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研发支出从成本中剔除作为投资” 配套的企业会计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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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480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作为会计制度改革的配套,我国的税收政策也需要相应地进行一些调整,同时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存在一些阻碍企业研发的政策一并进行梳理修订。

一、研发支出会计核算改变,税收应做的配套改革

由于纳税是建立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会计核算不进行修改,则税收制度可维持现状。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变化,则税法必须做出相应改革。

将企业研发支出从成本中剔除作为投资进行核算,即研发支出不作为成本费用核算,将使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从而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

企业当年发生研究支出500万元,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利润5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加计50%,税法上认定的支出为750万元,相应减少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12.5万元(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计算)。如果企业将其资本化不计入当期损益,则会增加500万元的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75万元。

因此税法有关规定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否则会计准则的改变将成为一个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负激励机制,不但没有给企业带来好处,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与改革背道而驰。

二、现行税法关于研发支出的相关规定

(一)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加计损除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因实行工效挂钩制度、考虑当期每股收益降低等因素,放弃研发投入,未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二是因征管任务压力,税务机关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审批过于严格,导致部分企业不予申报。

三是存在税收逆向调节作用,地方政府更扶持财政收入贡献较多的行业(如烟草行业),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扶持较少

三、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修改

研发支出转为投资对现行税收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加计扣除,由于将属于研究的支出资本化,带来的好处是不减少企业当期利润,但由于没有计入费用而无法享受现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建议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修改:

按现行政策: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500万元的研发支出,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500+250)*15%=112.5万元。如果500万元不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相当于企业当期要多缴纳112.5万元的所得税。

1、建议一

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在当期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待以后计入投资的研发支出结转时不再扣除。

例:企业发生500万元的研发支出,允许加计50%,计入当期250万元,当期所得税需要多缴纳75万元,当以后将研发支出500万元结转成本时可少缴75万元。

结论:最终对所得税额没有影响,但是企业纳税时间提前。

2、建议二

例:企业发生500万元的研发支出,虽然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增加了利润增加了所得税的负担,因此,税法上允许当期计入500万元的费用,并加计50%,按750万元计入税前列支,与现行制度相比,不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待以后结转成本费用时不再扣除。

结论:最终对所得税额没有影响,但是企业纳税时间推迟。

3、建议三

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在当期全额扣除,待计入投资的研发支出结转时再进行加计扣除,相当于加计扣除100%。

例:企业发生500万元的研发支出,虽然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增加了利润增加了所得税的负担,因此,税法上允许当期计入500万元的费用,相当于仍在费用中核算,当期不加计,待以后结转成本费用时可全额结转。

由于当期不加计,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500*50%*15%),当以后将研发支出500万元结转成本时可少缴75万元。

结论:最终企业缴纳所得税少支付37.5万元。

建议三更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支出投入。与统计改革的初衷相一致。

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利润或效益情况,选择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执行时点,有利于鼓励各类企业加大研发支出投入,将研发成果更快地投入使用,转化为生产力。

4、提高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

建议将目前研发支出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提高到100%。

允许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两次计入成本费用,一次是企业会计核算的成本计入,一次是通过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这将极大地鼓励企业增大研发支出投入的积极性和力度,但需测算对国家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国家是否能够承受。但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科技成果较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的长远利益来看,国家应加大对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力度。

5、加强对研发支出的审核

为防止企业骗取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加强对研发支出的审核力度,建议由中介机构对企业每年研发支出进行专项审计,税务机关在企业研发支出扣除或加计时进行复核。

对从事研发的企业大力扶持,对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在加计扣除审计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禁止其从事加计扣除的审计工作,才能将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真正地落到实处,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提高国民经济质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为鼓励企业研发支出的其他税收政策修订建议

(一)、流转税相关规定

1、税收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存在问题

营改增后,购买研发所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研发的实验楼等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建议

营改增尽快全面实施,对用于研发支出的实验楼(室)的支出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将得到落实,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支出投入。

(二)、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免税收入

1、税收规定

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应税收入,但对应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存在问题

部分科研企业经常取得国家有关科研专项资金拨款,同时科研企业需要提供配套资金。如果有关科研专项资金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支出很难分清是专项拨款还是自筹资金所形成,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对参与并增大对国家专项科研项目的研发投入缺乏积极性。

现行税收政策下,科研企业对国家科研专项拨款项目提供自筹配套研发支出积极性不高。

3、修改建议

建议将国家拨给科研企业的专项拨款作为免税收入,以提高科研企业加大自筹配套研发支出的积极性,为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质量提升做出贡献。

(二)对从事研发的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研究开发主要靠科研人员的辛勤努力和工作,他们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劳动,工资收入较高导致其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未对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

建议对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其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以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

做出上述研发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从短期看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从国家经济整体层面来看,短期内的阵痛换来的是未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发展壮大,并且未来或可通过税基的扩大来弥补税收损失。

                               


与“企业研发支出从成本中剔除作为投资” 配套的企业会计准则修订

浏览:6482 作者: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作为会计制度改革的配套,我国的税收政策也需要相应地进行一些调整,同时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存在一些阻碍企业研发的政策一并进行梳理修订。

作为会计制度改革的配套,我国的税收政策也需要相应地进行一些调整,同时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存在一些阻碍企业研发的政策一并进行梳理修订。

一、研发支出会计核算改变,税收应做的配套改革

由于纳税是建立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会计核算不进行修改,则税收制度可维持现状。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变化,则税法必须做出相应改革。

将企业研发支出从成本中剔除作为投资进行核算,即研发支出不作为成本费用核算,将使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从而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

企业当年发生研究支出500万元,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利润5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加计50%,税法上认定的支出为750万元,相应减少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12.5万元(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计算)。如果企业将其资本化不计入当期损益,则会增加500万元的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75万元。

因此税法有关规定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否则会计准则的改变将成为一个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负激励机制,不但没有给企业带来好处,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与改革背道而驰。

二、现行税法关于研发支出的相关规定

(一)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加计损除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因实行工效挂钩制度、考虑当期每股收益降低等因素,放弃研发投入,未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二是因征管任务压力,税务机关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审批过于严格,导致部分企业不予申报。

三是存在税收逆向调节作用,地方政府更扶持财政收入贡献较多的行业(如烟草行业),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扶持较少

三、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修改

研发支出转为投资对现行税收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加计扣除,由于将属于研究的支出资本化,带来的好处是不减少企业当期利润,但由于没有计入费用而无法享受现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建议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修改:

按现行政策: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500万元的研发支出,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500+250)*15%=112.5万元。如果500万元不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相当于企业当期要多缴纳112.5万元的所得税。

1、建议一

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在当期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待以后计入投资的研发支出结转时不再扣除。

例:企业发生500万元的研发支出,允许加计50%,计入当期250万元,当期所得税需要多缴纳75万元,当以后将研发支出500万元结转成本时可少缴75万元。

结论:最终对所得税额没有影响,但是企业纳税时间提前。

2、建议二

例:企业发生500万元的研发支出,虽然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增加了利润增加了所得税的负担,因此,税法上允许当期计入500万元的费用,并加计50%,按750万元计入税前列支,与现行制度相比,不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待以后结转成本费用时不再扣除。

结论:最终对所得税额没有影响,但是企业纳税时间推迟。

3、建议三

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在当期全额扣除,待计入投资的研发支出结转时再进行加计扣除,相当于加计扣除100%。

例:企业发生500万元的研发支出,虽然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增加了利润增加了所得税的负担,因此,税法上允许当期计入500万元的费用,相当于仍在费用中核算,当期不加计,待以后结转成本费用时可全额结转。

由于当期不加计,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500*50%*15%),当以后将研发支出500万元结转成本时可少缴75万元。

结论:最终企业缴纳所得税少支付37.5万元。

建议三更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支出投入。与统计改革的初衷相一致。

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利润或效益情况,选择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执行时点,有利于鼓励各类企业加大研发支出投入,将研发成果更快地投入使用,转化为生产力。

4、提高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

建议将目前研发支出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提高到100%。

允许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两次计入成本费用,一次是企业会计核算的成本计入,一次是通过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这将极大地鼓励企业增大研发支出投入的积极性和力度,但需测算对国家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国家是否能够承受。但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科技成果较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的长远利益来看,国家应加大对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力度。

5、加强对研发支出的审核

为防止企业骗取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加强对研发支出的审核力度,建议由中介机构对企业每年研发支出进行专项审计,税务机关在企业研发支出扣除或加计时进行复核。

对从事研发的企业大力扶持,对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在加计扣除审计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禁止其从事加计扣除的审计工作,才能将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真正地落到实处,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提高国民经济质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为鼓励企业研发支出的其他税收政策修订建议

(一)、流转税相关规定

1、税收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存在问题

营改增后,购买研发所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研发的实验楼等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建议

营改增尽快全面实施,对用于研发支出的实验楼(室)的支出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将得到落实,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支出投入。

(二)、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免税收入

1、税收规定

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应税收入,但对应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存在问题

部分科研企业经常取得国家有关科研专项资金拨款,同时科研企业需要提供配套资金。如果有关科研专项资金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支出很难分清是专项拨款还是自筹资金所形成,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对参与并增大对国家专项科研项目的研发投入缺乏积极性。

现行税收政策下,科研企业对国家科研专项拨款项目提供自筹配套研发支出积极性不高。

3、修改建议

建议将国家拨给科研企业的专项拨款作为免税收入,以提高科研企业加大自筹配套研发支出的积极性,为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质量提升做出贡献。

(二)对从事研发的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研究开发主要靠科研人员的辛勤努力和工作,他们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劳动,工资收入较高导致其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未对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

建议对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其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以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

做出上述研发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从短期看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从国家经济整体层面来看,短期内的阵痛换来的是未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发展壮大,并且未来或可通过税基的扩大来弥补税收损失。

                               


专家委员会(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沅 
邓  运
赵喜子
杨凯生
陈小津
陈佐洱
李君如
张克华
张燕生
张宇燕
谢渡扬
苏   宁
马晓力
于洪君
王秦丰
叶克冬
刘晓北
乔宗淮
张国宝
张红宇
宋晓梧
李毅中
李   勇
许宪春
张  茅
张思平
陈小工
陈清泰
汪光焘
周坚卫
秦朝英
徐冠华
徐庆华
胡存智
周禹鹏
周和平
曹保榆
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李小雪
李新创
刘  怡
张  伟
陈小鲁
陈洪生
胡德平
高西庆
章百家
衣锡群