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演变与启示

联办财经研究院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描述
描述
专家团
学术委员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万   峰
王   沅 
王东明
任克雷
邓   运
衣锡群 
赵喜子
杨凯生
陈小津
陈洪生
李新创
李君如
张克华
张燕生
张宇燕
谢渡扬
苏   宁
顾问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晓力
于洪君
王秦丰
叶克冬
刘晓北
乔宗淮
张国宝
张红宇
宋晓梧
李毅中
李   勇
许宪春
张  茅
张思平
陈小工
陈清泰
陈喜庆
周坚卫
秦朝英
徐冠华
胡存智
徐庆华
周禹鹏
周和平
黄奇帆
曹保榆
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浏览:6541 作者:张文朗 彭文生 来源:《中金点睛》 时间:2022-03-03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编者按:

美国的反垄断活动,具有比较明显的周期性。第一次反垄断集中于1900-1920年,第二次集中于1960-1980年,中间间隔了约六十年。而这一次拜登政府主导的反垄断活动的回归,距离上一次的反垄断集中期也过去了约六十年。从反垄断理论的历史来看,美国经历了布兰迪斯主义,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新布兰迪斯主义的轮回,每一次理论的发展都和反垄断目标的调整有关。

从本质上说,垄断与反垄断是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问题。全球化体系中,又出现国内公平与国际竞争的平衡问题。信息技术提升到数字技术水平,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垄断与反垄断的平衡出现了新特征,美国作为信息资本已经主导国民经济的第一个大国,已经有了一些实践和理论的探索。我国也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提出反垄断问题,美国反垄断的历史经验可供我们参考。

 

美国反垄断:演变与启示

摘自《中金点睛  作者:张文朗 彭文生

美国反垄断理论的轮回

从反垄断理论的历史来看,美国经历了布兰迪斯主义,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新布兰迪斯主义的轮回,每一次理论的发展都和反垄断目标的调整有关。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的反垄断理论是布兰迪斯主义。布兰迪斯主义强调市场结构的过度集中会对民主政治、贫富差距产生负面的影响。在南北战争之后,经过镀金时代(1870-1900)的发展,美国科技和经济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按照现价计算,美国GNP从74亿美元(1869-1878年平均)增长到187亿美元(1900年),人均GNP同期从170美元增长到246美元。从1870年到1900年,美国非农劳动者实际年收入从375美元增长到573美元,增长了53%。得益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美国铁路、石油等行业发展迅速。1869年,美国第一条横贯大陆铁路通车,首次以铁路连接了美国的东部和西部,带动美国铁路运输进入黄金时代。此后,美国铁路总里程从5万英里(1870年)增长到13万英里(1890年)。

但是,经济的繁荣伴随着企业兼并越来越多,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例如,到1904年,通过不断的收购,标准石油控制了美国约91%的石油生产和85%的石油销售。到1900年,美国2%最富的家庭拥有全社会1/3的财富,10%最富的家庭占据3/4的财富,在此背景下,美国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克莱顿法》、《FTC法》,来限制垄断行为。《谢尔曼法》是美国的最早的反垄断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旨在禁止垄断、独占等不合理竞争的行为。《克莱顿法》加入了对收购、合并等行为的限制。《FTC法》加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作为美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美国1900-1920年反垄断活动影响了一大批企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标准石油被拆分成34家企业(1911), 美国烟草被拆分成四家公司(1911),摩根公司一分为二(191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哈佛学派提出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认为过高的市场集中度会损害市场绩效,因此为了促进竞争,政府应该主动干预市场,提高市场管制。1976年,美国通过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 要求大公司在完成合并、收购前向政府提交报告,强化了事前监管。

二十世纪八十年,芝加哥学派崛起,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防止经济效率的损失,而市场集中的提升并不一定会导致效率损失。面对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竞争时, 美国企业在20 世纪60 至70 年代国际竞争力明显下降。芝加哥学派认为哈佛学派的过度市场管制的观点导致了这种结果。假设两个企业发生合并,市场集中度上升了,一方面可能会提高价格不利于消费者剩余,但另一方面企业会有更大的生产者剩余,最终需要比较的是生产者剩余的提升是不是大于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如果生产者剩余的提升大于消费者剩余的损失,这种合并会提升效率,而不是损害效率。

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芝加哥学派主张政府应该减少经济干预,市场能够自我修复。在这个理论框架下,一个反垄断调查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

 界定企业参与竞争的相关市场。

 计算市场集中度HHI指数。

 评估新企业进入的难度。

 评估合并后的企业的可能影响。

 衡量企业合并后的效率改变。

二十世纪末,后芝加哥学派在此基础上,认为垄断不仅仅是经济效率的问题,还会带来不平等,因此强调应该更加关注消费者福利的变化,这也是目前美国主流的反垄断理论。在政策主张上,不同于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是不完美的,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预。

到了最近几年,面对数字经济对反垄断理论带来的新的挑战,布兰迪斯主义逐渐回归,再次强调市场结构的重要性,是美国反垄断理论的轮回。

 

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往前看,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反垄断执法活动在现有框架下,我们认为有四个可能的新发展方向。第一,重视无形经济和创新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第二,将数据和隐私保护纳入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范畴。第三,关注生产者的福利。第四,重回布兰迪斯主义。其中,前三点是对后芝加哥学派的福利经济学框架的修正,第四点跳出了芝加哥学派框架,重回布兰迪斯主义。在芝加哥学派理论多年占据主流反垄断理论的情况下,前面三种改进更容易被接受,重回布兰迪斯主义难度比较高。

重视无形经济和创新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消费者福利既包括商品价格因素,也包括商品种类。假设一个消费者只能购买一种商品,另一个消费者能购买十种商品,如果商品的价格都是相同的,显然后一个消费者的效用更高。对应到数字经济带来的“零价商品”的挑战,反垄断可以将提高消费者可获得商品的种类作为目标。

创新是提高消费者可获得的商品种类的途径,从而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从美国企业过去四十年的数据来看,越来越注重无形资产的投入,相对应的有形资产的比例越来越小。无形资产主要是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但是,无形资产的增长速度在放缓。从1979年到2000年,无形资产与企业总附加值的比例从7.78%上升到12.31%,对应着年均增长0.23%,但是从2001年到2014年的年均增长率仅为0.05%。无形资产增速放缓意味着创新活动在减弱,不利于增加消费者可获得商品的种类,不利于消费者福利水平的提升。因此,为了提升消费者福利,反垄断理论可能需要将鼓励创新投入作为一个新的目标。

数据和隐私保护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可以纳入消费者福利的范畴。在诉谷歌反垄断案中,美国司法部认为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之一来自服务质量的下降,其中包括隐私和数据保护, 这体现了反垄断理论中消费者福利内涵的延展。但是在实践中,虽然大型科技公司经常因为数据和隐私保护而遭受处罚,隐私保护和反垄断仍然是两回事。隐私保护和反垄断在欧美适用不同的法律,由不同的机构负责执行。在未来,隐私保护成为消费者福利的一部分,可能会成为反垄断新的重点。

关注生产者的福利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效率的提升来自于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福利两个方面。消费者福利下降通常意味着生产者福利上升。但是在平台经济模式下,效率应该来自消费者、生产者、平台这三个方面。消费者的福利下降并不意味着生产者福利会上升,也有可能是平台的福利提升。生产者福利损失的后果是生产者会逐渐退出平台,使得消费者支出更高的价格,获得的商品种类减少,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福利。因此,关注生产者的福利是平台经济模式下反垄断的一个可能方向。

重回布兰迪斯主义布兰迪斯主义的思想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涵盖了法律和政治民主,如同2020年美国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中引用的布拉迪斯大法官的话:“要么有民主,要么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两者不能兼得”。

近些年回归的新布兰迪斯主义则是对美国二十世纪头二十年的布兰迪斯主义的继承。新布兰迪斯主义的反垄断理论强调反垄断的目标不仅仅是经济效率,还应该包括市场结构,应该关注对政治民主的影响,反对将消费者福利作为反垄断的唯一标准。新布兰迪斯主义在继承的基础上,虽然不认为应该将规模大这样的结构特征作为判定垄断的唯一标准,但是也在关注大公司对民主政治的威胁。例如,以FAAMG为代表的大公司的游说支出逐年增加,但是美国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却逐年降低。在反垄断的操作层面上,新布兰迪斯主义认为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工具,美国过去发展起来的各种促进竞争的工具,如行业管制政策,都可以使用。新布兰迪斯主义回归还没有多久,但有可能对美国反垄断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


美国反垄断:演变与启示

浏览:6543 作者:张文朗 彭文生 时间:2022-03-03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新布兰迪斯主义的反垄断理论强调反垄断的目标不仅仅是经济效率,还应该包括市场结构,应该关注对政治民主的影响,反对将消费者福利作为反垄断的唯一标准

编者按:

美国的反垄断活动,具有比较明显的周期性。第一次反垄断集中于1900-1920年,第二次集中于1960-1980年,中间间隔了约六十年。而这一次拜登政府主导的反垄断活动的回归,距离上一次的反垄断集中期也过去了约六十年。从反垄断理论的历史来看,美国经历了布兰迪斯主义,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新布兰迪斯主义的轮回,每一次理论的发展都和反垄断目标的调整有关。

从本质上说,垄断与反垄断是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问题。全球化体系中,又出现国内公平与国际竞争的平衡问题。信息技术提升到数字技术水平,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垄断与反垄断的平衡出现了新特征,美国作为信息资本已经主导国民经济的第一个大国,已经有了一些实践和理论的探索。我国也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提出反垄断问题,美国反垄断的历史经验可供我们参考。

 

美国反垄断:演变与启示

摘自《中金点睛  作者:张文朗 彭文生

美国反垄断理论的轮回

从反垄断理论的历史来看,美国经历了布兰迪斯主义,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新布兰迪斯主义的轮回,每一次理论的发展都和反垄断目标的调整有关。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的反垄断理论是布兰迪斯主义。布兰迪斯主义强调市场结构的过度集中会对民主政治、贫富差距产生负面的影响。在南北战争之后,经过镀金时代(1870-1900)的发展,美国科技和经济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按照现价计算,美国GNP从74亿美元(1869-1878年平均)增长到187亿美元(1900年),人均GNP同期从170美元增长到246美元。从1870年到1900年,美国非农劳动者实际年收入从375美元增长到573美元,增长了53%。得益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美国铁路、石油等行业发展迅速。1869年,美国第一条横贯大陆铁路通车,首次以铁路连接了美国的东部和西部,带动美国铁路运输进入黄金时代。此后,美国铁路总里程从5万英里(1870年)增长到13万英里(1890年)。

但是,经济的繁荣伴随着企业兼并越来越多,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例如,到1904年,通过不断的收购,标准石油控制了美国约91%的石油生产和85%的石油销售。到1900年,美国2%最富的家庭拥有全社会1/3的财富,10%最富的家庭占据3/4的财富,在此背景下,美国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克莱顿法》、《FTC法》,来限制垄断行为。《谢尔曼法》是美国的最早的反垄断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旨在禁止垄断、独占等不合理竞争的行为。《克莱顿法》加入了对收购、合并等行为的限制。《FTC法》加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作为美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美国1900-1920年反垄断活动影响了一大批企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标准石油被拆分成34家企业(1911), 美国烟草被拆分成四家公司(1911),摩根公司一分为二(191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哈佛学派提出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认为过高的市场集中度会损害市场绩效,因此为了促进竞争,政府应该主动干预市场,提高市场管制。1976年,美国通过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 要求大公司在完成合并、收购前向政府提交报告,强化了事前监管。

二十世纪八十年,芝加哥学派崛起,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防止经济效率的损失,而市场集中的提升并不一定会导致效率损失。面对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竞争时, 美国企业在20 世纪60 至70 年代国际竞争力明显下降。芝加哥学派认为哈佛学派的过度市场管制的观点导致了这种结果。假设两个企业发生合并,市场集中度上升了,一方面可能会提高价格不利于消费者剩余,但另一方面企业会有更大的生产者剩余,最终需要比较的是生产者剩余的提升是不是大于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如果生产者剩余的提升大于消费者剩余的损失,这种合并会提升效率,而不是损害效率。

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芝加哥学派主张政府应该减少经济干预,市场能够自我修复。在这个理论框架下,一个反垄断调查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

 界定企业参与竞争的相关市场。

 计算市场集中度HHI指数。

 评估新企业进入的难度。

 评估合并后的企业的可能影响。

 衡量企业合并后的效率改变。

二十世纪末,后芝加哥学派在此基础上,认为垄断不仅仅是经济效率的问题,还会带来不平等,因此强调应该更加关注消费者福利的变化,这也是目前美国主流的反垄断理论。在政策主张上,不同于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是不完美的,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预。

到了最近几年,面对数字经济对反垄断理论带来的新的挑战,布兰迪斯主义逐渐回归,再次强调市场结构的重要性,是美国反垄断理论的轮回。

 

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往前看,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反垄断执法活动在现有框架下,我们认为有四个可能的新发展方向。第一,重视无形经济和创新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第二,将数据和隐私保护纳入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范畴。第三,关注生产者的福利。第四,重回布兰迪斯主义。其中,前三点是对后芝加哥学派的福利经济学框架的修正,第四点跳出了芝加哥学派框架,重回布兰迪斯主义。在芝加哥学派理论多年占据主流反垄断理论的情况下,前面三种改进更容易被接受,重回布兰迪斯主义难度比较高。

重视无形经济和创新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消费者福利既包括商品价格因素,也包括商品种类。假设一个消费者只能购买一种商品,另一个消费者能购买十种商品,如果商品的价格都是相同的,显然后一个消费者的效用更高。对应到数字经济带来的“零价商品”的挑战,反垄断可以将提高消费者可获得商品的种类作为目标。

创新是提高消费者可获得的商品种类的途径,从而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从美国企业过去四十年的数据来看,越来越注重无形资产的投入,相对应的有形资产的比例越来越小。无形资产主要是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但是,无形资产的增长速度在放缓。从1979年到2000年,无形资产与企业总附加值的比例从7.78%上升到12.31%,对应着年均增长0.23%,但是从2001年到2014年的年均增长率仅为0.05%。无形资产增速放缓意味着创新活动在减弱,不利于增加消费者可获得商品的种类,不利于消费者福利水平的提升。因此,为了提升消费者福利,反垄断理论可能需要将鼓励创新投入作为一个新的目标。

数据和隐私保护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可以纳入消费者福利的范畴。在诉谷歌反垄断案中,美国司法部认为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之一来自服务质量的下降,其中包括隐私和数据保护, 这体现了反垄断理论中消费者福利内涵的延展。但是在实践中,虽然大型科技公司经常因为数据和隐私保护而遭受处罚,隐私保护和反垄断仍然是两回事。隐私保护和反垄断在欧美适用不同的法律,由不同的机构负责执行。在未来,隐私保护成为消费者福利的一部分,可能会成为反垄断新的重点。

关注生产者的福利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效率的提升来自于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福利两个方面。消费者福利下降通常意味着生产者福利上升。但是在平台经济模式下,效率应该来自消费者、生产者、平台这三个方面。消费者的福利下降并不意味着生产者福利会上升,也有可能是平台的福利提升。生产者福利损失的后果是生产者会逐渐退出平台,使得消费者支出更高的价格,获得的商品种类减少,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福利。因此,关注生产者的福利是平台经济模式下反垄断的一个可能方向。

重回布兰迪斯主义布兰迪斯主义的思想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涵盖了法律和政治民主,如同2020年美国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中引用的布拉迪斯大法官的话:“要么有民主,要么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两者不能兼得”。

近些年回归的新布兰迪斯主义则是对美国二十世纪头二十年的布兰迪斯主义的继承。新布兰迪斯主义的反垄断理论强调反垄断的目标不仅仅是经济效率,还应该包括市场结构,应该关注对政治民主的影响,反对将消费者福利作为反垄断的唯一标准。新布兰迪斯主义在继承的基础上,虽然不认为应该将规模大这样的结构特征作为判定垄断的唯一标准,但是也在关注大公司对民主政治的威胁。例如,以FAAMG为代表的大公司的游说支出逐年增加,但是美国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却逐年降低。在反垄断的操作层面上,新布兰迪斯主义认为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工具,美国过去发展起来的各种促进竞争的工具,如行业管制政策,都可以使用。新布兰迪斯主义回归还没有多久,但有可能对美国反垄断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