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农民收入情况调研报告 ——以广宗等四县五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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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运
衣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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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
曹保榆
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浏览:11710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30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编者按

这是一份河北省邢台市9县5村44户农民收入调研报告,是由中共邢台市委党校调研组完成的。根据这份调研报告,调研组提出了两点思考值得所有从事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工作的人关注。

研究院认为,实践证明,第一,金沙河合作社的农业生产效率远比分散种植的小农生产方式高。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推广农业生产的金沙河模式。第二,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已经是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只有让农民在工商业就业才能增加农民收入。仅靠承包土地是不可能摆脱贫困的。第三,在14户脱贫贫困户的收入中政府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比重仍然很高。说明这些贫困户仍没有彻底摆脱贫困。政府当然对贫困户有社会保障责任,但彻底摆脱贫困还是要依靠工商业就业。

研究院每年都要安排农村调查,也希望看到更多的和邢台市委党校类似的调研报告。


河北省邢台市农民收入情况调研报告

——以广宗等四县五村为例

中共河北省邢台市委党校调研组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近些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三农”问题,千方百计促使农民持续增收,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三农”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农民收入基本情况

(一)概况

河北省邢台市位于河北省南部,总面积1.2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796.63万,辖18个县(市、区),既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中原经济区的北方门户。2019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2119.96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3.4:39.3:47.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完成283.54亿元,增长3.2%;粮食播种面积772558公顷,粮食产量474.46万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98元,增长12.3%

本次调研选取了该市四县五村44户,包括两个贫困村,即以传统农作物种植为主的广宗县Q村、有特色种植的巨鹿县S村,两个土地规模流转村,即南和区Y村、Q村和一个城郊村,即内丘县L村,就农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了入户调研。入户前将每村各户按收入水平大致分为上、中、下三等,各等级随机走访3户,每村共9户样本(内丘县L村因只有两个贫困户,故有8户样本,规模商户和鳏寡孤独者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见表1

 

1  五个村庄基本情况

序号

村名

户数

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工商业

户数

农业种植户数

贫困

户数

1

广宗县Q村

246

760

1186

1.56

11

210

10

2

巨鹿县S村

225

1040

2360

2.27

20

225

24

3

南和区Q村

320

1300

1600

1.23

13

14

9

4

南和区Y村

1100

4800

5900

1.23

30

40

16

5

内丘县L村

76

317

50

0.16

5

0

2

 

家庭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便于分析,本文“经营性收入”专指从事第一产业,即土地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收入,不包括自产自给部分;“工资性收入”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包括外出打工,创业的所有收入;“财产性收入”专指土地出租所获得地租收入,不包括土地房屋征迁一次性补偿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养老金,以及低保户和贫困户等所获得的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

(二)五个村庄44户家庭收入的基本情况

1.广宗县Q村共246户,760人,1186亩耕地,农民普遍采用小农户种植经营方式,种植玉米,个别农户种植桃树、间种棉花等,除个别工商户外,村民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北京从事搬运、快递、厨师等工作,或在本地打零工。本次调研的9户,家庭人口为2-13口,耕地面积为4.5-27亩,人均耕地为0.634-3.857亩,总收入为1.384-30.7万元/年,人均收入为0.692-5.117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1.754万元/年。收入结构中,所有家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经营性收入,占据了绝对优势。除贫困户外,工资性收入6-30万元/年,占总收入的61.8-97.7%,经营性收入0.36-4万元/年,占总收入的2.3-36.1%。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44%、68.2%、74%。(具体情况见表2)

2.巨鹿县S村共225户,1040人,2360亩耕地,农民普遍采用小农户种植经营方式,种植玉米、小麦、金银花等,除个别工商户外,村民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外省市当煤矿工人,或在本地从事商超销售等。本次调研的9户,家庭人口为2-9口,耕地面积为6-18亩,人均耕地为1.389-4.75亩,总收入为2.212-30.079万元/年,人均收入为0.737-6.267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2.2万元/年。除小规模种植金银花的张某花、贫困户刘某印外,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经营性收入,占据了绝大多数,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58.7-95.7%,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的4.2-37.7%。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8.5%、10%、50%。(具体情况见表3)

3.南和区Q村共320户,1300人,1600亩耕地,近1500亩土地流转给金沙河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农民获得地租,作为财产性收入,村民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外省市当铁矿工人,或在本地从事商超销售、家具制作、沙发包装、家畜养殖等,个别从事电商行业。本村成方连片土地约1000亩流转给金沙河合作社,地租为“双五百”,约1000元/亩/年;约300亩流转给大户种植中药材(半夏、黄芩),地租1000元/亩/年;120余亩流转给本村大户种植粮食,地租700元/亩/年;30亩流转给大户种植金银花,地租700元/亩/年。本次调研的9户,家庭人口为2-5口,耕地面积为2.5-11亩,人均耕地为0.6-2.75亩,总收入为1.14-35.78万,人均收入为0.57-8.945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2.553万元/年。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外,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90%,达93.3-99.1%,占据了绝对优势,以地租为代表的财产性收入占0.9-6.7%。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8.5%、10%、50%。(具体情况见表4)

4.南和区Y村共1100户,4800人,5900亩耕地,约5500亩土地流转给金沙河合作社,农民获得地租,作为财产性收入,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外省市当建筑工人,或在本地从事商超销售、汽车运输、饲料加工等工作,个别从事大棚种植行业。本次调研的9户,家庭人口为2-6口,耕地面积为2.5-8.5亩,人均耕地为0.65-2.125亩,总收入为1.977-12.75万,人均收入为0.989-3.297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1.932万元/年。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张某川、李某廷外,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经营性收入,占据了绝大多数,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57.9-96.1%,以地租为代表的财产性收入占3.8-11.1%。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14.1%、64.4%、59%。(具体情况见表5)

5.内丘县L村共76户,317人,50亩耕地,小农户普遍种植核桃树,自产自给,农民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外省市从事建筑工人、公司销售、厨师等工作,或在本地商超、企业、饭店等从事销售、服务等工作。本次调研的8户,家庭人口为2-7口,耕地面积为0-3亩,人均耕地为0-1.5亩,总收入为0.981-12.6万,人均收入为0.491-2.4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1.442万元/年。除建档立卡贫困户闪某明、张某明外,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97%,达97.87-100%,占据了绝对优势。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38.8%、100%。(具体情况见表6)

以上五个村的农民平均人均纯收入为19762元/年,与2019年邢台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3798相比,高约50%。在入户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主观上,许多农民受“财不露富”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意透露其真实收入;客观上,农民外出打工工资性收入并不稳定,一般没有长远的职业规划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出于对外来预期的并不乐观,一般会选择保守上报官方统计数据。本次调研由于采取入户走访形式,并提前向农民申明了本次调研仅作理论研究使用,选取了农民三年收入的平均数据,因此,本调研数据较为客观、真实。

 

 

 


 

                   表2  广宗县Q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秦某晓

6

3

8

1.3

0.7/2.3

30/97.7

0

0

30.7

5.117


2

张某锋

6

4

12.5

2.083

3.6/26.5

10/73.5

0

0

13.6

2.267


3

李某青

7

4

8

1.143

0.78/6

12.2/94

0

0

12.98

1.855


4

秦某河

7

5

4.5

0.643

0.36/2.9

12/97.1

0

0

12.36

1.766


5

秦某刚

13

8

22

1.692

4/19.7

16/79.0

0

0.264/1.30

20.264

1.559


6

秦某宪

7

4

27

3.857

3.51/36.1

6/61.8

0

0.202/2.1

9.712

1.387


7

秦某存*

2

1

7.5

3.75

0.45/18.7

0.72/30.0

0.176/7.3

1.057/44.0

2.403

1.202


8

张某坤*

4

2

7.5

1.875

0

1.01/28.8

0.105/3.0

2.396/68.2

3.511

0.878


9

秦某娥*

2

1

6

3

0

0.36/26.0

0

1.024/74.0

1.384

0.692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表3  巨鹿县S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刘某桥

3

3

8

2.667

0.8/4.3

18/95.7

0

0

18.8

6.267

2

胡某超

6

4

11.5

1.917

1.9/6.3

27.92/92.8

0

0.259/0.9

30.079

5.013

3

胡某豪

9

5

12.5

1.389

1/4.2

21/88.1

0.075/0.3

1.762/7.4

23.837

2.649

4

张某花

2

2

8.5

4.75

4.15/100

0

0

0

4.15

2.075

5

胡某兴

6

4

12

2

1.5/12.2

10.8/87.8

0

0

12.3

2.05

6

刘某勇

7

3

18

2.571

2.7/37.7

4.2/58.7

0

0.259/3.6

7.159

1.023

7

刘某军*

6

2

10.5

1.75

1.05/16.4

4.8/75.1

0

0.543/8.5

6.393

1.066

8

刘某民*

6

2

10

1.667

1.45/27.8

3.24/62.2

0

0.523/10

5.213

0.869

9

刘某印*

3

1

6

2

0.45/20.3

0.2/9.0

0.455/20.6

1.107/50.0

2.212

0.737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表4  南和区Q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张某云

4

3

11

2.75

0

34.8/97.3

0.98/2.7

0

35.78

8.945

2

李某锋

4

2

2.5

0.625

0

28.167/99.1

0.25/0.9

0

28.417

7.104

3

王某英

5

4

5

1

0

13.8/96.8

0.46/3.2

0

14.26

2.852

4

李  某

5

2

3

0.6

0

9/96.8

0.3/3.2

0

9.3

1.86

5

靳某飞

4

2

4

1

0

6/93.8

0.4/6.3

0

6.4

1.6

6

高  某

4

2

4

1

0

5.6/93.3

0.4/6.7

0

6

1.5

7

王某章*

4

1

8

2

0

1/26.9

0.8/21.5

1.922/51.6

3.722

0.931

8

范某莲*

4

1

5

1.25

0

1.2/35.8

0.5/14.9

1.65/49.3

3.35

0.838

9

靳某锋*

2

0

4

2

0

0

0.4/35.1

0.74/64.9

1.14

0.57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表5  南和区Y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杜某英

3

2

3.9

1.3

0

9.5/96.1

0.39/3.9

0

9.89

3.297

2

李某社

2

2

2.6

1.3

0

6.1/95.9

0.26/4.1

0

6.36

3.18

3

周某平

5

4

7.5

1.5

0

12/94.1

0.75/5.9

0

12.75

2.55

4

张某立

4

2

8.5

2.125

0

4.42/57.9

0.85/11.1

2.362/30.9

7.632

1.908

5

王某坤

6

4

6

1

0

10.4/92.4

0.6/5.3

0.259/2.3

11.259

1.877

6

张某雷

4

2

2.6

1.3

0

6.5/96.2

0.26/3.8

0

6.76

1.69

7

张某雄*

4

2

2.6

0.65

0

5/81.6

0.26/4.2

0.864/14.1

6.124

1.531

8

张某川*

2

1

2.6

1.3

0

0.5/23.4

0.26/12.2

1.376/64.4

2.136

1.068

9

李某廷*

2

2

2.5

1.25

0

0.56/28.3

0.25/12.6

1.167/59.0

1.977

0.989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6  内丘县L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张某超

4

2

0.7

0.175

0

9.6/100

0

0

9.6

2.4

2

李某瑞

6

4

0.5

0.083

0

12.6/100

0

0

12.6

2.1

3

韩某珍

6

4

2

0.333

0

11.88/97.87

0

0.259/2.13

12.139

2.023

4

夏  某

7

4

0

0

0

11.8/98.9

0

0.13/1.1

11.93

1.704

5

刘某生

5

4

3

0.6

0

8.2/100

0

0

8.2

1.64

6

贾某平

6

4

0

0

0

9/100

0

0

9

1.5

7

闪某明*

5

2

0

0

0

2/61.2

0

1.27/38.8

3.27

0.654

8

张某明*

2

0

3

1.5

0

0

0

0.981/100

0.981

0.491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农民收入情况分析

(一)数量上,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1.年总收入方面:本次调研44户,年总收入在0.981-35.78万元之间,最高与最低收入差距近36倍,其中24万元以上有4户,占比9.1%,12-24万元的有11户,占比25%,6-12万元的有16户,占比36.4%,1.2-6万的有11户,占比25%,1.2万元以下的有2户,占比4.5%。(见图1)

 

1  44户农民年收入分布图

图片46 

 

 

2.人均年收入方面:44户中人均年收入在0.491-8.945万元之间,最高与最低收入差距近18倍,其中超过6万元的有3户,占比6.8%,2.4-6万元的有8户,占比18.2%,以上两项合计占25%1.2-2.4万元的有20户,占比45.5%,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有13户,占比29.5%,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见图2)

 

2  44户农民人均年收入分布图

图片47 

 

(二)结构上,农民收入构成出现分化


表7  五个村庄农民收入构成

类别

序号

村名

经营性

工资性

财产性

转移性

1

广宗县Q村

ê

ê

¸

ê

2

巨鹿县S村

ê

ê

¸

ê

3

南和区Q村

¸

ê

ê

ê

4

南和区Y村

¸

ê

ê

ê

5

内丘县L村



ê



ê

ê代表“有”¸代表“零星存在”代表“无”

 

根据收入构成的不同,以上五个村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见表7),由此可见:

1.由于土地经营方式的不同,农民收入构成出现了分化:第一类村庄采取小农户耕种方式,仅存在规模不超过10亩的村内零散的土地流转。农民收入以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第二类村庄采取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方式,仅存在不足10%的小农户耕种,农民收入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主;第三类村庄不存在土地耕种,农民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最为普遍,原因在于:一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选择外出打工或创业成为绝大多数家庭收入的重要支柱,二是由于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精准扶贫政策的大力落实,转移性收入在农村广泛存在,成为贫困户收入的绝大部分。第三类内丘县L村作为城郊村,本身土地较少且零散,农民普遍选择放弃土地耕种,目前农民收入全部来自这两项。

3.来自土地的收入,即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除小规模种植金银花的张某花外,经营性收入只存在第一类村庄,年收入为0.36-4万元/年,占总收入比2.3-35.1%。财产性收入主要存在第二类村庄,在第一类村庄有零星存在,为0.075-0.98万元/年,占比为0.3-20.6%,总体来说,除张某花外的43户农民,土地收入为0-4万元/年,其中34户在1万元/年以下,土地收入占总收入比为0-40.9%,其中28户占比10%以下。

(三)工资性收入占据农民收入主导地位

本次调研44户中,除了小规模种植金银花的张某花夫妇、贫困户靳某锋、张某明三户外,其余41户均存在工资性收入,占总户数93.2%。

1.工资性收入总量上农民之间差距悬殊,但总体收入偏低:41户有工资性收入的农户中,工资性收入为0.2-34.8万元/年,相差近174倍。按经济活动人口计算,人均工资收入为0.2-14.084万元/年,其中人均工资收入在5000元/月(即6万元/年)以上的有5户,仅占12.2%5000元/月以下的有36户,占比高达87.8%,其中2000-5000元/月的有20户,占48.8%,1000-2000元/月的有8户,1000元/月以下8户均为贫困户。(见图3)

 

 

 

 

 

 

 

 

3  41户农民人均月工资分布图

图片489 

 

2.工资性收入成为绝大多数家庭收入支柱:41户有工资性收入的农户中,33户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收入50%以上,成为家庭收入的支柱,占比高达80.5%。其中,4户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高达100%,18户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比达90-100%,也就是说,22户农民,占调研50%的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已经占据家庭收入90%以上。(见图4)

 

 

 

 

 

 

 

 

4  41户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比分布图




图片49

 

 

三、两点思考

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收入主要来自耕种土地的经营性收入。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了“两权分离”,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197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134元,其中,土地收入占绝对比重。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201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021元,比改革开放前翻了几番不止,农民的收入结构早已经实现升级。以本次调研的44户农民为例,28户农民土地收入占总收入不足10%,22户农民工资性收入已经占总收入90%以上,因此,土地规模经营增效,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增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

(一)鼓励土地规模经营,使得农民获得稳定土地收益

实现土地增效的途径在于规模经营,其方式有二,一是不改变土地经营主体的前提下,规模种植高品质、高收益的特色农作物。以巨鹿县S村为例,金银花种植效益高于传统农作物小麦玉米近七倍,农民普遍种植金银花,且采取便于小农户种植经营的0.5亩。建议聚焦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新业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产业联合体,探索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的增值收益。以广宗县Q村为例,农民普遍放弃种植成本较高的小麦,或仅种植一季玉米,或种植少量花生、红薯等自给作物。如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展适宜本地的新农业新业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该模式的弊端是农民收入容易受市场波动影响,其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二是将土地经营权实行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效益。以南和区Q村和Y村为例,2016年之前,全村耕地按照土地优劣程度分为若干等级,每家农户均有3块以上甚至6、7块耕地,耕种十分不便,农业现代化水平受到严重制约。2016年以来,金沙河合作社在这两个村开展土地流转,流转规模共约6500亩,均超过全村耕地面积超过90%,小麦产量由原来的475公斤/亩,提高到588公斤/亩,平均亩产提高达25%,实现了土地规模化集约效益。在这一过程中,流转土地农民每年按照“双五百”地租标准(即五百斤玉米和五百斤小麦的当年价格,约1000元/亩/年),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解放劳动力除少数从事职业农民(平均收入约15万元/年)外,大部分剩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获得工资性收入。

(二)政府开展有效服务,助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一是政府应当发挥好扶持引导作用,包括利用好上级政策、专项资金,出台本级相关政策等,积极推广金沙河模式,实施土地规模流转,实现土地增效、农民增收、村集体有收入。金沙河农民合作社规模种植土地纯利润约660元/亩。土地规模流转经营的南和区Q村和Y 村农民从传统粗放的土地种植中解放出来,专心从事二三产业,本次调研数据显示,两村平均人均收入为2.243万元/年,相较于其他三个村平均人均收入1.799万元/年,高约25%。除此之外,南和区Q村和Y 村集体在土地规模流转中有50/亩的管理服务费,直接增加了村集体收入。

二是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就必须关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就是城镇化的进程。本次调研中仅12.2%农户人均工资收入在5000元/月(即6万元/年)以上,通过对南和区Q村和Y 村转移劳动力工资性收入结构的专门调研,我们发现农民获得较高工资性收入来源主要为两类:一是自主创业,二是技术就业。因此,政府应当就如何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精准发力,一方面为农民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短期培训将是下一步政府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另外,政府还需要在为农民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方面等发挥应有作用,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主动联系用工单位开展有组织的外出务工,对用工单位和农民本人来说都是一种有效保障。


河北省邢台市农民收入情况调研报告 ——以广宗等四县五村为例

浏览:11712 作者: 时间:2020-09-30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近些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三农”问题,千方百计促使农民持续增收,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三农”领域的具体体现。

编者按

这是一份河北省邢台市9县5村44户农民收入调研报告,是由中共邢台市委党校调研组完成的。根据这份调研报告,调研组提出了两点思考值得所有从事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工作的人关注。

研究院认为,实践证明,第一,金沙河合作社的农业生产效率远比分散种植的小农生产方式高。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推广农业生产的金沙河模式。第二,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已经是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只有让农民在工商业就业才能增加农民收入。仅靠承包土地是不可能摆脱贫困的。第三,在14户脱贫贫困户的收入中政府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比重仍然很高。说明这些贫困户仍没有彻底摆脱贫困。政府当然对贫困户有社会保障责任,但彻底摆脱贫困还是要依靠工商业就业。

研究院每年都要安排农村调查,也希望看到更多的和邢台市委党校类似的调研报告。


河北省邢台市农民收入情况调研报告

——以广宗等四县五村为例

中共河北省邢台市委党校调研组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近些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三农”问题,千方百计促使农民持续增收,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三农”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农民收入基本情况

(一)概况

河北省邢台市位于河北省南部,总面积1.2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796.63万,辖18个县(市、区),既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中原经济区的北方门户。2019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2119.96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3.4:39.3:47.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完成283.54亿元,增长3.2%;粮食播种面积772558公顷,粮食产量474.46万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98元,增长12.3%

本次调研选取了该市四县五村44户,包括两个贫困村,即以传统农作物种植为主的广宗县Q村、有特色种植的巨鹿县S村,两个土地规模流转村,即南和区Y村、Q村和一个城郊村,即内丘县L村,就农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了入户调研。入户前将每村各户按收入水平大致分为上、中、下三等,各等级随机走访3户,每村共9户样本(内丘县L村因只有两个贫困户,故有8户样本,规模商户和鳏寡孤独者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见表1

 

1  五个村庄基本情况

序号

村名

户数

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工商业

户数

农业种植户数

贫困

户数

1

广宗县Q村

246

760

1186

1.56

11

210

10

2

巨鹿县S村

225

1040

2360

2.27

20

225

24

3

南和区Q村

320

1300

1600

1.23

13

14

9

4

南和区Y村

1100

4800

5900

1.23

30

40

16

5

内丘县L村

76

317

50

0.16

5

0

2

 

家庭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便于分析,本文“经营性收入”专指从事第一产业,即土地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收入,不包括自产自给部分;“工资性收入”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包括外出打工,创业的所有收入;“财产性收入”专指土地出租所获得地租收入,不包括土地房屋征迁一次性补偿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养老金,以及低保户和贫困户等所获得的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

(二)五个村庄44户家庭收入的基本情况

1.广宗县Q村共246户,760人,1186亩耕地,农民普遍采用小农户种植经营方式,种植玉米,个别农户种植桃树、间种棉花等,除个别工商户外,村民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北京从事搬运、快递、厨师等工作,或在本地打零工。本次调研的9户,家庭人口为2-13口,耕地面积为4.5-27亩,人均耕地为0.634-3.857亩,总收入为1.384-30.7万元/年,人均收入为0.692-5.117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1.754万元/年。收入结构中,所有家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经营性收入,占据了绝对优势。除贫困户外,工资性收入6-30万元/年,占总收入的61.8-97.7%,经营性收入0.36-4万元/年,占总收入的2.3-36.1%。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44%、68.2%、74%。(具体情况见表2)

2.巨鹿县S村共225户,1040人,2360亩耕地,农民普遍采用小农户种植经营方式,种植玉米、小麦、金银花等,除个别工商户外,村民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外省市当煤矿工人,或在本地从事商超销售等。本次调研的9户,家庭人口为2-9口,耕地面积为6-18亩,人均耕地为1.389-4.75亩,总收入为2.212-30.079万元/年,人均收入为0.737-6.267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2.2万元/年。除小规模种植金银花的张某花、贫困户刘某印外,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经营性收入,占据了绝大多数,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58.7-95.7%,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的4.2-37.7%。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8.5%、10%、50%。(具体情况见表3)

3.南和区Q村共320户,1300人,1600亩耕地,近1500亩土地流转给金沙河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农民获得地租,作为财产性收入,村民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外省市当铁矿工人,或在本地从事商超销售、家具制作、沙发包装、家畜养殖等,个别从事电商行业。本村成方连片土地约1000亩流转给金沙河合作社,地租为“双五百”,约1000元/亩/年;约300亩流转给大户种植中药材(半夏、黄芩),地租1000元/亩/年;120余亩流转给本村大户种植粮食,地租700元/亩/年;30亩流转给大户种植金银花,地租700元/亩/年。本次调研的9户,家庭人口为2-5口,耕地面积为2.5-11亩,人均耕地为0.6-2.75亩,总收入为1.14-35.78万,人均收入为0.57-8.945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2.553万元/年。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外,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90%,达93.3-99.1%,占据了绝对优势,以地租为代表的财产性收入占0.9-6.7%。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8.5%、10%、50%。(具体情况见表4)

4.南和区Y村共1100户,4800人,5900亩耕地,约5500亩土地流转给金沙河合作社,农民获得地租,作为财产性收入,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外省市当建筑工人,或在本地从事商超销售、汽车运输、饲料加工等工作,个别从事大棚种植行业。本次调研的9户,家庭人口为2-6口,耕地面积为2.5-8.5亩,人均耕地为0.65-2.125亩,总收入为1.977-12.75万,人均收入为0.989-3.297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1.932万元/年。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张某川、李某廷外,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经营性收入,占据了绝大多数,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57.9-96.1%,以地租为代表的财产性收入占3.8-11.1%。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14.1%、64.4%、59%。(具体情况见表5)

5.内丘县L村共76户,317人,50亩耕地,小农户普遍种植核桃树,自产自给,农民平时外出打工,或在外省市从事建筑工人、公司销售、厨师等工作,或在本地商超、企业、饭店等从事销售、服务等工作。本次调研的8户,家庭人口为2-7口,耕地面积为0-3亩,人均耕地为0-1.5亩,总收入为0.981-12.6万,人均收入为0.491-2.4万元/年,本村平均人均收入为1.442万元/年。除建档立卡贫困户闪某明、张某明外,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均超过了97%,达97.87-100%,占据了绝对优势。贫困户转移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38.8%、100%。(具体情况见表6)

以上五个村的农民平均人均纯收入为19762元/年,与2019年邢台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3798相比,高约50%。在入户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主观上,许多农民受“财不露富”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意透露其真实收入;客观上,农民外出打工工资性收入并不稳定,一般没有长远的职业规划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出于对外来预期的并不乐观,一般会选择保守上报官方统计数据。本次调研由于采取入户走访形式,并提前向农民申明了本次调研仅作理论研究使用,选取了农民三年收入的平均数据,因此,本调研数据较为客观、真实。

 

 

 


 

                   表2  广宗县Q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秦某晓

6

3

8

1.3

0.7/2.3

30/97.7

0

0

30.7

5.117


2

张某锋

6

4

12.5

2.083

3.6/26.5

10/73.5

0

0

13.6

2.267


3

李某青

7

4

8

1.143

0.78/6

12.2/94

0

0

12.98

1.855


4

秦某河

7

5

4.5

0.643

0.36/2.9

12/97.1

0

0

12.36

1.766


5

秦某刚

13

8

22

1.692

4/19.7

16/79.0

0

0.264/1.30

20.264

1.559


6

秦某宪

7

4

27

3.857

3.51/36.1

6/61.8

0

0.202/2.1

9.712

1.387


7

秦某存*

2

1

7.5

3.75

0.45/18.7

0.72/30.0

0.176/7.3

1.057/44.0

2.403

1.202


8

张某坤*

4

2

7.5

1.875

0

1.01/28.8

0.105/3.0

2.396/68.2

3.511

0.878


9

秦某娥*

2

1

6

3

0

0.36/26.0

0

1.024/74.0

1.384

0.692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表3  巨鹿县S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刘某桥

3

3

8

2.667

0.8/4.3

18/95.7

0

0

18.8

6.267

2

胡某超

6

4

11.5

1.917

1.9/6.3

27.92/92.8

0

0.259/0.9

30.079

5.013

3

胡某豪

9

5

12.5

1.389

1/4.2

21/88.1

0.075/0.3

1.762/7.4

23.837

2.649

4

张某花

2

2

8.5

4.75

4.15/100

0

0

0

4.15

2.075

5

胡某兴

6

4

12

2

1.5/12.2

10.8/87.8

0

0

12.3

2.05

6

刘某勇

7

3

18

2.571

2.7/37.7

4.2/58.7

0

0.259/3.6

7.159

1.023

7

刘某军*

6

2

10.5

1.75

1.05/16.4

4.8/75.1

0

0.543/8.5

6.393

1.066

8

刘某民*

6

2

10

1.667

1.45/27.8

3.24/62.2

0

0.523/10

5.213

0.869

9

刘某印*

3

1

6

2

0.45/20.3

0.2/9.0

0.455/20.6

1.107/50.0

2.212

0.737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表4  南和区Q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张某云

4

3

11

2.75

0

34.8/97.3

0.98/2.7

0

35.78

8.945

2

李某锋

4

2

2.5

0.625

0

28.167/99.1

0.25/0.9

0

28.417

7.104

3

王某英

5

4

5

1

0

13.8/96.8

0.46/3.2

0

14.26

2.852

4

李  某

5

2

3

0.6

0

9/96.8

0.3/3.2

0

9.3

1.86

5

靳某飞

4

2

4

1

0

6/93.8

0.4/6.3

0

6.4

1.6

6

高  某

4

2

4

1

0

5.6/93.3

0.4/6.7

0

6

1.5

7

王某章*

4

1

8

2

0

1/26.9

0.8/21.5

1.922/51.6

3.722

0.931

8

范某莲*

4

1

5

1.25

0

1.2/35.8

0.5/14.9

1.65/49.3

3.35

0.838

9

靳某锋*

2

0

4

2

0

0

0.4/35.1

0.74/64.9

1.14

0.57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表5  南和区Y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杜某英

3

2

3.9

1.3

0

9.5/96.1

0.39/3.9

0

9.89

3.297

2

李某社

2

2

2.6

1.3

0

6.1/95.9

0.26/4.1

0

6.36

3.18

3

周某平

5

4

7.5

1.5

0

12/94.1

0.75/5.9

0

12.75

2.55

4

张某立

4

2

8.5

2.125

0

4.42/57.9

0.85/11.1

2.362/30.9

7.632

1.908

5

王某坤

6

4

6

1

0

10.4/92.4

0.6/5.3

0.259/2.3

11.259

1.877

6

张某雷

4

2

2.6

1.3

0

6.5/96.2

0.26/3.8

0

6.76

1.69

7

张某雄*

4

2

2.6

0.65

0

5/81.6

0.26/4.2

0.864/14.1

6.124

1.531

8

张某川*

2

1

2.6

1.3

0

0.5/23.4

0.26/12.2

1.376/64.4

2.136

1.068

9

李某廷*

2

2

2.5

1.25

0

0.56/28.3

0.25/12.6

1.167/59.0

1.977

0.989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6  内丘县L村农民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年)

等级

序号

村民

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

耕地
(单位:亩)

人均耕地
(单位:亩/人)

经营性收入及占比(%)

工资性收入及占比(%)

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转移性收入及占比(%)

总收入

人均
收入

1

张某超

4

2

0.7

0.175

0

9.6/100

0

0

9.6

2.4

2

李某瑞

6

4

0.5

0.083

0

12.6/100

0

0

12.6

2.1

3

韩某珍

6

4

2

0.333

0

11.88/97.87

0

0.259/2.13

12.139

2.023

4

夏  某

7

4

0

0

0

11.8/98.9

0

0.13/1.1

11.93

1.704

5

刘某生

5

4

3

0.6

0

8.2/100

0

0

8.2

1.64

6

贾某平

6

4

0

0

0

9/100

0

0

9

1.5

7

闪某明*

5

2

0

0

0

2/61.2

0

1.27/38.8

3.27

0.654

8

张某明*

2

0

3

1.5

0

0

0

0.981/100

0.981

0.491

*代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农民收入情况分析

(一)数量上,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1.年总收入方面:本次调研44户,年总收入在0.981-35.78万元之间,最高与最低收入差距近36倍,其中24万元以上有4户,占比9.1%,12-24万元的有11户,占比25%,6-12万元的有16户,占比36.4%,1.2-6万的有11户,占比25%,1.2万元以下的有2户,占比4.5%。(见图1)

 

1  44户农民年收入分布图

图片46 

 

 

2.人均年收入方面:44户中人均年收入在0.491-8.945万元之间,最高与最低收入差距近18倍,其中超过6万元的有3户,占比6.8%,2.4-6万元的有8户,占比18.2%,以上两项合计占25%1.2-2.4万元的有20户,占比45.5%,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有13户,占比29.5%,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见图2)

 

2  44户农民人均年收入分布图

图片47 

 

(二)结构上,农民收入构成出现分化


表7  五个村庄农民收入构成

类别

序号

村名

经营性

工资性

财产性

转移性

1

广宗县Q村

ê

ê

¸

ê

2

巨鹿县S村

ê

ê

¸

ê

3

南和区Q村

¸

ê

ê

ê

4

南和区Y村

¸

ê

ê

ê

5

内丘县L村



ê



ê

ê代表“有”¸代表“零星存在”代表“无”

 

根据收入构成的不同,以上五个村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见表7),由此可见:

1.由于土地经营方式的不同,农民收入构成出现了分化:第一类村庄采取小农户耕种方式,仅存在规模不超过10亩的村内零散的土地流转。农民收入以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第二类村庄采取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方式,仅存在不足10%的小农户耕种,农民收入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主;第三类村庄不存在土地耕种,农民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最为普遍,原因在于:一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选择外出打工或创业成为绝大多数家庭收入的重要支柱,二是由于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精准扶贫政策的大力落实,转移性收入在农村广泛存在,成为贫困户收入的绝大部分。第三类内丘县L村作为城郊村,本身土地较少且零散,农民普遍选择放弃土地耕种,目前农民收入全部来自这两项。

3.来自土地的收入,即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除小规模种植金银花的张某花外,经营性收入只存在第一类村庄,年收入为0.36-4万元/年,占总收入比2.3-35.1%。财产性收入主要存在第二类村庄,在第一类村庄有零星存在,为0.075-0.98万元/年,占比为0.3-20.6%,总体来说,除张某花外的43户农民,土地收入为0-4万元/年,其中34户在1万元/年以下,土地收入占总收入比为0-40.9%,其中28户占比10%以下。

(三)工资性收入占据农民收入主导地位

本次调研44户中,除了小规模种植金银花的张某花夫妇、贫困户靳某锋、张某明三户外,其余41户均存在工资性收入,占总户数93.2%。

1.工资性收入总量上农民之间差距悬殊,但总体收入偏低:41户有工资性收入的农户中,工资性收入为0.2-34.8万元/年,相差近174倍。按经济活动人口计算,人均工资收入为0.2-14.084万元/年,其中人均工资收入在5000元/月(即6万元/年)以上的有5户,仅占12.2%5000元/月以下的有36户,占比高达87.8%,其中2000-5000元/月的有20户,占48.8%,1000-2000元/月的有8户,1000元/月以下8户均为贫困户。(见图3)

 

 

 

 

 

 

 

 

3  41户农民人均月工资分布图

图片489 

 

2.工资性收入成为绝大多数家庭收入支柱:41户有工资性收入的农户中,33户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收入50%以上,成为家庭收入的支柱,占比高达80.5%。其中,4户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高达100%,18户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比达90-100%,也就是说,22户农民,占调研50%的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已经占据家庭收入90%以上。(见图4)

 

 

 

 

 

 

 

 

4  41户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比分布图




图片49

 

 

三、两点思考

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收入主要来自耕种土地的经营性收入。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了“两权分离”,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197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134元,其中,土地收入占绝对比重。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201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021元,比改革开放前翻了几番不止,农民的收入结构早已经实现升级。以本次调研的44户农民为例,28户农民土地收入占总收入不足10%,22户农民工资性收入已经占总收入90%以上,因此,土地规模经营增效,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增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

(一)鼓励土地规模经营,使得农民获得稳定土地收益

实现土地增效的途径在于规模经营,其方式有二,一是不改变土地经营主体的前提下,规模种植高品质、高收益的特色农作物。以巨鹿县S村为例,金银花种植效益高于传统农作物小麦玉米近七倍,农民普遍种植金银花,且采取便于小农户种植经营的0.5亩。建议聚焦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新业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产业联合体,探索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的增值收益。以广宗县Q村为例,农民普遍放弃种植成本较高的小麦,或仅种植一季玉米,或种植少量花生、红薯等自给作物。如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展适宜本地的新农业新业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该模式的弊端是农民收入容易受市场波动影响,其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二是将土地经营权实行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效益。以南和区Q村和Y村为例,2016年之前,全村耕地按照土地优劣程度分为若干等级,每家农户均有3块以上甚至6、7块耕地,耕种十分不便,农业现代化水平受到严重制约。2016年以来,金沙河合作社在这两个村开展土地流转,流转规模共约6500亩,均超过全村耕地面积超过90%,小麦产量由原来的475公斤/亩,提高到588公斤/亩,平均亩产提高达25%,实现了土地规模化集约效益。在这一过程中,流转土地农民每年按照“双五百”地租标准(即五百斤玉米和五百斤小麦的当年价格,约1000元/亩/年),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解放劳动力除少数从事职业农民(平均收入约15万元/年)外,大部分剩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获得工资性收入。

(二)政府开展有效服务,助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一是政府应当发挥好扶持引导作用,包括利用好上级政策、专项资金,出台本级相关政策等,积极推广金沙河模式,实施土地规模流转,实现土地增效、农民增收、村集体有收入。金沙河农民合作社规模种植土地纯利润约660元/亩。土地规模流转经营的南和区Q村和Y 村农民从传统粗放的土地种植中解放出来,专心从事二三产业,本次调研数据显示,两村平均人均收入为2.243万元/年,相较于其他三个村平均人均收入1.799万元/年,高约25%。除此之外,南和区Q村和Y 村集体在土地规模流转中有50/亩的管理服务费,直接增加了村集体收入。

二是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就必须关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就是城镇化的进程。本次调研中仅12.2%农户人均工资收入在5000元/月(即6万元/年)以上,通过对南和区Q村和Y 村转移劳动力工资性收入结构的专门调研,我们发现农民获得较高工资性收入来源主要为两类:一是自主创业,二是技术就业。因此,政府应当就如何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精准发力,一方面为农民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短期培训将是下一步政府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另外,政府还需要在为农民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方面等发挥应有作用,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主动联系用工单位开展有组织的外出务工,对用工单位和农民本人来说都是一种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