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行研发创新发展战略的负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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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366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换挡期,人口红利、资源环境等一直以来支撑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内生动力已经消失殆尽,传统的依靠投资、外贸拉动经济的模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亟待寻找新的引擎。在这一背景下,依靠科技创新,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加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金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党的十八大也做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但是,我国并未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建立起对研发投入的正激励机制,尽管存在一些鼓励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于研发投入的激励机制是负效应。

一、虽然政府研发投入支出增长很快,但我国企业远未成为科研创新的主体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创新报告2013》,我国创新能力世界综合排名第19位,2012年我国的科研资源投入达到10298亿元,居世界第三位,占全球份额由2000年的1.7%提升至11.7%,仅次于美国、日本。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企业应该是创新研发的主体,然而,与政府巨大的总量投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0.77%,仅比2000年提高0.2个百分点,而主要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2.5%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11.9%,仅比2000年提高0.8个百分点。企业的研发投入积极性在过去10年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据统计,世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而根据《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在我国所有行业中,仅有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投入强度超过了2%,为2.18%,而被公认的高新技术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投入强度仅有1.51%。可以说,企业作为创新研发主体的战略并未实现,原因何在?

二、现行制度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主要是负激励机制

尽管每年政府有大量的研发经费投入,作为社会创新研发的主体——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投入比例较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因为现行制度对于企业研发的激励机制主要是负的。

(一)企业当期研发投入越多,当期业绩越差

按照当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安排,企业的研发投入只有在能够转化为经济利益之后才能将其转化为企业资产,而在此之前都要作为费用处理。所以对于研发投入较多的企业,其当期利润就会大幅下降。由于研发的长期性和风险性,其收益往往在未来若干年才能实现。所以研发投入虽然能够增强企业未来的竞争力,但是对于当期各项财务指标考核而言却是一个削减项。

对于企业而言,每年研发投入多一分,利润就下降一分,研发投入越多,企业的利润就越少。而国企的员工薪酬、高层的人事任免都和企业的利润考核直接挂钩;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也会由于企业利润减少而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企高管任期的不确定性,常常是一纸调令即决定去留,上市公司高管也随时会因为业绩不佳而被炒鱿鱼等因素,对于任何一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管理层而言,都没有在自己任期内加大研发投入的动力,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自己种树,后人乘凉”。现实存在的制度设计,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而言是负激励。

(二)研发投入并未纳入GDP核算,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GDP核算体系采用的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标准,是按照1993年的SNA(国民账户体系)制定的。按照这一版本规定,企业的研发投入作为中间产出,并不纳入GDP核算,但GDP却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而地方大员的任期通常并不会太长。因此,这样的核算体系并不能引导地方政府鼓励企业进行大规模的研发投入,而是更倾向于各类短平快的投资拉动,而搞研发投入仅仅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所能顾及的。根据《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3%的仅有北京、上海两地,北京为5.95%,上海为3.37%,多数省份都在1%以下,西藏、海南两省份甚至不足0.5%

(三)政府层面对于研发的激励政策较少

目前各个地方、部门都有一些鼓励研发投入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呈现出分散化、行业化、区域化特点,多数是有针对性和时效性,这样的政策安排并不能在全社会形成系统性的有机的制度建设。而根据科技部网站的公布,在国民经济运行整体层面针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政策只有三个: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政策。对于风险大、周期长、见效慢的企业研发投入而言,单纯的这样三项政策的保障并不足以弥补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可能面临的风险。而且由于这三项正激励政策均需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管理之下才能落实,在现实生活中落实情况远未到位。总之,在风险和收益的评估衡量下,企业选择长期大规模研发投入的可能性会大幅下降,企业创新的动力自然不足。而在国外,政府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给予各项政策上的保障,例如,美国政府对风险企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仅收取50%的所得税。此外,各国政府都巧妙地利用政府采购来支持技术创新。美国实行的是“国防采购”,使企业愿意开发与国防有关的产品,然后将这些军用技术转移到民用,从而促进两用技术开发。英国为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还实行“研发采购”,即政府将一些研发项目包给中小企业,在每年的政府公共采购合同中将合同采购总额的20%留给进行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而这样的由政府来买单承担风险的研发政策,在我国除了政府的各类专项科研投入之外,尚未在企业层面更广泛建立。

实际上,即使在美国、欧盟等对我国的高新技术进口限制的背景下,我国的高新技术进口金额仍逐年上升,2013年高达5000多亿美元,是同期原油进口额的2倍多,反映出企业对于高新技术的强烈需求。但是,尽管我国在某些领域有部分正的激励政策,企业层面、政府层面对于研发投入的总体激励机制却是负的。这种现状亟需改变,否则即使每年政府投入的研发经费大幅增长,企业作为研发主体的正激励机制不能建立起来,整个国家仍不可能迈入科技创新的战略发展之路。关于如何建立企业研发投入的正激励,在以后的几期中将会有系统性的政策建议。


改革现行研发创新发展战略的负激励机制

浏览:5368 作者: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换挡期,人口红利、资源环境等一直以来支撑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内生动力已经消失殆尽,传统的依靠投资、外贸拉动经济的模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亟待寻找新的引擎。在这一背景下,依靠科技创新,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加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金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党的十八大也做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换挡期,人口红利、资源环境等一直以来支撑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内生动力已经消失殆尽,传统的依靠投资、外贸拉动经济的模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亟待寻找新的引擎。在这一背景下,依靠科技创新,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加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金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党的十八大也做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但是,我国并未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建立起对研发投入的正激励机制,尽管存在一些鼓励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于研发投入的激励机制是负效应。

一、虽然政府研发投入支出增长很快,但我国企业远未成为科研创新的主体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创新报告2013》,我国创新能力世界综合排名第19位,2012年我国的科研资源投入达到10298亿元,居世界第三位,占全球份额由2000年的1.7%提升至11.7%,仅次于美国、日本。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企业应该是创新研发的主体,然而,与政府巨大的总量投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0.77%,仅比2000年提高0.2个百分点,而主要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2.5%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11.9%,仅比2000年提高0.8个百分点。企业的研发投入积极性在过去10年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据统计,世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而根据《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在我国所有行业中,仅有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投入强度超过了2%,为2.18%,而被公认的高新技术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投入强度仅有1.51%。可以说,企业作为创新研发主体的战略并未实现,原因何在?

二、现行制度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主要是负激励机制

尽管每年政府有大量的研发经费投入,作为社会创新研发的主体——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投入比例较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因为现行制度对于企业研发的激励机制主要是负的。

(一)企业当期研发投入越多,当期业绩越差

按照当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安排,企业的研发投入只有在能够转化为经济利益之后才能将其转化为企业资产,而在此之前都要作为费用处理。所以对于研发投入较多的企业,其当期利润就会大幅下降。由于研发的长期性和风险性,其收益往往在未来若干年才能实现。所以研发投入虽然能够增强企业未来的竞争力,但是对于当期各项财务指标考核而言却是一个削减项。

对于企业而言,每年研发投入多一分,利润就下降一分,研发投入越多,企业的利润就越少。而国企的员工薪酬、高层的人事任免都和企业的利润考核直接挂钩;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也会由于企业利润减少而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企高管任期的不确定性,常常是一纸调令即决定去留,上市公司高管也随时会因为业绩不佳而被炒鱿鱼等因素,对于任何一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管理层而言,都没有在自己任期内加大研发投入的动力,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自己种树,后人乘凉”。现实存在的制度设计,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而言是负激励。

(二)研发投入并未纳入GDP核算,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GDP核算体系采用的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标准,是按照1993年的SNA(国民账户体系)制定的。按照这一版本规定,企业的研发投入作为中间产出,并不纳入GDP核算,但GDP却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而地方大员的任期通常并不会太长。因此,这样的核算体系并不能引导地方政府鼓励企业进行大规模的研发投入,而是更倾向于各类短平快的投资拉动,而搞研发投入仅仅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所能顾及的。根据《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3%的仅有北京、上海两地,北京为5.95%,上海为3.37%,多数省份都在1%以下,西藏、海南两省份甚至不足0.5%

(三)政府层面对于研发的激励政策较少

目前各个地方、部门都有一些鼓励研发投入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呈现出分散化、行业化、区域化特点,多数是有针对性和时效性,这样的政策安排并不能在全社会形成系统性的有机的制度建设。而根据科技部网站的公布,在国民经济运行整体层面针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政策只有三个: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政策。对于风险大、周期长、见效慢的企业研发投入而言,单纯的这样三项政策的保障并不足以弥补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可能面临的风险。而且由于这三项正激励政策均需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管理之下才能落实,在现实生活中落实情况远未到位。总之,在风险和收益的评估衡量下,企业选择长期大规模研发投入的可能性会大幅下降,企业创新的动力自然不足。而在国外,政府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给予各项政策上的保障,例如,美国政府对风险企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仅收取50%的所得税。此外,各国政府都巧妙地利用政府采购来支持技术创新。美国实行的是“国防采购”,使企业愿意开发与国防有关的产品,然后将这些军用技术转移到民用,从而促进两用技术开发。英国为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还实行“研发采购”,即政府将一些研发项目包给中小企业,在每年的政府公共采购合同中将合同采购总额的20%留给进行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而这样的由政府来买单承担风险的研发政策,在我国除了政府的各类专项科研投入之外,尚未在企业层面更广泛建立。

实际上,即使在美国、欧盟等对我国的高新技术进口限制的背景下,我国的高新技术进口金额仍逐年上升,2013年高达5000多亿美元,是同期原油进口额的2倍多,反映出企业对于高新技术的强烈需求。但是,尽管我国在某些领域有部分正的激励政策,企业层面、政府层面对于研发投入的总体激励机制却是负的。这种现状亟需改变,否则即使每年政府投入的研发经费大幅增长,企业作为研发主体的正激励机制不能建立起来,整个国家仍不可能迈入科技创新的战略发展之路。关于如何建立企业研发投入的正激励,在以后的几期中将会有系统性的政策建议。


专家委员会(以姓氏笔画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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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渡扬
苏   宁
马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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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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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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