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报95期:关于在货物贸易领域实施更加开放的 税收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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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
曹保榆
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浏览:6210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2-03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目前我国进口货物主要为三大类,一是刚性需求进口货物,即国内无替代品、高度依赖进口的货物,包括受发达国家封锁禁运、亟待攻克的关键技术密切相关的货物和矿产品、农产品、石油、天然气等国内自给严重不足的资源类货物;二是与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货物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进口货物;三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出口货物主要为三大类,一是机械设备、建筑建材等货物;二是高耗能和资源性等货物;三是传统的服装、家具类货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外贸基本盘的要求,结合进出口货物结构和货物贸易发展近25年的历史统计数据,我们对货物贸易领域进一步实施更加开放的税收制度提出如下设想。

一、对关键技术类和不可替代资源类货物实施零关税

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约为7.4%,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降低的空间。可以针对关键技术类和不可替代的资源类货物,实施零关税。

对与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货物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进口货物,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设立降低关税时间表,直至零关税。

对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实行零关税,通过适度提高进口环节消费税率替代关税。

二、对关键技术类和不可替代资源类货物进口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替代免税政策

近年来我国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平均税负水平[1]逐渐攀升,1994年为10.61%2001年为17.59%2018年为20.02%。我们建议对关键技术类和不可替代资源类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加大减免力度,尤其是扩大“即征即退”征管办法的实施范围。由于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间环节实施,会造成抵扣链条断开,实质上进口环节免税款项由进口货物的购进企业承担,进口环节免税政策所减免的税收负担只能转移而不能减轻。“即征即退”才是减轻税收负担的有效手段。因此应不再实行上述两类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用“即征即退”政策替代。

三、将一般货物的实际平均退税水平[2]控制在13%以下

2018年我国实际平均退税水平(出口退税/一般贸易出口额)达17.18%,目前我国多数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已与征税率一致,已经没有提高出口退税率的空间。从财政收支平衡的角度,2019年出口退税完成16503.2亿元,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收入15812.3亿元,这是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第二次出现进出口税收环节的财政赤字。此次赤字出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造成当年出口退税所对应的进项税款中有适用之前年度购进的高税率原材料等货物所含税款。为减轻财政负担,今后可将一般货物的实际平均退税水平控制在13%以下。

此项政策的实施,对生产周期长,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之前购进适用高税率原材料等货物且尚未出口的企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增加其财务压力。但随着生产进程的推进,企业出口退税对应购进高税率原材料等货物所含税款的情况会逐步减少,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会逐渐减少为零。对损失特别大,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上述企业,此项政策可与汇率结算协同实施,以减少企业损失。

四、对“一带一路”项目相关的成套设备等货物出口,出口退税率提高至征税率水平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成套设备出口占比不断增加。对“一带一路”项目相关的成套设备(可能包含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等货物,提高其出口退税率至征税率水平。对直接出口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必须继续保留低出口退税率政策不变。而这些产品作为成套设备等货物的组成部分就延长了产业链,产生了更大的增值,政府财政收入也有一定的增长,应该实施鼓励政策。



[1] 本报告运用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与一般贸易进口额的比值反映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平均税负水平。由于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基中包含关税,并且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货物除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外还有部分通过其他贸易方式进口,因此依据此方法计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平均税负水平会超过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率。

[2] 本报告运用出口退税与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值反映出口环节实际平均退税水平。由于出口退税额为实际退税额,受财政预算影响较大,存在延迟退税情况,且出口退税办理与出口结汇存在时间差,因此依据此方法计算的出口环节实际平均退税水平波动较大,且在部分年份会超过增值税、消费税率。


特报95期:关于在货物贸易领域实施更加开放的 税收制度的设想

浏览:6212 作者: 时间:2021-02-03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由于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基中包含关税,并且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货物除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外还有部分通过其他贸易方式进口,因此依据此方法计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平均税负水平会超过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率

 

    目前我国进口货物主要为三大类,一是刚性需求进口货物,即国内无替代品、高度依赖进口的货物,包括受发达国家封锁禁运、亟待攻克的关键技术密切相关的货物和矿产品、农产品、石油、天然气等国内自给严重不足的资源类货物;二是与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货物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进口货物;三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出口货物主要为三大类,一是机械设备、建筑建材等货物;二是高耗能和资源性等货物;三是传统的服装、家具类货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外贸基本盘的要求,结合进出口货物结构和货物贸易发展近25年的历史统计数据,我们对货物贸易领域进一步实施更加开放的税收制度提出如下设想。

一、对关键技术类和不可替代资源类货物实施零关税

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约为7.4%,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降低的空间。可以针对关键技术类和不可替代的资源类货物,实施零关税。

对与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货物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进口货物,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设立降低关税时间表,直至零关税。

对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实行零关税,通过适度提高进口环节消费税率替代关税。

二、对关键技术类和不可替代资源类货物进口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替代免税政策

近年来我国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平均税负水平[1]逐渐攀升,1994年为10.61%2001年为17.59%2018年为20.02%。我们建议对关键技术类和不可替代资源类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加大减免力度,尤其是扩大“即征即退”征管办法的实施范围。由于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间环节实施,会造成抵扣链条断开,实质上进口环节免税款项由进口货物的购进企业承担,进口环节免税政策所减免的税收负担只能转移而不能减轻。“即征即退”才是减轻税收负担的有效手段。因此应不再实行上述两类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用“即征即退”政策替代。

三、将一般货物的实际平均退税水平[2]控制在13%以下

2018年我国实际平均退税水平(出口退税/一般贸易出口额)达17.18%,目前我国多数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已与征税率一致,已经没有提高出口退税率的空间。从财政收支平衡的角度,2019年出口退税完成16503.2亿元,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收入15812.3亿元,这是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第二次出现进出口税收环节的财政赤字。此次赤字出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造成当年出口退税所对应的进项税款中有适用之前年度购进的高税率原材料等货物所含税款。为减轻财政负担,今后可将一般货物的实际平均退税水平控制在13%以下。

此项政策的实施,对生产周期长,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之前购进适用高税率原材料等货物且尚未出口的企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增加其财务压力。但随着生产进程的推进,企业出口退税对应购进高税率原材料等货物所含税款的情况会逐步减少,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会逐渐减少为零。对损失特别大,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上述企业,此项政策可与汇率结算协同实施,以减少企业损失。

四、对“一带一路”项目相关的成套设备等货物出口,出口退税率提高至征税率水平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成套设备出口占比不断增加。对“一带一路”项目相关的成套设备(可能包含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等货物,提高其出口退税率至征税率水平。对直接出口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必须继续保留低出口退税率政策不变。而这些产品作为成套设备等货物的组成部分就延长了产业链,产生了更大的增值,政府财政收入也有一定的增长,应该实施鼓励政策。



[1] 本报告运用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与一般贸易进口额的比值反映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平均税负水平。由于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基中包含关税,并且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货物除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外还有部分通过其他贸易方式进口,因此依据此方法计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平均税负水平会超过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率。

[2] 本报告运用出口退税与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值反映出口环节实际平均退税水平。由于出口退税额为实际退税额,受财政预算影响较大,存在延迟退税情况,且出口退税办理与出口结汇存在时间差,因此依据此方法计算的出口环节实际平均退税水平波动较大,且在部分年份会超过增值税、消费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