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含义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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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145 作者:王婷 来源:经济学家 2013.07 时间:2022-03-04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编者按: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制全部为公有制,与之相适应的是按劳分配制度。在我国,具体表现为企业中的等级工资制和农村人民公社中的工分制。我们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各类生产要素均参与分配,劳动也仅仅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这种劳动分配制度已经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完全的公有制中只有劳动作为唯一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的制度。目前,在理论上我们称之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见,这也必然在理论上产生如何确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问题。

本材料列举了目前学术界6种对按劳分配“主体”的具体含义的观点。特刊发供讨论参考。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含义辨析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

按劳分配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凭借自己在生产过程中所提供的劳动来参与剩余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分配制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分配制度只能是按劳分配,它既符合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劳动力发展水平,又能赋予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即以劳动作为同一的尺度,是适用于这一阶段的最公平的分配制度。但这种“平等权利”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法权”,还存在着不平等的因素。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更深入地分析了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按劳分配是分配制度的必然选择。

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然而,对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产物。按劳分配原则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体现。因此,要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保证并提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二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求全社会的大部分劳动者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取得其劳动收入。只要大部分的劳动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参与劳动,那么他们就可以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取得其劳动收入,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也就得到了体现。也有学者认为,实践中的按劳分配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此范围内的劳动者既得到了劳动力价值,又参与了剩余的分配,因此可被看作是按劳分配。

第三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求在整个国民收入的消费基金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中,必须使通过按劳分配进行分配的部分占主体地位。这种观点也可以表述为按劳分配所得在国民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或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为在整个社会的生活消费品分配中按劳分配占大部,也就是说,分配的对象大部分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分给劳动者。

第四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内涵是在整个社会的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据主导和统治地位,按劳动获取的收入比例高于按资本等其他要素获取收入的比例。这种观点将按劳分配收入等同于劳动收入,并将劳动收入与资本等其他要素的收入对立起来,认为只要劳动收入超过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取得的收入,占全社会用于分配的消费品中的大部分,就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要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只要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节制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所得即可。

第五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按劳分配,从其他非按劳分配形式中获得的收入只是补充。或者是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主要依靠按劳分配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让劳动收入成为绝大多数人收入的主要和基本来源。前四种观点都是从宏观角度描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第五种观点的三种描述虽说法不尽相同,但都是从微观的角度强调以按劳分配获得的收入应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六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以公有制企业职工按劳分配的收入量作为其他所有制形式下劳动者以及非生产部门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参照标准。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如何科学全面地认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含义,仍然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含义辨析

浏览:9147 作者:王婷 时间:2022-03-04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这种观点将按劳分配收入等同于劳动收入,并将劳动收入与资本等其他要素的收入对立起来,认为只要劳动收入超过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取得的收入,占全社会用于分配的消费品中的大部分,就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编者按: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制全部为公有制,与之相适应的是按劳分配制度。在我国,具体表现为企业中的等级工资制和农村人民公社中的工分制。我们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各类生产要素均参与分配,劳动也仅仅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这种劳动分配制度已经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完全的公有制中只有劳动作为唯一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的制度。目前,在理论上我们称之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见,这也必然在理论上产生如何确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问题。

本材料列举了目前学术界6种对按劳分配“主体”的具体含义的观点。特刊发供讨论参考。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含义辨析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

按劳分配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凭借自己在生产过程中所提供的劳动来参与剩余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分配制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分配制度只能是按劳分配,它既符合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劳动力发展水平,又能赋予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即以劳动作为同一的尺度,是适用于这一阶段的最公平的分配制度。但这种“平等权利”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法权”,还存在着不平等的因素。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更深入地分析了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按劳分配是分配制度的必然选择。

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然而,对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产物。按劳分配原则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体现。因此,要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保证并提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二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求全社会的大部分劳动者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取得其劳动收入。只要大部分的劳动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参与劳动,那么他们就可以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取得其劳动收入,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也就得到了体现。也有学者认为,实践中的按劳分配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此范围内的劳动者既得到了劳动力价值,又参与了剩余的分配,因此可被看作是按劳分配。

第三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求在整个国民收入的消费基金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中,必须使通过按劳分配进行分配的部分占主体地位。这种观点也可以表述为按劳分配所得在国民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或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为在整个社会的生活消费品分配中按劳分配占大部,也就是说,分配的对象大部分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分给劳动者。

第四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内涵是在整个社会的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据主导和统治地位,按劳动获取的收入比例高于按资本等其他要素获取收入的比例。这种观点将按劳分配收入等同于劳动收入,并将劳动收入与资本等其他要素的收入对立起来,认为只要劳动收入超过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取得的收入,占全社会用于分配的消费品中的大部分,就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要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只要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节制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所得即可。

第五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按劳分配,从其他非按劳分配形式中获得的收入只是补充。或者是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主要依靠按劳分配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让劳动收入成为绝大多数人收入的主要和基本来源。前四种观点都是从宏观角度描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第五种观点的三种描述虽说法不尽相同,但都是从微观的角度强调以按劳分配获得的收入应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六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以公有制企业职工按劳分配的收入量作为其他所有制形式下劳动者以及非生产部门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参照标准。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如何科学全面地认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含义,仍然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