和缩小减值应该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之一。特别是减值的损失如何规避应该引起足够的关注。处理不当引发的国有资本减值损失都是人民的血汗,切切不可忽视。

当然允许并鼓励相关部门和国资本出资人代表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本运作虽然在总体上会有利于我国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但在具体的运作上也有可能造成国有资本损失。以这种形式造成的损失何种应该定性为国有资本流失,何种不能定性为国有资本流失,目前的制度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实际上束缚了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手脚。对此问题我们另外完成了一份《必须准确界定国有资本流失及相关责任》的特报,是此特报的姊妹篇,可以同时阅读。

注:1.我们统计的央企中包括部分的文化类上市公司,原本不在统计范围之内,但由于数量很少,影响应当十分微弱;

2.部分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主要由于一部分央企集团含有多个上市公司,而这些上市公司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