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自2020年5月启动至报告成稿历时15个月,我院数十位专家为此付出极大热忱和艰辛劳动。研究院三次召开学术顾问会议专题讨论本报告,各位专家认真阅读文稿,提出一系列指导意见。多位专家对文稿提供了文字修改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实质性提高了研究报告的政治、历史、经济和文字水平。可以说,这份报告凝聚了专家们几十年的丰富政治智慧经验,在此谨表诚挚谢意!尽管专家们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正是对这些意见的精华内涵集思广益,才保证了本研究报告的质量,也为今后进一步深化研究指明了方向。
此研究报告如有错漏之处,由研究院课题组负责。
内容摘要
本报告在分析中国农村贫困问题历史成因的基础上,对未来十五年(2021—2035年)至三十年(2021—2050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所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战略建议。
一、关于“共同富裕”和消除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本报告依据某一年度人均收入占该年全国人均年收入的比值确定下一年贫困水平。将2020年我国绝对贫困的“比例标准”定为12.5%。每年绝对贫困的标准线随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而提高。将每年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国人均年收入50%、高于12.5%的区间,定义为相对贫困,收入水平处于其间的人口为相对贫困人口。
二、我国“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的成就与代价。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人民群众仍然生活在物资极其匮乏、经济十分落后的艰难困境之中。为了使一个人口众多又一穷二白极端贫困的国家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选择了“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其要义在于:全体人民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较少地改善民生,更多地增加积累,尽快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这一战略主要由五项制度构成:粮食和主要副食品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农民劳动力投入替代国家农业投资、由农民承担农村基层财政费用、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在全体人民普遍贫困的条件下,“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抑制了两极分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相当数量贫苦农民出卖土地而陷入困境的局面,同时筹集了巨额资金,建成了独立的工业体系。为全国人民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工业体系运行中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率先致富摆脱贫困。2015年已经有10多亿人口摆脱了绝对贫困。2020年又成功地实现了全部消除近亿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目标。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主要是农民为“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的实施承担了长时期的贫困,付出了难以计算的代价和牺牲。
三、部分农村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差是我国贫困人口长期存在的基础性原因。在传统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这些地区的农民不得不长期过度开发居住区域内的土地以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人口很少迁移,人均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减少和恶化,环境不适宜居住,更不可能脱贫致富。不提高这些农村人口人均资源量,他们永远不可能摆脱贫困。
四、完成全部消除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战略任务的工作经验总结。1.投入强大的政治资源;2.投入巨额财政金融资源;3.设定“一个都不能少”的人均4000元刚性考核目标;4.东部地区承担结对帮扶重要责任;5.派遣300万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6.组织大规模易地脱贫搬迁;7.几亿农民转为城镇户籍。这些为今后全面消除贫困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五、消除我国农村相对贫困人口面临的挑战。1.原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结构难以致富:工资性收入偏少,经营净收入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低,转移净收入比重较高,财产净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2.农民工就业形势难以提高收入水平。西部吸纳农民工就业资源少。农民工就业不稳定。3.未来将有约1亿农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需工商就业岗位。4.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十分困难。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导致人口迁移和行政区划优化困难。影响农村户籍城镇化进程最后的因素,是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农耕文化对老龄农民的心理影响。5.实现全体人民统一社保体系更加艰巨。我国城镇社保体系还不是一个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五个因素导致要实现全体人民统一的第一支柱的社保体系较消除二元社保户籍制度更为艰难。
六、消除我国相对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建议。
1.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同步,分两阶段三个目标消除相对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2035年消除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国水平25%的相对贫困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0%,实现城镇居民全国统筹社保制度。2050年,消除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国水平50%的相对贫困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100%,废止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并实现城乡全体居民全国统筹社保制度。
2.提出为2050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三项目标的战略措施建议。主要有:在投资资金和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安排中西部资源开发和延长产业链的项目。在全国推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改革,将中西部税源产生的税收(包括中央金融机构)留在中西部。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增加工商就业岗位。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支持二产主导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对于吸纳农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实现工商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保费的企业可使其享有所缴纳社保费按一定比例抵顶流转税的红利。财政部门要将支付给贫困人口的转移净收入调整为补充农民社会保障。2025年实施城镇居民全国统筹的社保体系改革并进一步实施城乡一体全国统筹的社保体系。中西部安排就业岗位不足的部分全部由东部承担。推进户籍城镇化,通过将乡村改造、本地城镇化集中居住与易地/异地搬迁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不同方式最终实现居住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职业化。在保留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权益的条件下,鼓励农民落户城镇,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水平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实行行政区划优化。合村并镇、撤乡镇建街道、撤县建区等。逐步撤销人口少于10万的县级建制(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改为行政区,减少财政行政支出。
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标志(代结束语)
本报告建议到2050年我国与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同步全部消除相对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将“民富国强”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成的标志。2050年之后力争迈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
2021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全面完成了我国消除绝对贫困人口的艰巨任务。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几千万人流血牺牲换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全国人民摆脱贫困创造了根本性政治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带领几亿全体贫困的人民奋发图强,在一个“一穷二白”的农业国,在几十年时间里基本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全体人民摆脱贫困奠定了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实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生产力得到极大释放,国民财富大幅增长。我国居民收入格局出现新的形态。一方面,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总人口增加的过程中,分享国民财富增加从而摆脱贫困的人口逐年快速增加。另一方面,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处于贫困状态甚至温饱线以下。这部分贫困人口受各种资源因素制约,无力靠自身的力量摆脱贫困。市场经济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但也天然具有扩大贫富差距的缺陷。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解决贫困问题。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提出帮助这些地区的人民摆脱贫困,赶上全国经济发展人民增收的步伐。1986年以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标志,扶贫减贫上升为有计划、有组织的国家行动。1994年,国家推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提出当时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的目标。到2000年底,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标准的2.5亿人减少到2000年标准的3000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从1978年标准的30.7% 下降到2000年标准的3%左右。2000年启动2006年完成的农村税费改革废除了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和各项收费,大幅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使更多农民摆脱了贫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不久,中央明确“全面小康”实现的关键在于贫困的农民能不能脱贫,拉开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的序幕。2015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首次确立“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发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攻令。2020年,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实现了在14亿总人口中全部消除我国现行标准绝对贫困人口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同时,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思想判断,脱贫攻坚只是消除了绝对贫困人口,并未完全消除贫困,还存在相当数量的相对贫困人口,共同富裕目标还远未实现,还需要朝着彻底摆脱贫困的目标继续奋斗。本报告设想,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时消除全部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这必将是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个奇迹。
本报告在梳理农村贫困问题的历史成因的基础上,对未来十五年(2021—2035年)至三十年(2021—2050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所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战略建议。
为聚焦主题,与共同富裕相关的其他问题,如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和除户籍和社保以外的其他福利问题等,不列入本报告讨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这一重要论述,为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富裕”提供了基本遵循。“共同富裕”是基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理论概括,其内涵十分丰富。既是价值诉求,又是奋斗目标,是财富增长标准与财富分配原则的有机统一。按照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同等富裕,不意味着全部消除收入差距,但其本质应该也必须包含消除贫困,既包括消除绝对贫困人口,也包括消除相对贫困人口。当消除了全部相对贫困人口,消除了城乡二元户籍结构,实现了全国城乡居民统一社保体系,就可以说基本实现了共同富裕。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将市场经济中的绝对贫困定义为收入低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世界各国各地区各经济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曾经制定过不同的绝对贫困标准。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维持体力最低需求的“基本需要法”为发展中国家制定贫困线标准,并综合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最贫困国家,制定了全球贫困线。我国在研究设置绝对贫困标准时,充分考虑了中国实际情况,并适当参考一些西方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2010年我国将稳定温饱作为食物贫困线,要求达到“吃饱、适当吃好”的水平。食品支出可以基本满足每天1斤米面(商品粮)、1斤菜、1两肉或1个鸡蛋的基本食品消费需求,在满足健康生存需要的热量基础上兼顾了营养。同时,以满足最低限度的衣着、住房、交通、医疗等非食物支出为依据,确定非食物贫困线。将食物贫困线与非食物贫困线相加,确定了我国的绝对贫困线。我国的绝对贫困标准参考而不是照搬世界银行标准。2020年我国最新的绝对贫困标准是:年收入达到4000元左右,并且做到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义务教育、住房安全有保障。
本报告建议,今后宜采用“比例标准”,即依据可支配收入占该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确定下一年贫困水平,而不必由政府逐年公布贫困的绝对值标准。这一建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我国在2020年已经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全面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人口的艰巨任务,中央要求今后五年的首要任务就是防止返贫。而目前使用的贫困的绝对值标准已不适应防止返贫的工作需要。
一是绝对值是静态的,而绝对贫困标准应该随着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今后五年我国物价指数必然逐年有所提高,如果标准不变,今后五年仍维持4000元标准,意味着到2025年绝对贫困标准实际上是逐年降低的。
二是绝对值标准的调整与测算需要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其调整变动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比例标准则可以将已经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现有绝对贫困标准转化为与居民收入增长相挂钩的一定比例,在不改变其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内涵的前提下,更加客观持久地反映贫困问题。
三是相较于绝对值,比例标准更具简单易行的优势,可以避免每年公布绝对值标准所花费的测算成本。特别对于全社会持续监督防止返贫工作,及时发现返贫现象、纠正导致返贫的一些政策环境问题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020年我国绝对贫困值是4000元,该值与当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32000元的比值为12.5%。这12.5%也正是自2013—2020年各年贫困标准绝对值与该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的平均值(见附表1)。据此可认定,2020年我国绝对贫困的“比例标准”为12.5%,凡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即视为绝对贫困人口。今后可以将“12.5%”确定为我国绝对贫困标准。这是一个基于历史成就,着眼未来发展,便于度量和计算,也便于比较的科学标准及方法。每年可以以“该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线,按照12.5%的比例,推算出下一年的绝对贫困绝对值。按此比例标准防止返贫,2021年仍然以4000元为标准,假设2021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20年提高5%,则2022年的绝对贫困绝对值为32000×1.05×12.5%=4200元。以此类推,12.5%的比例不变,而每年绝对贫困的绝对值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12.5%”是自2015年发起的扶贫攻坚总攻战役的终结点,也是今后防止返贫的临界点。守住每年年收入不低于上年全国人均收入12.5%,就守住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共同富裕的底线。
国际上已经有相对贫困标准,但标准不统一。而相对贫困人口收入占全体国民平均收入的比例是重要的衡量指标。收入比例法是高收入国家应用最为广泛的相对贫困标准设定方法。世界银行将年收入少于该经济体年平均收入1/3的社会成员定义为相对贫困人口。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以居民收入中位数或平均数的50%作为贫困标准,以此来识别相对贫困人口并制定生活救助标准。欧盟于2001年公布,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6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由于中位数一般低于平均数,所以这一贫困标准大致相当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本报告提出,将消除相对贫困分为两个阶段:2035年消除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国水平25%(相较于前一个年度)的相对贫困人口;2050年消除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国水平50%(相较于前一个年度)的相对贫困人口。这一标准是基于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和2050年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在要求。
举例来说,2021—2035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将从32000元提高到64000元,每年增长5%左右,而相对贫困标准要从已经消除的绝对贫困标准12.5%逐年提升到25%。每年提升0.8%左右,这样2021年要消除32000×1.05×(12.5%+0.8%)≈4500(元)。换句话说,2021年不允许返贫的标准仍然是4000元,但为实现共同富裕,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比例标准为13.3%(12.5%+0.8%),绝对值标准约为4500元。2022年不允许返贫的标准为32000×1.05×12.5%=4200(元)。要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标准是14.1%(即12.5%+0.8%+0.8%),其绝对值为32000×1.05×1.05×14.1%≈5000(元)。以后年份类推,到2035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000元,同时消除人均年收入64000×25%=16000(元)以下的相对贫困人口。
由于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确定相对贫困标准所采取政策也不同。
一是出发点不同。欧美发达国家政府对相对贫困人口给予社会救济或补助,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也有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计划,但并没有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我国对相对贫困人口也有给予社会救济或补助的政策,但是本报告建议要确立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并将其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
二是目标实施方式不同。欧美发达国家政府提出相对贫困标准,作为政府出台并实施一系列公共福利方案和政策的依据,包括对有未成年人负担家庭的援助、就业政策、医疗救助方案、食品(券)补贴发放等措施。中国政府主要是为农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安排工商业就业或提高他们的工资性收入,分阶段消除相对贫困人口,最终指向是要实现共同富裕。
2020年底,我国已经消除绝对贫困人口,即:所有人的年收入都在4000元以上。以此为起点,经测算要在2035年全部消除占全国人均收入25%以下的相对贫困人口,2050年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占人均收入50%以下的相对贫困人口,只需要目前年收入4000元的人口的每年收入增速达到9.68%即可。
统计数据表明,本报告测算,目前我国相对贫困人口主要是在农村的1亿左右剩余劳动年龄人口,大多是没有稳定工商就业的,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在有限土地上的农业生产。因此,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关键是解决这1亿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的工商业就业。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经济年报数据显示,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4072元。如果一个家庭能够解决一个人的工商业稳定就业,他一年就能挣到4-5万元。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增长就会成倍提高,远超确保消除相对贫困人口所需的年均收入增长9.68%的速度。本报告认为,只要为这1亿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工商就业岗位,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本报告所定义的“相对贫困人口”与学术上经常使用的“低收入人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基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而确定,主要着眼于反贫困问题;后者通常按照统计学上的五等分分类方法划分,主要着眼于收入差距问题。两个概念定义的出发点和研究方法不尽相同。
1.对低收入人群的界定
目前国家统计局采用的是五分法,全国居民五等分收入分组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当年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以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按照此种方法分类,低收入组是永远存在,无法被消除的。
此种方法主要着眼于反贫困问题,以上一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线,根据当年相对贫困的比例标准,推算出该年需要消除的相对贫困人口。以此种方法为工作依据,能够更好地反映相对贫困和共同富裕的问题。
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工作,只是在人口收入结构上发生了变化,总人口数量还是相同的。即使将来完全消除了相对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依然可以采用五等分法来统计总人口中各个家庭组的收入。因此,本报告对相对贫困人口的界定与国家统计局采用五等分法划分各个收入家庭组的做法并不冲突。特别说明,相对贫困人口可以按比例标准在一定条件下逐步予以全部消除,而低收入人群则任何时候都存在。
我国农村贫困问题是由我国自然地理、历史发展、社会变迁、内外环境和发展路径选择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把首先夺取政权,然后在中国实现人人享受幸福美好生活的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纲领。就夺取政权而言,谁能预见到共产党人和人民军队将为此付出多少生命的代价?其中既包括正确决策打胜仗付出的“杀敌三千自损八百”的代价,也包括错误决策打败仗付出的牺牲。不仅如此,“苏区”(边区、根据地、解放区)人民在自身衣食不足的情况下去供养了数以万计的人民军队。国民党反动军队“茅草要过火,石头要过刀”使失去人民军队保护的人民承受了深重苦难。正是付出了这无比巨大的牺牲,全体中国人民才得以摆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获得解放,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建立起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政权,开辟了实现美好生活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人民群众仍然生活在物资极其匮乏、经济十分落后的艰难困境之中。为了使一个人口众多又一穷二白极端贫困的国家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选择了“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其要义在于:全体人民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较少地改善民生,更多地增加积累,尽快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舍此没有第二条道路选择。与革命战争年代一样,和平建设时期实施这一战略也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和牺牲。其中必然包括为正确决策所付出的牺牲,也必然包括为错误决策所付出的本可避免的巨大代价。
新中国成立之初,粮食供给无法满足工业生产和居民消费需求,这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一个优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党和政府权衡利弊得失,制定出台了统购统销制度。农民成为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生产者,国有工矿企业干部职工、军队指战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城镇居民等成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消费者,国家则成为唯一的经销商。粮食系统属于中央直属机构,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包括农业税和征购)、储存、调拨、销售全部集权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权介入。在购销顺序上,首先要完成统购任务,而后是种子、饲料和农民的口粮等。
所谓“剪刀差”是指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所出现的差额。因其用图表表示呈剪刀张开形态而得名。采取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制度,有利于较快地提高工业积累率,加大工业投资规模,加快工业体系建设进程,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抑制农业发展,损害农民利益。农村长期普遍贫困,剪刀差制度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农村承包制的实施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大批离开土地的农民纷纷进入“三来一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国家创造了巨额外汇。国家利用逐渐增多的外汇资源进口农产品,以此弥补国内农产品供需缺口。此举直接冲抵了统购统销制度平衡市场供需缺口的功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的地位作用大为消减,直至退出历史舞台。
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农民提供的义务工进行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等仅工资折价就有500亿元。 1962年,面对过去几年农业遭受的严重挫折和当时的农业困难局面,中央作出提高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业投资的决定。1964年,中央根据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的最新重大判断,提出“备战备荒为人民”方针,确定实施“三线建设”。国民经济计划被迫做出调整,大幅削减了农业投资,以满足三线建设对资金的巨额需求。组织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的一个经济学动因,就是通过弘扬大寨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去减少农业投资,通过增加农民劳动力投入去保持农业生产增长。
从党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到夺取全国政权后的较长时期,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行费用一直由农民承担。改革开放前由集体经济在收益分配中承担,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主要依靠“三提五统”,这项制度造成农民收入长期难以增长、农业积累长期不足。
“三提五统”是农民缴纳各项税费总额中比重最大的一项。最高时达到85%,最低时也有20%。1978—2005年,累计收取“三提五统”费9258.92亿元,亩均“三提五统”负担最高达38.44元。1990—2005年,每年收取的“三提五统”费在当年我国农村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平均值为2.42%,最高为4.11%(见附表3)。三提五统的负担高于农业税一倍,“两工”的负担高于三提五统一倍。由于法制不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民征收各类费用的权限没有严格限制,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无法统计,是个无底洞。 1983年全国农民不合理负担约210亿元,相当于当年农业税47.4亿元的4.4倍,每人平均25元左右,相当于当年人均纯收入309.77元的8.07%,其中乱收费占总负担的19.05%。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各项收费,农民不再缴纳和承担“三提五统”形式的当地乡村基层政权运行费用,但其对农民收入历史积累的长期影响仍然没有完全消除。
上世纪五十年代,国家建立了与统购统销制度相配套的户籍管理办法,分设“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以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标志,覆盖资源分配、民生保障等领域的城乡二元社会管理制度全面建立。这套制度限制了城乡间甚至农村间的要素流动,占人口多数的广大农民享受的国民待遇长期低于城镇居民。农民摆脱贫困的渠道主要是招工,此外还有上大学、参军等。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工业化初期,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企业的职工并获取城镇居民户籍。而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挫折造成了“二千万人召之即来、二千万人挥之即去”的状况,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被迫回到农村。当城市经济发展无法容纳城镇劳动力就业时,上千万知识青年分多批次下放到农村安置,这是农民农业农村为国家建设的又一种奉献。
改革开放以后,有近3亿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就业是不稳定的“灵活就业”。这些农民工及其家属是农村户籍,长期被排除在城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之外。其中有一部分农民虽然户籍改为了“非农业户籍”,但仍然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二元户籍制度与其他四项制度配合,为我国在不长的历史时期建设独立的工业化体系提供了财政资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为此付出代价和牺牲的主要还是农民。至于城乡二元社保体系,农民享受的社保体系即使包括承包地宅基地权益在内,也是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社保水平的。
“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实施的几十年里,我国先后两轮大规模引进国外先进工业技术体系。
第一轮引进是我国工业化的初期阶段。主要是引进苏联156个项目。国家为了偿还这些项目所欠的苏联债务,除矿产品以外,当时赖以还债的资源主要是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在那个特殊历史条件下,不压低农产品价格、不增加农产品的征购量、不依靠广大农民提供的积累,所欠苏联的债务不可能在1965年全部还清。
第二轮引进是我国工业现代化建设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偿还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工业化项目(包括为解决农业问题而引进的“四三”项目)所欠的债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仍然是以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为主(包括部分矿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密集型企业为我国换取了巨额外汇,不但偿还了所欠债务还进口了大量农产品,同时还为国家积累了数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这些外汇为我国工业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使我国工业体系拥有了自我发展和自我提升的能力,成为全世界唯一的除一些高科技领域外门类最齐全、产业链最完整、整体效率最高的工业体系。基本实现了建立独立工业体系的战略目标。至此,我国可以步入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
在全体人民普遍贫困的条件下,实施建立独立工业体系战略有效地抑制了两极分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相当数量贫苦农民出卖土地而陷入困境的局面,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建成了独立的工业体系。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工业体系运行中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率先致富摆脱贫困。摆脱绝对贫困的农民数量不断扩大,最后政府下定决心投入足够的资源实施脱贫攻坚战消除绝对贫困,并取得成功。
实践证明,“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一个伟大实践。几十年间,在全体人民主要是农民付出巨大代价的前提下,累计10多亿人摆脱绝对贫困,户籍城镇化率从10%提升到45%。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国民财富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涌流出来,先后10多亿人摆脱了绝对贫困,但截至2015年仍然有近亿人口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因此,研究并找出这不足10%的人口没有和90%以上的人口同步摆脱贫困的原因,就可以为制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规划提供依据。研究结论告诉我们:这近亿贫困人口的地理分布是基础性原因。
市场经济中财富的分配是以人均资源量为依据的。由于历史原因,相当数量的农民居住在中西部自然资源禀赋差的地区。2011年,根据地理上的连片性和资源条件类似性的原则,全国划定了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这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涉及680个县(见附表4),占我国23.79%的县、17.67%的人口、40.81%的国土面积,其中包括440个国定贫困县。 2012年国家确定的592个国定贫困县覆盖8757个乡镇。据2017年统计数据,这592个国定贫困县的行政区划面积是25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行政区划总面积的26%;户籍人口2479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8%。这些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差、自然灾害频发、耕地有限。在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这些地区的农民只能不停地过度开发居住区域内的土地以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使这些原本就贫乏的土地由于过度开发而日益贫瘠。同时,新增人口却由于诸多原因很少向外迁移,导致这些地区农民的人均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减少和恶化,以至于形成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环境,更不可能脱贫致富。特别是在几亿农民依靠外出工商就业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情况下,这些贫困地区的农民劳动力仍然大多滞留在所在村落。他们没有分享我国工业体系发展带来的红利,也没有分享国家对农业农村巨额投入的红利,而自己拥有的资源又不足以创造出摆脱贫困的财富。虽然国家战略已经使大多数农民摆脱贫困,但是人均资源极度贫乏的状况就成为这近亿人口仍然陷入绝对贫困处境的基础性原因。不提高这些农村人口的人均资源量,他们就永远不可能摆脱贫困。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消除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脱贫攻坚斗争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采取了许多超常规重大举措,胜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这场斗争实践为今后全面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宝贵的工作经验。
第一,投入强大的政治资源。这是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的集中体现。2015年,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中央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明确责任。脱贫攻坚期间,中央要求贫困县党政正职保持稳定。按照中央的部署,每个发达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也承担了对口支援中西部贫困地区的任务。特别是由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300万名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发挥了巨大作用。如果没有如此强大的政治资源投入到这场声势浩大没有硝烟的战场中,脱贫攻坚任务无法完成。
第二,投入巨额财政金融资源。8年来,全国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601亿元。东部9省市共向扶贫协作地区投入财政援助和社会帮扶资金1005亿多元,东部地区企业赴扶贫协作地区累计投资1万多亿元。土地增减挂指标跨省域调剂和省域内流转资金4400多亿元,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7100多亿元,扶贫再贷款累计发放6688亿元,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发放9.2万亿元, 实际上还有很多上述统计没有包括在内的其他财政金融资源。巨大的资金物质投入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我国获得空前强大的财富积累,也彰显了党中央消除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坚强决心。
第三,设定“一个都不能少”的人均4000元刚性考核目标。此考核标准简单明了,可核查可度量可比较,没有变通余地。它给广大干部群众以激励,也防止了各种可能发生的弄虚作假。这一硬性考核标准使脱贫攻坚的形势焕然一新。
第四,东部地区承担结对帮扶重要责任。这是举国体制优势的体现。中央把消除绝对贫困的任务确定为全党全国而不仅仅是西部地区的工作任务。东部地区从政策、资金、产业、智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展开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口帮扶工作。342个东部经济较发达县结对帮扶570个西部贫困县,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大扶贫格局。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脱贫攻坚发挥了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派遣300万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这是组织脱贫攻坚力量的非常之举。当年土改工作队是派往基层政权尚待巩固的新解放区,现在的第一书记是派往已经存在完整党组织架构和基层政权的地方。党中央判断,一些贫困地区农村党支部书记无论是政治水平、经济工作能力还是掌握的资源,都无法胜任限期脱贫攻坚这一艰巨任务。而且,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行为在不少地方的农村基层政权和村干部中存在。据中央纪委通报,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29.1万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40.4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9.6万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曝光典型案例34起,其中专题通报曝光4批29件。 因此可以说,300万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是以消除绝对贫困为战略目标的脱贫攻坚战役中的特殊组织措施。非如此,完全依靠村基层组织和村干部,党中央“一个都不能少”的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六,组织大规模易地脱贫搬迁。这是脱贫攻坚决战制胜的关键措施。由于我国存在相当数量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域,从1983年到2015年已经易地搬迁680多万人, 平均每年搬迁人口20多万。2015年12月,国家出台“十三五”时期易地脱贫搬迁工作方案,全国累计投入各类资金约6000亿元,建成集中安置区约3.5万个;建成安置住房266万余套,总建筑面积2.1亿平方米,户均住房面积80.6平方米;配套新建或改扩建中小学和幼儿园6100多所、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万多所、养老服务设施3400余个、文化活动场所4万余个。五年之内又搬迁960多万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了500万非贫困人口,平均每年搬迁人口约300万。 不到40年时间,易地搬迁农村人口累计2000多万。易地搬迁的意义不仅在于一揽子解决了搬迁民众的吃、住、行、就医、就学等困难,更重要的是为搬迁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工商就业机会,同时可以置换出不宜进行主粮种植的耕地用于非主粮种植,从而增加财富,摆脱贫困。实践表明,易地脱贫搬迁是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彻底、最有效的脱贫途径之一。易地脱贫搬迁不仅是一场从困苦到宜居的地理位置的大迁徙,还是一场落后到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闭塞到开放的思想观念、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发展方式的大迁徙。易地脱贫搬迁应当成为今后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措施之一。
第七,几亿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我国城镇户籍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0%、1980年的20%,到2015年提高到40%,再到2020年的45%。这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尤其自2015年中央发出脱贫攻坚总攻令以来,我国户籍人口增长数量主要体现在城镇户籍人口的增长和农村户籍人口的减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民从土地的集体经济中解放出来,一批农民创业成功,成为长期稳定经营的企业家,更多农民获得工商就业岗位。数亿农民工的工作生活逐步融入城镇。近年来,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开始破冰。国家有序开放农民入籍城镇,农民工子女开始与城镇居民子女分享公共服务资源。大量农村户籍转为非农村户籍是脱贫攻坚取得胜利的显著标志,也是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必由之路。
党中央领导的脱贫攻坚战在我国农村消除了绝对贫困人口,这一群体的生产生活水平获得了极大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距离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仍然任重道远。进一步消除相对贫困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016—2019年,我国原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总收入从8485.5元/年上升到11567元/年,涨幅接近30%,增速在各类群体中领先。但是,这些农村居民2019年的可支配收入也仅相当于当年全国居民同指标的38%。
原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项。目前的状况是:
工资性收入仍然偏少。表现为,其一:2019年工资性收入只相当于全国居民同指标的24%(见附表5);其二:2016—2019年工资性收入比例均值为34.58%,低于全国居民56.19%的平均水平(见附表6);其三:工资性收入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与全国居民、全国城镇居民及全国农村居民相比为最低(见附表7)。工资性收入所反映出的农民工商就业情况远达不到摆脱贫困的水平。
经营净收入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低。2016—2019年,经营净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均值为38.56%,超过工资性收入比重,但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2.18%,低于工资性收入39.33%的贡献率(见附表7)。
转移净收入比重仍然较高。2016—2019年,转移净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均值高达四分之一(见附表6)。对总收入增长贡献达36.79%(见附表7)。2018年,转移净收入所占比重与经营净收入中的一产净收入所占比重几乎相当(见附表8)。可见原农村贫困地区对转移净收入的依赖度较高,靠自身种养殖业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偏低。
财产净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承包地地租是目前大部分农民财产净收入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收入仅能维持最低生活保障。2016—2019年,财产净收入比重均值仅为1.3%,而同期全国居民平均水平为8.25%(见附表6)。河北省邢台市金沙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双500” 指导价格支付地租,目前地租水平为每年每亩1000元左右。这一标准高于国内市场种植大户支付的地租水平,但也只相当于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贫困线人均每年4000元的四分之一左右。
我国农村户籍人口的人均资产拥有量少。2019年,包括经营净资产和非经营净资产在内,全国农村户籍人口人均资产为3.84万元,只相当于全国人均资产93万元的4.13%, 贫困地区更少,与全国总资产人均拥有数量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这是未来消除相对贫困的瓶颈。
西部吸纳农民工就业资源更少。整个西部地区的资源无法提供全部西部人口的致富需要,尤其缺乏的是市场资源。本报告所说的市场资源是指具有购买力的需求(有效需求)。拥有市场资源就可以吸引技术、资金、劳动力等要素资源。西部地区远离都市圈,远离中心城市,更远离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市场,导致要素资源汇聚效果差。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的数据,2018年末我国法人单位的区域分布东部比重为56%,西部地区只占18.6%(见附表9),西部吸纳工商就业远低于东部地区。未来如何协调东西部劳动力资源不平衡,解决西部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人均资源不足的问题是严峻的挑战。
农民工就业不稳定。通过工商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形式。2012—2019年我国农民工数量保持增长,到2019年达到2.9亿(见附表10)。2020年农民工总量比上年减少517万人,下降1.8%。其中,外出农民工16959万人,比上年减少466万人,下降2.7%;本地农民工11601万人,比上年减少51万人,下降0.4%。在外出农民工中,2020年末在城镇居住的进城农民工13101万人,比上年减少399万人,下降3.0%, 下降最明显。
2020年有1900万外出农民工返乡留乡就业,这些农民工在本地的再就业对当地的就业形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江西赣州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累计约145万人,其中通过各种形式创业成功者达16.9万人,带动43.5万人就业(其中贫困劳动力2.3万人)。 但是这也反映出145万返乡人员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实现了创业和就业。而且,按照国际标准,过去一周内至少有1小时的劳动报酬就不算失业。 根据专家使用的信息,返乡创业项目吸收就业中,稳定就业只占四分之一,而灵活就业占四分之三。 官方最新宣布的数据目前灵活就业人数为2亿。
截至2019年,我国人口总数14亿人。其中,农村户籍人口约7.8亿人。 本报告推算该年我国农村现有18~60岁的劳动年龄人口约5亿人(见附表11),其中有约2.9亿农民工,完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约2亿。按照我国20亿亩一般农田计算为人均耕种10亩地。
一些地区的实践证明,我国已具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比我们现实中普遍应用的农业生产力要高很多,并可以大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以河北省邢台市金沙河农业合作社为例,该社3万多亩耕地每亩小麦、玉米两季产量之和可以超过1000公斤,多年稳定实现大面积“吨粮田”;每一个职业农民可以耕种400~500亩土地(是目前人均10亩的50倍),百名职业农民人均年收入12万元以上。据此可见,伴随我国农业规模化发展、先进农业生产力的充分释放,我国20亿亩一般主粮田仅需要职业农民400~500万人,相当于我国总人口数14亿的0.3%左右。其他农业生产领域的劳动力投入按照农业农村部估算,设施农业每亩地2个人,露天种植蔬菜每亩地10个人,水果类经济作物每亩地需要20个人,以及林业、副业养殖农忙时节短工、各类农业配套服务人员,最多只需1亿左右的劳动力,而且可以保障从业人员乃至其家人达到我国目前的中等生活标准。据此并结合2019年全国人口数据匡算(见附表11),我国已经具备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将陆续释放出约1亿农民相对剩余劳动年龄人口 需要实现工商就业。这将是我国经济发展巨大的人口红利资源。如果这部分群体滞留在农村,相当于土地超负荷承载,会导致一产边际效益递减;如果滞留在城市,将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
未来消除二元户籍任务更繁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变化,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
1950年全国总人口数是5.5亿,其中城镇户籍人口6169万,农村户籍人口49027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11.18%。1980年全国总人口数为9.8亿,其中城镇户籍人口1.9亿,农村户籍人口7.9亿,户籍城镇化率为19.39%。1950—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了8.21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27个百分点。
2015年全国总人口数为13.7亿,其中城镇户籍人口5.5亿,农村户籍人口8.6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39.90%。1980—2015年的三十五年时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了20.5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59个百分点。
而2020年全国总人口数为14.1亿,其中城镇户籍人口6.36亿,农村户籍人口7.64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2015—2020年五年的时间提高了5.5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1个百分点。与1980年和2015年相比,农村户籍人口分别减少了0.26亿和0.56亿。在1980—2020年期间,我国新增城镇户籍人口数量从统计上超过了全国新增人口数量,而农村人口开始呈现减少的趋势。(见附表12、13)
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后,为带领全国人民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得不实施的制度之一。随着经济发展,2020年第一次出现了在总人口增加的情况下农村户籍人口减少的转折点。这将是我国历史发展中重要的时间点。中国的发展最终必然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而农村户籍人口的减少是这一历程中的伟大成就,将载入史册。
正像习主席所说,“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我们的报告提出,计划到2050年要全面消除农村户籍,那么在2020—2050年的三十年间,尚需提高约55个百分点的户籍城镇化率,年均需要提高1.8个百分点,任务十分困难。
首先,我国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民不可能全部落户在本地城镇。异地落户城镇比在当地落户城镇困难更大。目前农村户籍城镇化主要有三种方式:行政区划改变、易地搬迁、就业购房落户,其中行政区划改变占50%以上。但是转化为城镇户籍的农民仍然保留他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权益,农村户籍城镇化并没有完全解决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教育水平问题,农村户籍城镇化目前总体上仍然是形式大于实质。
而且,影响农村户籍城镇化进程最后的因素,是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农耕文化对老龄农民的心理影响。越来越多的回乡老龄农民对原生态乡土的过度眷恋对青年农民渴望城镇化的需求构成阻力,这是一个不可低估的现实因素,而且会伴随回乡老龄化农民数量的增多而变得愈加严重。
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上个世纪末建立开始,并不是一个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建立的是一个分省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事实上,由于许多省级的财政也无力承担全省统筹的社保费收支压力,于是又出现了不少分市甚至分县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由于分省统筹和一些市县统筹,各地均自行制定社保费缴费标准和社保待遇标准,有些与中央制定的标准差距很大。甚至有的地区因财政收支困难,实行的缴费率超过国家制定的最高标准,而享受社保待遇则低于国家标准。
第三,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国社保费收支存在很大缺口,而分省统筹的社保体系使全国各地出现三种收支格局。一种是收大于支,社保费有结余的地区。造成这些地区收大于支的原因主要是流入劳动力处于缴费年龄却没有享受社保待遇的资格。第二种是收小于支,由地方财政补贴来实现收支平衡的地区。第三种是收小于支,依靠地方财政补贴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地区,还必须依靠中央财政补贴才能维持收支平衡。
第四,中央已经将上市的国有资本划转一定比例组建社保基金。2020年又决定非上市经营性国有资本也要划转一定比例补充社保基金。但是目前数以万亿计的社保基金仍处在投资增资阶段,属备用金性质,其权益并未进入社保收支体系。
第五,我国二元结构表现在社会保障体系上,凡农村居民均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这一权益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的社保体系,但是其收益远低于城镇居民的社保待遇水平。同时,多年来几亿农民工所缴纳的社保很少成为这些缴费农民工的社保待遇。由于农民数量大,目前财政无力消除城乡二元社保体系,使农民享有和城镇居民相同水平的社保待遇。
实现我国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消除二元户籍制度已经十分困难,而实现全体人民统一的第一支柱的社保体系更加艰难。
本报告认为,经过两轮引进工业化建设,我国的工业体系基本建成,可以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率先致富摆脱贫困,可以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二阶段。2015年,中央审时度势制定了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几十年使10多亿人陆续摆脱绝对贫困,可以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三阶段。党中央制定了我国2020—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035—2050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两个阶段战略目标,以浙江为示范起步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未来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本报告建议按照党中央部署的两个阶段同步推进消除我国相对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鉴于“共同富裕”目前尚未形成准确的定义,也就无法确定其完整的内涵。本报告建议实现“共同富裕”至少包括三个目标,即收入水平、户籍制度和社保体系。对这三个目标推进的时间表建议如下:
第一,消除收入占比50%以下的相对贫困人口。根据本报告所确定的标准测算,2020年我国的相对贫困人口为1亿左右(见附录一)。鉴于我国已经消除了占全国人均收入12.5%以下的绝对人口,因此,提高相对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任务分两阶段完成,即:2020—2035年在全国范围内逐年消除占全国人均收入12.5%~25%的相对贫困人口。2035—2050年在全国范围内逐年消除占全国人均收入25%~50%的相对贫困人口。
我国制定的发展规划中,2020—2035年的15年内全国人均收入从32000元提高一倍到64000元,每年递增4.7%。我们假定2035—2050年的15年内从64000元也提高一倍到128000元,同样每年保持递增4.7%。
根据这两个阶段的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建议,在2035年之前,人均年收入占全国人均收入比重在12.5%~25%的人口收入增长率只要保持在4.7%~9.7%区间,就可以实现消除人均年收入16000元以下人口的目标(见附录二)。由于这些人口中的劳动力主要是滞留在农村的过剩劳动力,收入基数低,只要这些劳动力能够实现稳定工商就业,这一增长速度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同样,在2050年之前,人均年收入占全国人均收入25%~50%的人口收入增长率只要保持在4.7%~9.7%区间就可以实现消除人均年收入64000元以下的人口目标。
第二,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2020—2035年间,将人口户籍城镇化率从45%提高到70%;在2035—2050年间,将人口户籍城镇化率从70%提高到100%,即废止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同时,实现相同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水平的教育医疗等共同服务。按照目前青年人口不断加快向大中城市集聚的速度,每年提高1.8%的人口户籍城镇化率是可以实现的。
第三,消除二元社保制度。在2020—2035年间,完成城镇户籍居民全国统筹社保制度,同时针对目前城镇户籍且仍保留原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权益的居民,将其所保留的这些权益国有化以加入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在逐步实现农民户籍城镇化的同时,完成上述社保制度的转换。目前,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保体系全部恢复为省级统筹的要求已经完成。10%国有资本已经划转到社保基金。城镇居民社保体系全国统筹的准备工作已经启动,按人社部规划,5年之内完全可以实现。再用25年时间与消除二元户籍制度同步实现消除二元社保制度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到2050年在收入水平、户籍制度和社保制度这三个领域实现上述目标,就可以说我国基本实现了共同富裕。
系统规划西部相对落后地区的资源开发。对于西部资源禀赋较好、产业生态有培育价值、市场有开发和培育有潜力的地方,要加大对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可持续发展、避免过度开发。发改委、国资委、工信部及中央国有企业在投资资金和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安排中西部资源开发和延长产业链的项目,特别是要优先安排扩大和改善相对贫困人口劳动力就业的项目。
全世界资源丰富的经济体总体上都相对富裕,而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压低资源价格,财税制度使税收收入从资源产地向制造业地区转移。几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改革已经提高了“税收与税源一致性”水平,但仍然有巨额税收从税源地主要是中西部落后地区转移到公司注册地(主要是发达地区),比如汇总纳税的中央金融机构所得税。“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是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全国推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改革。将中西部税源产生的税收(包括中央金融机构)留在中西部,在此原则上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税制。只有深化此项税制改革,才能将中西部落后地区税源首先归属当地,才能加快中西部落后地区发展,加快提高中西部相对贫困人口收入,从而加快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目标。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新增工商业就业岗位。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营企业主要承担高科技和国计民生基础领域的发展,并带动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整个产业链发展,但高科技领域的就业岗位增加量不多,而且多年的冗员还要继续消化。所以,国营企业不可能提供充足的新增就业岗位。从投资总量看,全社会总投资额为61万亿左右,私营和个体经济投资额是21万亿,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但是除民营和个体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外,其他三分之二的投资总体上并未增加社会就业岗位(见附表14、15、16、17)。因此,提供新增工商就业岗位,特别是普通劳动力的新增就业岗位基本要依靠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投资。各级政府都要优化营商环境,营造积极发挥民营资本在开发新增工商就业岗位中主力军作用的氛围,扩大工商就业岗位。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满足我国陆续释放的1亿左右农民相对剩余劳动年龄人口的工商就业需求。据测算,净增1亿农民相对剩余劳动力工商就业岗位大约需要60万亿投资,未来30年平均每年需要增加2万亿投资,约占目前民营企业年投资额的10%(见附表18)。能否实现民营企业每年增加2万亿投资是能否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考核指标。
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促进三产融合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动二产主导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通过工业生产加工组织产业链资源,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三产融合发展农业现代化产业体系并拓展农产品和文旅的市场空间,提升地区经济、就业、收入的质量和水平。同时,释放出更多的农业劳动力从事工商就业。释放我国已经具有的被落后生产关系束缚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并在分配上向农民倾斜。
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保可按一定比例抵顶流转税。对于吸纳农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实现工商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保的企业,其所缴纳社保费可按一定比例抵顶流转税,以此作为长效机制,鼓励吸纳农民工稳定就业。目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包括增值税收入在内的财政收入用于补充社保费收支缺口,实际生活中企业不执行社保缴费制度的情况相当普遍。这项政策可以在征收环节就实质上将增值税划拨社保账户。可以有效地加快全民社保体系的建立,推进“共同富裕”进程。
进一步发挥东部的帮扶作用。未来30年,每年要净增约300多万新增工商就业岗位才能实现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而西部即使加大开发力度,也不可能提供所在区域劳动力所需要的全部新增工商就业岗位,因此,增加相对贫困人口工商就业岗位的主要任务必须由东部承担。本报告建议:参照脱贫攻坚成功做法,全党动员,所有省级政府向中央签署责任书,承担每年为相对贫困人口中的劳动力提供一定数量新增工商就业岗位的任务。在中西部安排新增工商就业岗位之外的数量全部由东部承担。
推进户籍城镇化。政府主导、财政兜底,通过将乡村改造、本地城镇化集中居住与易地/异地搬迁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不同的方式,最终实现居住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职业化。对于适于居住和经济开发的地区,通过集中居住系统统筹资源开发,实现产城融合;对于资源禀赋不适于生产生活的地方,采取继续加大易地/异地搬迁规模的方式。建立东部承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向东部转移的农民工城镇落户责任,建立东部每年解决50%西部转移劳动力的落户任务保障机制。通过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提高居住集中度、改善公共服务和就业环境。消除二元公共服务。在保留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权益的条件下,鼓励农民落户城镇,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水平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推进社保全国统筹。在2025年前完成人社部规划的城镇居民全国统筹的社保体系改革。在全国统筹的城镇居民社保体系运行中将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权益纳入社保收支体系,置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保收支缺口的补贴。完成上述改革以后,尽快推进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权益国有化从而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保体系,收支缺口由国有资本弥补。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全国统筹的社保体系。财政部门要将支付给贫困人口的转移净收入调整为补充农民社会保障,今后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对农民收入的统计只包括市场收入,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
实行行政区划优化。合村并镇、撤乡镇建街道、撤县建区等。逐步将人口少于10万的县级建制(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改为行政区。据统计,全国有200多个县的人口少于10万,这些县均应考虑逐步撤销其县级建制,改为行政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在妥善安置原县属退休人员的条件下,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公务员和财政供养人员。减少财政行政支出。
我们党在百年之内创造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辉煌,也经历了错误决策造成损失的曲折历程。这充分说明,在中国这样的国情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绝不可能一帆风顺、不犯错误。总的来看,我们党犯急于求成的错误多,损失大。不仅夺取政权的阶段如此,建设阶段也是如此。
八十年代,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完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创新。这个理论有效地防止了出现急于求成的错误。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其他理论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
目前,我们党已经制定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2050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本报告建议与两个阶段同步推进,到2050年全部消除相对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这就是我们形成的一个新的构想: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是实现了不仅“国强”而且“民富”的中国梦,在这一内涵的基础上可以将“民富国强”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成的标志,2050年之后我国将力争迈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
表1 各年绝对贫困标准占全国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各年绝对贫困标准(元) | 全国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可支配收入)(元) | 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Ⅰ/Ⅱ(%) | Ⅰ/Ⅲ(%) | |
2013 | 2736 | 9431 | 18311 | 29.01 | 14.94 |
2014 | 2800 | 10488 | 20168 | 26.70 | 13.88 |
2015 | 2855 | 11422 | 21967 | 25.00 | 13.00 |
2016 | 2952 | 12363 | 23821 | 23.88 | 12.39 |
2017 | 2952 | 13432 | 25973 | 21.98 | 11.37 |
2018 | 2995 | 14616 | 28228 | 20.49 | 10.61 |
2019 | 3218 | 16020 | 30732 | 20.09 | 10.47 |
2020 | 4000 | 17131 | 32189 | 23.35 | 12.43 |
平均值 (%) | 12.39 |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9》数据整理计算,2020年数值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表2 我国农村三提五统费负担变化表
1955-1957年 | 1958-1984年 | 1985-1999年 | 2000年 | 2001-2003年 | |||
合作化 | 其中1958-1977年人民公社;1977年起开始人民公社改革,开始探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村、乡政府 | 村、乡政府 | ||||
初级社 | 高级社 | ||||||
三提 | 公积金 | ≤5%年实际收入 | ≤8%年实际收入 | ≤8%年实际收入 | ≤5%上年纯收入 | 2000年起三提改为农业税附加,≤20%农业税正税 | 2001年起三提缺口由财政适当补贴,或在农业税及附加总负担水平不超过8.4%下,调节农业税附加比重 |
公益金 | ≤1%年实际收入 | ≤2%年实际收入 | ≤2%年实际收入 | ||||
管理费 | — | — | ≤2%年实际收入 | ||||
五统 | — | — | — | — | ≤5%上年收入 |
资料来源:根据联办财经研究院2021年《三项主要农业税费的制度演变及实际负担研究》报告整理
表3 我国农村三提五统费负担分析
农业农村三项税费 (亿元) | 农业农村三项税费比重 (%) | 三提五统占第一产业GDP比重(%) | 三提五统占农村居民总收入比重(%) | 实有耕地面积(亿亩) | 三提五统负担(元/亩) | |||||
三提 五统 | 农(牧)业税 | 农林特产税 | 三提五统 | 农(牧)业税 | 农林特产税 | |||||
1978 | 103.00 | 32.38 | 76.08 | 23.92 | 10.02 | 14.91 | 6.91 | |||
1979 | 118.41 | 33.77 | 77.81 | 22.19 | 9.32 | 14.92 | 7.93 | |||
1980 | 105.15 | 31.64 | 76.87 | 23.13 | 7.67 | 14.90 | 7.06 | |||
1981 | 89.12 | 32.19 | 73.46 | 26.54 | 5.71 | 14.86 | 6.00 | |||
1982 | 97.32 | 33.48 | 74.40 | 25.60 | 5.48 | 14.79 | 6.58 | |||
1983 | 83.60 | 37.36 | 69.11 | 30.89 | 4.23 | 14.75 | 5.67 | |||
1984 | 96.10 | 39.45 | 70.90 | 29.10 | 4.15 | 14.68 | 6.55 | |||
1985 | 243.80 | 47.56 | 83.68 | 16.32 | 9.51 | 14.53 | 16.78 | |||
1986 | 265.00 | 50.55 | 83.98 | 16.02 | 9.50 | 14.43 | 18.36 | |||
1987 | 310.50 | 56.25 | 84.66 | 15.34 | 9.60 | 14.38 | 21.59 | |||
1988 | 386.40 | 60.22 | 6.47 | 85.28 | 13.29 | 1.43 | 10.00 | 14.36 | 26.91 | |
1989 | 419.43 | 64.50 | 13.01 | 84.40 | 12.98 | 2.62 | 9.83 | 14.35 | 29.23 | |
1990 | 333.27 | 67.50 | 15.66 | 80.03 | 16.21 | 3.76 | 6.58 | 4.00 | 14.35 | 23.22 |
1991 | 363.81 | 64.56 | 18.04 | 81.50 | 14.46 | 4.04 | 6.81 | 4.11 | 14.35 | 25.36 |
1992 | 373.09 | 80.04 | 20.63 | 78.75 | 16.89 | 4.35 | 6.36 | 3.80 | 14.31 | 26.06 |
1993 | 379.90 | 83.40 | 22.18 | 78.25 | 17.18 | 4.57 | 5.46 | 3.34 | 14.27 | 26.63 |
1994 | 461.28 | 137.45 | 73.10 | 68.66 | 20.46 | 10.88 | 4.82 | 3.01 | 14.24 | 32.40 |
1995 | 547.55 | 147.04 | 111.15 | 67.96 | 18.25 | 13.79 | 4.51 | 2.73 | 14.25 | 38.44 |
1996 | 679.71 | 208.36 | 149.44 | 65.51 | 20.08 | 14.40 | 4.85 | 2.85 | 19.51 | 34.85 |
1997 | 702.96 | 208.05 | 169.73 | 65.04 | 19.25 | 15.70 | 4.87 | 2.78 | 19.49 | 36.08 |
1998 | 729.73 | 204.10 | 141.72 | 67.85 | 18.98 | 13.18 | 4.92 | 2.93 | 19.45 | 37.53 |
1999 | 669.53 | 185.22 | 143.68 | 67.06 | 18.55 | 14.39 | 4.53 | 2.73 | 19.38 | 34.55 |
2000 | 620.36 | 192.04 | 143.20 | 64.92 | 20.10 | 14.99 | 4.15 | 2.44 | 19.24 | 32.25 |
2001 | 551.66 | 192.34 | 134.22 | 62.82 | 21.90 | 15.28 | 3.50 | 2.10 | 19.14 | 28.82 |
2002 | 292.78 | 386.00 | 107.70 | 37.23 | 49.08 | 13.69 | 1.77 | 1.09 | 18.89 | 15.50 |
2003 | 126.86 | 410.28 | 96.28 | 20.03 | 64.77 | 15.20 | 0.73 | 0.46 | 18.51 | 6.85 |
2004 | 75.79 | 233.70 | 49.33 | 21.12 | 65.13 | 13.75 | 0.35 | 0.25 | 18.37 | 4.13 |
2005 | 32.81 | 15.83 | 49.99 | 33.27 | 16.05 | 50.68 | 0.15 | 0.10 | 18.31 | 1.79 |
数据来源:联办财经研究院2021年《三项主要农业税费的制度演变及实际负担研究》根据胡志辉博士论文:《农业税改革与中国的变迁》三提五统数据、中国统计年鉴、王力主编的《新中国农业税历程》下篇:新中国农业税资料选编723页有关数据整理计算
表4 14个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自然资源情况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 涉及省、自治区 | 区域要素特征 |
大兴安岭 南麓山区 | 内蒙、吉林、黑龙江 | 局部地区土地退化、沙化。地下资源少 |
燕山-太行山区 | 内蒙、河北、山西 | 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水资源匮乏、耕地面积少 |
吕梁山区 | 陕西、山西 | 地形复杂、沟壑纵横、耕地减少、干旱、水土流失严重 |
武陵山区 | 湖北、湖南、重庆、贵州 | 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频发 |
大别山区 | 安徽、河南、湖北 | 水土流失严重 |
罗霄山区 | 江西、湖南 | 洪涝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 |
秦巴山区 | 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 | 生态保护区、灾害频发区 |
六盘山区 |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 地形破碎、干旱缺水、地质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 |
乌蒙山区 | 四川、贵州、云南 | 土地贫瘠、自然灾害多 |
滇桂黔石漠化区 | 广西、贵州、云南 | 地形复杂、土层瘠薄、生态环境脆弱、灾害频发 |
滇西边境山区 | 云南 | 地形复杂、灾害频发 |
西藏地区 | 西藏 | 地形复杂、高寒地区 |
四省藏区 | 云南、四川、甘肃、青海 | 高山峡谷、灾害频发 |
新疆南疆三地州、 阿克苏地区 | 新疆 | 气候干旱、生态环境脆弱、灾害频发 |
资料来源:根据周艳著《财政农村扶贫政策及其减贫效应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年3月,p.68-69;《大兴安岭南麓山区少数民族贫困的原因分析》,钱琨,知识经济;《燕山-太行山片区致贫原因分析》,河北企业,段世江、李志彬;《多元视角下乌蒙山区贫困问题研究》,谢璐、韩文龙,等文献中有关内容综合整理
表5 2016-2019年我国不同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分类收入绝对值(元)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年均复合 增长率(%) | ||
全国农村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5022 | 5498 | 5996 | 6583 | 9.44 |
经营净收入 | 4741 | 5028 | 5358 | 5762 | 6.71 | |
财产净收入 | 272 | 303 | 342 | 377 | 11.50 | |
转移净收入 | 2328 | 2603 | 2920 | 3298 | 12.31 | |
总计 | 12363 | 13432 | 14616 | 16020 | 9.02 | |
全国城镇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20665 | 22201 | 23792 | 25565 | 7.35 |
经营净收入 | 3770 | 4065 | 4443 | 4840 | 8.68 | |
财产净收入 | 3271 | 3607 | 4028 | 4391 | 10.31 | |
转移净收入 | 5910 | 6524 | 6988 | 7563 | 8.57 | |
总计 | 33616 | 36397 | 39251 | 42359 | 8.01 | |
全国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13455 | 14620 | 15829 | 17186 | 8.50 |
经营净收入 | 4218 | 4502 | 4852 | 5247 | 7.55 | |
财产净收入 | 1889 | 2107 | 2379 | 2619 | 11.51 | |
转移净收入 | 4259 | 4744 | 5168 | 5680 | 10.07 | |
总计 | 23821 | 25973 | 28228 | 30732 | 8.86 | |
贫困地区农村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2871.2 | 3210 | 3627 | 4082 | 12.44 |
经营净收入 | 3482.7 | 3723 | 3888 | 4163 | 6.13 | |
财产净收入 | 106.3 | 119 | 137 | 159 | 6.66 | |
转移净收入 | 2025.3 | 2325 | 2719 | 3163 | 16.02 | |
总计 | 8485.5 | 9377 | 10371 | 11567 | 10.88 |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村贫困监测调查
表6 2016-2019年我国不同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年均值 | ||
全国农村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40.62 | 40.93 | 41.02 | 41.09 | 40.92 |
经营净收入 | 38.35 | 37.43 | 36.66 | 35.97 | 37.10 | |
财产净收入 | 2.20 | 2.26 | 2.34 | 2.35 | 2.29 | |
转移净收入 | 18.83 | 19.38 | 19.98 | 20.59 | 19.70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全国城镇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61.47 | 61.00 | 60.62 | 60.35 | 60.86 |
经营净收入 | 11.21 | 11.17 | 11.32 | 11.43 | 11.28 | |
财产净收入 | 9.73 | 9.91 | 10.26 | 10.37 | 10.07 | |
转移净收入 | 17.58 | 17.92 | 17.80 | 17.85 | 17.79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全国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56.48 | 56.29 | 56.08 | 55.92 | 56.19 |
经营净收入 | 17.71 | 17.33 | 17.19 | 17.07 | 17.33 | |
财产净收入 | 7.93 | 8.11 | 8.43 | 8.52 | 8.25 | |
转移净收入 | 17.88 | 18.27 | 18.31 | 18.48 | 18.24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贫困地区农村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33.84 | 34.23 | 34.97 | 35.29 | 34.58 |
经营净收入 | 41.04 | 39.70 | 37.49 | 35.99 | 38.56 | |
财产净收入 | 1.25 | 1.27 | 1.32 | 1.37 | 1.30 | |
转移净收入 | 23.87 | 24.79 | 26.22 | 27.35 | 25.56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村贫困监测调查、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2016-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整理计算
表7 2016-2019年我国不同群体人均可支配分类收入的增长贡献率(%)
2017 | 2018 | 2019 | 2016-2019 年均值 | ||
全国农村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44.53 | 42.06 | 41.81 | 42.80 |
经营净收入 | 26.85 | 27.87 | 28.77 | 27.83 | |
财产净收入 | 2.90 | 3.29 | 2.49 | 2.89 | |
转移净收入 | 25.72 | 26.77 | 26.92 | 26.47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全国城镇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55.23 | 55.75 | 57.05 | 56.01 |
经营净收入 | 10.61 | 13.24 | 12.77 | 12.21 | |
财产净收入 | 12.08 | 14.75 | 11.68 | 12.84 | |
转移净收入 | 22.08 | 16.26 | 18.50 | 18.95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全国 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54.14 | 53.61 | 54.19 | 53.98 |
经营净收入 | 13.20 | 15.52 | 15.77 | 14.83 | |
财产净收入 | 10.13 | 12.06 | 9.58 | 10.59 | |
转移净收入 | 22.54 | 18.80 | 20.45 | 20.60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贫困地区农村居民 | 工资性收入 | 38.00 | 41.95 | 38.04 | 39.33 |
经营净收入 | 26.95 | 16.60 | 22.99 | 22.18 | |
财产净收入 | 1.42 | 1.81 | 1.84 | 1.69 | |
转移净收入 | 33.62 | 39.64 | 37.12 | 36.79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村贫困监测调查
表8 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
金额(元) | 结构(%) | 名义增长(%) |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10371 | 100 | 10.6 |
1.工资性收入 | 3627 | 35 | 13 |
2.经营净收入 | 3888 | 37.5 | 4.4 |
(1)一产净收入 | 2794 | 26.9 | -1.1 |
农业 | 2008 | 19.4 | -2.5 |
牧业 | 578 | 5.6 | 2.8 |
(2)二三产净收入 | 1094 | 10.6 | 22 |
3.财产净收入 | 137 | 1.3 | 14.8 |
4.转移净收入 | 2719 | 26.2 | 17 |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国家统计局官网
表9 2018年末我国法人单位的区域分布
法人单位数(万个) | 比重(%) | |
东部地区 | 1220.2 | 56.0 |
中部地区 | 448.4 | 20.6 |
西部地区 | 405.7 | 18.6 |
其他地区 | 104.3 | 4.8 |
全国总计 | 2178.6 | 100.0 |
数据来源: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信息计算
表10 2012-2020年全国农民工数量(万人)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外出 | 16336 | 16610 | 16821 | 16884 | 16934 | 17185 | 17266 | 17425 | 16959 |
本地 | 9925 | 10284 | 10574 | 10863 | 11237 | 11467 | 11570 | 11652 | 11601 |
总数 | 26261 | 26894 | 27395 | 27747 | 28171 | 28652 | 28836 | 29077 | 28560 |
数据来源:2012-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表11 2019年我国农村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
人口总数(万人) | 140005 |
农村户籍人口总数(万人) | 77870.78 |
全国18-60岁人口比重(%) | 63.38 |
农村18-60岁人口总数(万人) | 49357.62 |
数据来源:根据2019国家统计公报、2019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计算
表12 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析
1950 | 1980 | 2015 | 2020 | ||
总人口(亿) | 5.5 | 9.8 | 13.7 | 14.1 | |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 11.18% | 19.39% | 39.90% | 45.40% | |
期间年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百分点) | 0.27% | ||||
0.59% | |||||
1.10% | |||||
其中: | |||||
城镇户籍人口变化 | 该年总量(亿) | 0.62 | 1.9 | 5.5 | 6.36 |
期间年均变化量(亿) | 0.043 | ||||
0.1029 | |||||
0.172 | |||||
农村户籍人口变化 | 该年总量(亿) | 4.9 | 7.9 | 8.2 | 7.64 |
期间年均变化量(亿) | 0.1 | ||||
0.0086 | |||||
-0.112 |
数据来源:根据2020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及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等数据整理
表13 2015-2019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2015 | 39.90 |
2016 | 41.20 |
2017 | 42.35 |
2019 | 44.38 |
2020 | 45.40 |
数据来源:2015-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2021年4月19日发改委新闻发布会
表14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全社会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细分类别 | 除私营和个体外合计 | (私营+个体) 合计 | ||||||||||
国有 | 集体 | 股份合作 | 联营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港澳台商投资单位 | 外商投资单位 | 私营 | 个体 | |||
2008 | 48705 | 6297 | 1031 | 646 | 42044 | 12082 | 6956.2 | 8450.8 | 35576 | 7191 | 126212.0 | 42767 |
2009 | 69693 | 8483 | 1158 | 666 | 53593 | 14093 | 7091.7 | 8396 | 46903 | 8892 | 163173.7 | 55795 |
2010 | 83317 | 10042 | 1446 | 831 | 70322 | 17203 | 8295.1 | 8912.4 | 60572 | 9507 | 200368.5 | 70079 |
2011 | 82495 | 10245 | 1628 | 989 | 86255 | 19023 | 9431 | 9285.9 | 71338 | 10483 | 219351.9 | 81821 |
2012 | 96220 | 11974 | 1746 | 1266 | 102512 | 21485 | 10275.9 | 10547.1 | 91422 | 11589 | 256026.0 | 103011 |
2013 | 109850 | 13312 | 1868 | 1359 | 121607 | 23257 | 11027.7 | 11130.3 | 121217 | 12420 | 293411.0 | 133637 |
2014 | 125005 | 15189 | 1993 | 1562 | 136462 | 22372 | 11934.5 | 11052.6 | 149539 | 12603 | 325570.1 | 162142 |
2015 | 139711 | 15448 | 1780 | 1613 | 146057 | 20832 | 11930.4 | 10746.3 | 171345 | 12439 | 348117.7 | 183784 |
2016 | 129039 | 8929 | 1122 | 832 | 201076 | 17820 | 14223.2 | 11846.3 | 187214 | 12111 | 384887.5 | 199325 |
2017 | 139073 | 7679 | 910 | 664 | 211643 | 17304 | 13604 | 11312.2 | 203475 | 11804 | 402189.2 | 215279 |
20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20
表15 (私营+个体)固定资产投资额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比重
私营+个体(亿元) | 民间(亿元) | 私营+个体/民间 (%) | |
2012 | 103011 | 223982 | 45.99 |
2013 | 133637 | 274794 | 48.63 |
2014 | 162142 | 321576 | 50.42 |
2015 | 183784 | 354007 | 51.92 |
2016 | 199325 | 365219 | 54.58 |
2017 | 215279 | 381510 | 56.43 |
2018 | 202256 | 394051 | 51.33 |
2019 | 159710 | 311159 | 51.33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数据整理。注:2018、2019年(私营+个体)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根据当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及2012-2017年(私营+个体)固定资产投资额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平均值推算得出
表16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全社会年就业人数(万人)
细分类别 | 除私营和个体外 合计 | (私营+个体) 合计 | ||||||||||
国有 | 集体 | 股份合作 | 联营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港澳台商投资单位 | 外商投资单位 | 私营 | 个体 | |||
2008 | 6447 | 662 | 164 | 43 | 2194 | 840 | 679 | 943 | 7904 | 5776 | 11972 | 13680 |
2009 | 6420 | 618 | 160 | 37 | 2433 | 956 | 721 | 978 | 8607 | 6586 | 12323 | 15193 |
2010 | 6516 | 597 | 156 | 36 | 2613 | 1024 | 770 | 1053 | 9418 | 7007 | 12765 | 16425 |
2011 | 6704 | 603 | 149 | 37 | 3269 | 1183 | 932 | 1217 | 10354 | 7945 | 14094 | 18299 |
2012 | 6839 | 589 | 149 | 39 | 3787 | 1243 | 969 | 1246 | 11296 | 8629 | 14861 | 19925 |
2013 | 6365 | 566 | 108 | 25 | 6069 | 1721 | 1397 | 1566 | 12521 | 9335 | 17817 | 21856 |
2014 | 6312 | 537 | 103 | 22 | 6315 | 1751 | 1393 | 1562 | 14390 | 10584 | 17995 | 24974 |
2015 | 6208 | 481 | 92 | 20 | 6389 | 1798 | 1344 | 1446 | 16395 | 11682 | 17778 | 28077 |
2016 | 6170 | 453 | 86 | 18 | 6381 | 1824 | 1305 | 1361 | 17997 | 12862 | 17598 | 30859 |
2017 | 6064 | 406 | 77 | 13 | 6367 | 1846 | 1290 | 1291 | 19881.7 | 14225.3 | 17354 | 34107 |
2018 | 5740 | 347 | 66 | 12 | 6555 | 1875 | 1153 | 1212 | 21375.4 | 16037.6 | 16960 | 37413 |
2019 | 5473 | 296 | 60 | 12 | 6608 | 1879 | 1157 | 1203 | 22833.2 | 17691.2 | 16688 | 40524.4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和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整理
表17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全社会年就业人数每年增量(万人)
细分类别 | 除私营和个体外 合计 | (私营+个体) 合计 | ||||||||||
国有 | 集体 | 股份合作 | 联营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港澳台商投资单位 | 外商投资单位 | 私营 | 个体 | |||
2009 | -27 | -44 | -4 | -6 | 239 | 116 | 42 | 35 | 703 | 810 | 351 | 1513 |
2010 | 96 | -21 | -4 | -1 | 180 | 68 | 49 | 75 | 811 | 421 | 442 | 1232 |
2011 | 188 | 6 | -7 | 1 | 656 | 159 | 162 | 164 | 936 | 938 | 1329 | 1874 |
2012 | 135 | -14 | 0 | 2 | 518 | 60 | 37 | 29 | 942 | 684 | 767 | 1626 |
2013 | -474 | -23 | -41 | -14 | 2282 | 478 | 428 | 320 | 1225 | 706 | 2956 | 1931 |
2014 | -53 | -29 | -5 | -3 | 246 | 30 | -4 | -4 | 1869 | 1249 | 178 | 3118 |
2015 | -104 | -56 | -11 | -2 | 74 | 47 | -49 | -116 | 2005 | 1098 | -217 | 3103 |
2016 | -38 | -28 | -6 | -2 | -8 | 26 | -39 | -85 | 1602 | 1180 | -180 | 2782 |
2017 | -106 | -47 | -9 | -5 | -14 | 22 | -15 | -70 | 1884.7 | 1363.3 | -244 | 3248 |
2018 | -324 | -59 | -11 | -1 | 188 | 29 | -137 | -79 | 1493.7 | 1812.3 | -394 | 3306 |
2019 | -267 | -51 | -6 | 0 | 53 | 4 | 4 | -9 | 1457.8 | 1653.6 | -272 | 3111.4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和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整理
表18 (私营+个体)当年每个新增就业的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估算
固定资产投资额 (亿元) | 每年就业增量 (万人) | 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 |
2009 | 55795 | 1513 | 36.88 |
2010 | 70079 | 1232 | 56.88 |
2011 | 81821 | 1874 | 43.66 |
2012 | 103011 | 1626 | 63.35 |
2013 | 133637 | 1931 | 69.21 |
2014 | 162142 | 3118 | 52.00 |
2015 | 183784 | 3103 | 59.23 |
2016 | 199325 | 2782 | 71.65 |
2017 | 215279 | 3248 | 66.28 |
2018 | 202256 | 3306 | 61.18 |
2019 | 159710 | 3111 | 51.33 |
均值 | - | - | 57.42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及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整理而成
以2020年全国居民收入水平计算的低于25%的相对贫困收入控制目标约为8000元,目前尚无2020年各收入水平人口规模的全面统计数据,本报告通过收入增长率,回溯到之前的年份计算2020年收入低于8000元的人口规模。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的五等分法计算,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平均收入从2018年到2019年增长了16.3%。由于2020年为脱贫攻坚决胜之年,考虑到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率应不明显低于2019年的水平,假设为15%。因此,2020年的8000元标准相当于2018年的5982元标准,即约6000元标准。如果该收入水平以下的人口以15%的增长率提高收入,在2020年仍然低于当年全国居民人均收入的25%,就属于2020年相对贫困人口。根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20)》,2018年,农村居民中收入低于6000元的人口约1亿,由于已经消除了4000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这1亿人口就可视为2020年的相对贫困人口。可以说,按照本报告所提出的收入控制目标,到2035年之前,未来15年内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工作重心就是这1亿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总的来看,本报告对2020年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人口规模估计为1亿左右。
另外,由上述测算,我们还获得了一项脱贫攻坚成果,在消除近亿绝对贫困人口的同时消除了相当数量的相对贫困人口。根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20)》,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收入为28228元。因此,2018年当年的25%收入控制目标约为7000元。该收入水平以下的农村居民数量约1.3亿。如果能达到低收入群体的平均收入增长率,2018年收入在6000元到7000元之间的群体在2020年收入将高于8000元,即2020年标准下的收入控制目标。按照前面的估算,2020年只有1亿左右相对贫困人口,这意味着我国从2018年到2020年,在消除绝对贫困人口的同时还消除了约3000万当年标准下的相对贫困人口。照此估计,我国在今后15年内消除全部当年标准下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假设总人数为,任意一人的收入为
其中
。要求所有人的收入高于平均收入的50%,即对于任意
,有
。对上式大于等于号两边求所有人的总和,大于等于号左边得到
,右边得到
。要求所有人的收入高于平均收入的50%即要求
。该式显然成立。因此将所有人收入控制在人均收入50%以内具有理论可能性。进一步说,只要系数小于1,将所有人收入控制在人均收入的百分之多少以内都有可能性,只不过有收入平均程度和操作难易程度的区别。
如果目前有一部分人的收入未达到人均收入50%的控制目标,假设人数为,
。采取措施让这一部分人收入增加一些,以达到人均收入控制目标,记增加的收入为
,
。则个人收入变为
,人均收入变为
。由于
,
,必有
,即个人收入提升的幅度大于人均收入的提升幅度。因此未达收入控制目标的个人可能通过增收措施达到目标,保证在某一时点上所有人收入高于平均收入的50%,该目标高于原有目标,即
。
综上,人均收入百分比的收入控制目标有理论可能性。
本课题自2020年5月启动至报告成稿历时15个月,我院数十位专家为此付出极大热忱和艰辛劳动。研究院三次召开学术顾问会议专题讨论本报告,各位专家认真阅读文稿,提出一系列指导意见。多位专家对文稿提供了文字修改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实质性提高了研究报告的政治、历史、经济和文字水平。可以说,这份报告凝聚了专家们几十年的丰富政治智慧经验,在此谨表诚挚谢意!尽管专家们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正是对这些意见的精华内涵集思广益,才保证了本研究报告的质量,也为今后进一步深化研究指明了方向。
此研究报告如有错漏之处,由研究院课题组负责。
内容摘要
本报告在分析中国农村贫困问题历史成因的基础上,对未来十五年(2021—2035年)至三十年(2021—2050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所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战略建议。
一、关于“共同富裕”和消除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本报告依据某一年度人均收入占该年全国人均年收入的比值确定下一年贫困水平。将2020年我国绝对贫困的“比例标准”定为12.5%。每年绝对贫困的标准线随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而提高。将每年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国人均年收入50%、高于12.5%的区间,定义为相对贫困,收入水平处于其间的人口为相对贫困人口。
二、我国“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的成就与代价。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人民群众仍然生活在物资极其匮乏、经济十分落后的艰难困境之中。为了使一个人口众多又一穷二白极端贫困的国家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选择了“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其要义在于:全体人民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较少地改善民生,更多地增加积累,尽快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这一战略主要由五项制度构成:粮食和主要副食品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农民劳动力投入替代国家农业投资、由农民承担农村基层财政费用、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在全体人民普遍贫困的条件下,“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抑制了两极分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相当数量贫苦农民出卖土地而陷入困境的局面,同时筹集了巨额资金,建成了独立的工业体系。为全国人民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工业体系运行中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率先致富摆脱贫困。2015年已经有10多亿人口摆脱了绝对贫困。2020年又成功地实现了全部消除近亿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目标。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主要是农民为“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的实施承担了长时期的贫困,付出了难以计算的代价和牺牲。
三、部分农村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差是我国贫困人口长期存在的基础性原因。在传统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这些地区的农民不得不长期过度开发居住区域内的土地以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人口很少迁移,人均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减少和恶化,环境不适宜居住,更不可能脱贫致富。不提高这些农村人口人均资源量,他们永远不可能摆脱贫困。
四、完成全部消除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战略任务的工作经验总结。1.投入强大的政治资源;2.投入巨额财政金融资源;3.设定“一个都不能少”的人均4000元刚性考核目标;4.东部地区承担结对帮扶重要责任;5.派遣300万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6.组织大规模易地脱贫搬迁;7.几亿农民转为城镇户籍。这些为今后全面消除贫困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五、消除我国农村相对贫困人口面临的挑战。1.原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结构难以致富:工资性收入偏少,经营净收入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低,转移净收入比重较高,财产净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2.农民工就业形势难以提高收入水平。西部吸纳农民工就业资源少。农民工就业不稳定。3.未来将有约1亿农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需工商就业岗位。4.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十分困难。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导致人口迁移和行政区划优化困难。影响农村户籍城镇化进程最后的因素,是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农耕文化对老龄农民的心理影响。5.实现全体人民统一社保体系更加艰巨。我国城镇社保体系还不是一个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五个因素导致要实现全体人民统一的第一支柱的社保体系较消除二元社保户籍制度更为艰难。
六、消除我国相对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建议。
1.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同步,分两阶段三个目标消除相对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2035年消除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国水平25%的相对贫困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0%,实现城镇居民全国统筹社保制度。2050年,消除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国水平50%的相对贫困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100%,废止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并实现城乡全体居民全国统筹社保制度。
2.提出为2050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三项目标的战略措施建议。主要有:在投资资金和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安排中西部资源开发和延长产业链的项目。在全国推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改革,将中西部税源产生的税收(包括中央金融机构)留在中西部。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增加工商就业岗位。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支持二产主导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对于吸纳农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实现工商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保费的企业可使其享有所缴纳社保费按一定比例抵顶流转税的红利。财政部门要将支付给贫困人口的转移净收入调整为补充农民社会保障。2025年实施城镇居民全国统筹的社保体系改革并进一步实施城乡一体全国统筹的社保体系。中西部安排就业岗位不足的部分全部由东部承担。推进户籍城镇化,通过将乡村改造、本地城镇化集中居住与易地/异地搬迁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不同方式最终实现居住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职业化。在保留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权益的条件下,鼓励农民落户城镇,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水平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实行行政区划优化。合村并镇、撤乡镇建街道、撤县建区等。逐步撤销人口少于10万的县级建制(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改为行政区,减少财政行政支出。
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标志(代结束语)
本报告建议到2050年我国与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同步全部消除相对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将“民富国强”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成的标志。2050年之后力争迈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
2021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全面完成了我国消除绝对贫困人口的艰巨任务。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几千万人流血牺牲换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全国人民摆脱贫困创造了根本性政治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带领几亿全体贫困的人民奋发图强,在一个“一穷二白”的农业国,在几十年时间里基本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全体人民摆脱贫困奠定了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实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生产力得到极大释放,国民财富大幅增长。我国居民收入格局出现新的形态。一方面,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总人口增加的过程中,分享国民财富增加从而摆脱贫困的人口逐年快速增加。另一方面,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处于贫困状态甚至温饱线以下。这部分贫困人口受各种资源因素制约,无力靠自身的力量摆脱贫困。市场经济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但也天然具有扩大贫富差距的缺陷。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解决贫困问题。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提出帮助这些地区的人民摆脱贫困,赶上全国经济发展人民增收的步伐。1986年以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标志,扶贫减贫上升为有计划、有组织的国家行动。1994年,国家推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提出当时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的目标。到2000年底,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标准的2.5亿人减少到2000年标准的3000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从1978年标准的30.7% 下降到2000年标准的3%左右。2000年启动2006年完成的农村税费改革废除了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和各项收费,大幅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使更多农民摆脱了贫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不久,中央明确“全面小康”实现的关键在于贫困的农民能不能脱贫,拉开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的序幕。2015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首次确立“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发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攻令。2020年,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实现了在14亿总人口中全部消除我国现行标准绝对贫困人口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同时,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思想判断,脱贫攻坚只是消除了绝对贫困人口,并未完全消除贫困,还存在相当数量的相对贫困人口,共同富裕目标还远未实现,还需要朝着彻底摆脱贫困的目标继续奋斗。本报告设想,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时消除全部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共同富裕。这必将是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个奇迹。
本报告在梳理农村贫困问题的历史成因的基础上,对未来十五年(2021—2035年)至三十年(2021—2050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所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战略建议。
为聚焦主题,与共同富裕相关的其他问题,如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和除户籍和社保以外的其他福利问题等,不列入本报告讨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这一重要论述,为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富裕”提供了基本遵循。“共同富裕”是基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理论概括,其内涵十分丰富。既是价值诉求,又是奋斗目标,是财富增长标准与财富分配原则的有机统一。按照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同等富裕,不意味着全部消除收入差距,但其本质应该也必须包含消除贫困,既包括消除绝对贫困人口,也包括消除相对贫困人口。当消除了全部相对贫困人口,消除了城乡二元户籍结构,实现了全国城乡居民统一社保体系,就可以说基本实现了共同富裕。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将市场经济中的绝对贫困定义为收入低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世界各国各地区各经济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曾经制定过不同的绝对贫困标准。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维持体力最低需求的“基本需要法”为发展中国家制定贫困线标准,并综合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最贫困国家,制定了全球贫困线。我国在研究设置绝对贫困标准时,充分考虑了中国实际情况,并适当参考一些西方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2010年我国将稳定温饱作为食物贫困线,要求达到“吃饱、适当吃好”的水平。食品支出可以基本满足每天1斤米面(商品粮)、1斤菜、1两肉或1个鸡蛋的基本食品消费需求,在满足健康生存需要的热量基础上兼顾了营养。同时,以满足最低限度的衣着、住房、交通、医疗等非食物支出为依据,确定非食物贫困线。将食物贫困线与非食物贫困线相加,确定了我国的绝对贫困线。我国的绝对贫困标准参考而不是照搬世界银行标准。2020年我国最新的绝对贫困标准是:年收入达到4000元左右,并且做到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义务教育、住房安全有保障。
本报告建议,今后宜采用“比例标准”,即依据可支配收入占该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确定下一年贫困水平,而不必由政府逐年公布贫困的绝对值标准。这一建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我国在2020年已经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全面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人口的艰巨任务,中央要求今后五年的首要任务就是防止返贫。而目前使用的贫困的绝对值标准已不适应防止返贫的工作需要。
一是绝对值是静态的,而绝对贫困标准应该随着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今后五年我国物价指数必然逐年有所提高,如果标准不变,今后五年仍维持4000元标准,意味着到2025年绝对贫困标准实际上是逐年降低的。
二是绝对值标准的调整与测算需要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其调整变动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比例标准则可以将已经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现有绝对贫困标准转化为与居民收入增长相挂钩的一定比例,在不改变其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内涵的前提下,更加客观持久地反映贫困问题。
三是相较于绝对值,比例标准更具简单易行的优势,可以避免每年公布绝对值标准所花费的测算成本。特别对于全社会持续监督防止返贫工作,及时发现返贫现象、纠正导致返贫的一些政策环境问题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020年我国绝对贫困值是4000元,该值与当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32000元的比值为12.5%。这12.5%也正是自2013—2020年各年贫困标准绝对值与该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的平均值(见附表1)。据此可认定,2020年我国绝对贫困的“比例标准”为12.5%,凡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即视为绝对贫困人口。今后可以将“12.5%”确定为我国绝对贫困标准。这是一个基于历史成就,着眼未来发展,便于度量和计算,也便于比较的科学标准及方法。每年可以以“该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线,按照12.5%的比例,推算出下一年的绝对贫困绝对值。按此比例标准防止返贫,2021年仍然以4000元为标准,假设2021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20年提高5%,则2022年的绝对贫困绝对值为32000×1.05×12.5%=4200元。以此类推,12.5%的比例不变,而每年绝对贫困的绝对值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12.5%”是自2015年发起的扶贫攻坚总攻战役的终结点,也是今后防止返贫的临界点。守住每年年收入不低于上年全国人均收入12.5%,就守住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共同富裕的底线。
国际上已经有相对贫困标准,但标准不统一。而相对贫困人口收入占全体国民平均收入的比例是重要的衡量指标。收入比例法是高收入国家应用最为广泛的相对贫困标准设定方法。世界银行将年收入少于该经济体年平均收入1/3的社会成员定义为相对贫困人口。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以居民收入中位数或平均数的50%作为贫困标准,以此来识别相对贫困人口并制定生活救助标准。欧盟于2001年公布,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6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由于中位数一般低于平均数,所以这一贫困标准大致相当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本报告提出,将消除相对贫困分为两个阶段:2035年消除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国水平25%(相较于前一个年度)的相对贫困人口;2050年消除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国水平50%(相较于前一个年度)的相对贫困人口。这一标准是基于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和2050年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在要求。
举例来说,2021—2035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将从32000元提高到64000元,每年增长5%左右,而相对贫困标准要从已经消除的绝对贫困标准12.5%逐年提升到25%。每年提升0.8%左右,这样2021年要消除32000×1.05×(12.5%+0.8%)≈4500(元)。换句话说,2021年不允许返贫的标准仍然是4000元,但为实现共同富裕,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比例标准为13.3%(12.5%+0.8%),绝对值标准约为4500元。2022年不允许返贫的标准为32000×1.05×12.5%=4200(元)。要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标准是14.1%(即12.5%+0.8%+0.8%),其绝对值为32000×1.05×1.05×14.1%≈5000(元)。以后年份类推,到2035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000元,同时消除人均年收入64000×25%=16000(元)以下的相对贫困人口。
由于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确定相对贫困标准所采取政策也不同。
一是出发点不同。欧美发达国家政府对相对贫困人口给予社会救济或补助,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也有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计划,但并没有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我国对相对贫困人口也有给予社会救济或补助的政策,但是本报告建议要确立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并将其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
二是目标实施方式不同。欧美发达国家政府提出相对贫困标准,作为政府出台并实施一系列公共福利方案和政策的依据,包括对有未成年人负担家庭的援助、就业政策、医疗救助方案、食品(券)补贴发放等措施。中国政府主要是为农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安排工商业就业或提高他们的工资性收入,分阶段消除相对贫困人口,最终指向是要实现共同富裕。
2020年底,我国已经消除绝对贫困人口,即:所有人的年收入都在4000元以上。以此为起点,经测算要在2035年全部消除占全国人均收入25%以下的相对贫困人口,2050年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占人均收入50%以下的相对贫困人口,只需要目前年收入4000元的人口的每年收入增速达到9.68%即可。
统计数据表明,本报告测算,目前我国相对贫困人口主要是在农村的1亿左右剩余劳动年龄人口,大多是没有稳定工商就业的,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在有限土地上的农业生产。因此,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关键是解决这1亿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的工商业就业。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经济年报数据显示,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4072元。如果一个家庭能够解决一个人的工商业稳定就业,他一年就能挣到4-5万元。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增长就会成倍提高,远超确保消除相对贫困人口所需的年均收入增长9.68%的速度。本报告认为,只要为这1亿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工商就业岗位,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本报告所定义的“相对贫困人口”与学术上经常使用的“低收入人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基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而确定,主要着眼于反贫困问题;后者通常按照统计学上的五等分分类方法划分,主要着眼于收入差距问题。两个概念定义的出发点和研究方法不尽相同。
1.对低收入人群的界定
目前国家统计局采用的是五分法,全国居民五等分收入分组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当年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以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按照此种方法分类,低收入组是永远存在,无法被消除的。
此种方法主要着眼于反贫困问题,以上一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线,根据当年相对贫困的比例标准,推算出该年需要消除的相对贫困人口。以此种方法为工作依据,能够更好地反映相对贫困和共同富裕的问题。
消除相对贫困人口的工作,只是在人口收入结构上发生了变化,总人口数量还是相同的。即使将来完全消除了相对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依然可以采用五等分法来统计总人口中各个家庭组的收入。因此,本报告对相对贫困人口的界定与国家统计局采用五等分法划分各个收入家庭组的做法并不冲突。特别说明,相对贫困人口可以按比例标准在一定条件下逐步予以全部消除,而低收入人群则任何时候都存在。
我国农村贫困问题是由我国自然地理、历史发展、社会变迁、内外环境和发展路径选择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把首先夺取政权,然后在中国实现人人享受幸福美好生活的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纲领。就夺取政权而言,谁能预见到共产党人和人民军队将为此付出多少生命的代价?其中既包括正确决策打胜仗付出的“杀敌三千自损八百”的代价,也包括错误决策打败仗付出的牺牲。不仅如此,“苏区”(边区、根据地、解放区)人民在自身衣食不足的情况下去供养了数以万计的人民军队。国民党反动军队“茅草要过火,石头要过刀”使失去人民军队保护的人民承受了深重苦难。正是付出了这无比巨大的牺牲,全体中国人民才得以摆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获得解放,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建立起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政权,开辟了实现美好生活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人民群众仍然生活在物资极其匮乏、经济十分落后的艰难困境之中。为了使一个人口众多又一穷二白极端贫困的国家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选择了“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其要义在于:全体人民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较少地改善民生,更多地增加积累,尽快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舍此没有第二条道路选择。与革命战争年代一样,和平建设时期实施这一战略也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和牺牲。其中必然包括为正确决策所付出的牺牲,也必然包括为错误决策所付出的本可避免的巨大代价。
新中国成立之初,粮食供给无法满足工业生产和居民消费需求,这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一个优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党和政府权衡利弊得失,制定出台了统购统销制度。农民成为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生产者,国有工矿企业干部职工、军队指战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城镇居民等成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消费者,国家则成为唯一的经销商。粮食系统属于中央直属机构,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包括农业税和征购)、储存、调拨、销售全部集权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权介入。在购销顺序上,首先要完成统购任务,而后是种子、饲料和农民的口粮等。
所谓“剪刀差”是指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所出现的差额。因其用图表表示呈剪刀张开形态而得名。采取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制度,有利于较快地提高工业积累率,加大工业投资规模,加快工业体系建设进程,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抑制农业发展,损害农民利益。农村长期普遍贫困,剪刀差制度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农村承包制的实施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大批离开土地的农民纷纷进入“三来一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国家创造了巨额外汇。国家利用逐渐增多的外汇资源进口农产品,以此弥补国内农产品供需缺口。此举直接冲抵了统购统销制度平衡市场供需缺口的功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的地位作用大为消减,直至退出历史舞台。
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农民提供的义务工进行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等仅工资折价就有500亿元。 1962年,面对过去几年农业遭受的严重挫折和当时的农业困难局面,中央作出提高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业投资的决定。1964年,中央根据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的最新重大判断,提出“备战备荒为人民”方针,确定实施“三线建设”。国民经济计划被迫做出调整,大幅削减了农业投资,以满足三线建设对资金的巨额需求。组织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的一个经济学动因,就是通过弘扬大寨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去减少农业投资,通过增加农民劳动力投入去保持农业生产增长。
从党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到夺取全国政权后的较长时期,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行费用一直由农民承担。改革开放前由集体经济在收益分配中承担,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主要依靠“三提五统”,这项制度造成农民收入长期难以增长、农业积累长期不足。
“三提五统”是农民缴纳各项税费总额中比重最大的一项。最高时达到85%,最低时也有20%。1978—2005年,累计收取“三提五统”费9258.92亿元,亩均“三提五统”负担最高达38.44元。1990—2005年,每年收取的“三提五统”费在当年我国农村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平均值为2.42%,最高为4.11%(见附表3)。三提五统的负担高于农业税一倍,“两工”的负担高于三提五统一倍。由于法制不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民征收各类费用的权限没有严格限制,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无法统计,是个无底洞。 1983年全国农民不合理负担约210亿元,相当于当年农业税47.4亿元的4.4倍,每人平均25元左右,相当于当年人均纯收入309.77元的8.07%,其中乱收费占总负担的19.05%。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各项收费,农民不再缴纳和承担“三提五统”形式的当地乡村基层政权运行费用,但其对农民收入历史积累的长期影响仍然没有完全消除。
上世纪五十年代,国家建立了与统购统销制度相配套的户籍管理办法,分设“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以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标志,覆盖资源分配、民生保障等领域的城乡二元社会管理制度全面建立。这套制度限制了城乡间甚至农村间的要素流动,占人口多数的广大农民享受的国民待遇长期低于城镇居民。农民摆脱贫困的渠道主要是招工,此外还有上大学、参军等。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工业化初期,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企业的职工并获取城镇居民户籍。而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挫折造成了“二千万人召之即来、二千万人挥之即去”的状况,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被迫回到农村。当城市经济发展无法容纳城镇劳动力就业时,上千万知识青年分多批次下放到农村安置,这是农民农业农村为国家建设的又一种奉献。
改革开放以后,有近3亿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就业是不稳定的“灵活就业”。这些农民工及其家属是农村户籍,长期被排除在城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之外。其中有一部分农民虽然户籍改为了“非农业户籍”,但仍然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二元户籍制度与其他四项制度配合,为我国在不长的历史时期建设独立的工业化体系提供了财政资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为此付出代价和牺牲的主要还是农民。至于城乡二元社保体系,农民享受的社保体系即使包括承包地宅基地权益在内,也是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社保水平的。
“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实施的几十年里,我国先后两轮大规模引进国外先进工业技术体系。
第一轮引进是我国工业化的初期阶段。主要是引进苏联156个项目。国家为了偿还这些项目所欠的苏联债务,除矿产品以外,当时赖以还债的资源主要是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在那个特殊历史条件下,不压低农产品价格、不增加农产品的征购量、不依靠广大农民提供的积累,所欠苏联的债务不可能在1965年全部还清。
第二轮引进是我国工业现代化建设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偿还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工业化项目(包括为解决农业问题而引进的“四三”项目)所欠的债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仍然是以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为主(包括部分矿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密集型企业为我国换取了巨额外汇,不但偿还了所欠债务还进口了大量农产品,同时还为国家积累了数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这些外汇为我国工业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使我国工业体系拥有了自我发展和自我提升的能力,成为全世界唯一的除一些高科技领域外门类最齐全、产业链最完整、整体效率最高的工业体系。基本实现了建立独立工业体系的战略目标。至此,我国可以步入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
在全体人民普遍贫困的条件下,实施建立独立工业体系战略有效地抑制了两极分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相当数量贫苦农民出卖土地而陷入困境的局面,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建成了独立的工业体系。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工业体系运行中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率先致富摆脱贫困。摆脱绝对贫困的农民数量不断扩大,最后政府下定决心投入足够的资源实施脱贫攻坚战消除绝对贫困,并取得成功。
实践证明,“较少改善民生较多提取积累建立工业体系战略”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一个伟大实践。几十年间,在全体人民主要是农民付出巨大代价的前提下,累计10多亿人摆脱绝对贫困,户籍城镇化率从10%提升到45%。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国民财富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涌流出来,先后10多亿人摆脱了绝对贫困,但截至2015年仍然有近亿人口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因此,研究并找出这不足10%的人口没有和90%以上的人口同步摆脱贫困的原因,就可以为制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规划提供依据。研究结论告诉我们:这近亿贫困人口的地理分布是基础性原因。
市场经济中财富的分配是以人均资源量为依据的。由于历史原因,相当数量的农民居住在中西部自然资源禀赋差的地区。2011年,根据地理上的连片性和资源条件类似性的原则,全国划定了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这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涉及680个县(见附表4),占我国23.79%的县、17.67%的人口、40.81%的国土面积,其中包括440个国定贫困县。 2012年国家确定的592个国定贫困县覆盖8757个乡镇。据2017年统计数据,这592个国定贫困县的行政区划面积是25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行政区划总面积的26%;户籍人口2479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8%。这些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差、自然灾害频发、耕地有限。在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这些地区的农民只能不停地过度开发居住区域内的土地以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使这些原本就贫乏的土地由于过度开发而日益贫瘠。同时,新增人口却由于诸多原因很少向外迁移,导致这些地区农民的人均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减少和恶化,以至于形成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环境,更不可能脱贫致富。特别是在几亿农民依靠外出工商就业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情况下,这些贫困地区的农民劳动力仍然大多滞留在所在村落。他们没有分享我国工业体系发展带来的红利,也没有分享国家对农业农村巨额投入的红利,而自己拥有的资源又不足以创造出摆脱贫困的财富。虽然国家战略已经使大多数农民摆脱贫困,但是人均资源极度贫乏的状况就成为这近亿人口仍然陷入绝对贫困处境的基础性原因。不提高这些农村人口的人均资源量,他们就永远不可能摆脱贫困。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消除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脱贫攻坚斗争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采取了许多超常规重大举措,胜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这场斗争实践为今后全面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宝贵的工作经验。
第一,投入强大的政治资源。这是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的集中体现。2015年,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中央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明确责任。脱贫攻坚期间,中央要求贫困县党政正职保持稳定。按照中央的部署,每个发达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也承担了对口支援中西部贫困地区的任务。特别是由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300万名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发挥了巨大作用。如果没有如此强大的政治资源投入到这场声势浩大没有硝烟的战场中,脱贫攻坚任务无法完成。
第二,投入巨额财政金融资源。8年来,全国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601亿元。东部9省市共向扶贫协作地区投入财政援助和社会帮扶资金1005亿多元,东部地区企业赴扶贫协作地区累计投资1万多亿元。土地增减挂指标跨省域调剂和省域内流转资金4400多亿元,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7100多亿元,扶贫再贷款累计发放6688亿元,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发放9.2万亿元, 实际上还有很多上述统计没有包括在内的其他财政金融资源。巨大的资金物质投入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我国获得空前强大的财富积累,也彰显了党中央消除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坚强决心。
第三,设定“一个都不能少”的人均4000元刚性考核目标。此考核标准简单明了,可核查可度量可比较,没有变通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